既遂結果說

既遂結果說,是指主張以犯罪行為發生了法律規定的犯罪結果作為犯罪既遂成立標準的學說。既主張行為人著手實行犯罪以後,產生法定犯罪結果的是犯罪既遂,未產生法定犯罪結果的是犯罪未遂。既遂結果說對於結果犯來說,作為區分既遂與未遂的標準是可以成立的,但是對於法律不要求犯罪結果發生的犯罪來說則不適用。

因而既遂結果說不能適用於一切犯罪,作為區分犯罪既遂與未遂標準的學說,具有一定的片面性。
各國刑法均未再專門規定既遂犯的特殊處罰原則,而是按照刑法總則的一般量刑原則和刑法分則各具體犯罪的法定刑對其適用。我國刑法和刑法理論也是這種主張。對行為符合犯罪既遂特徵的既遂犯,我國刑法要求根據其所犯的罪,在考慮刑法總則一般重型原則的指導和約束的基礎上,直接按照刑法分則具體犯罪條文規定的法定刑幅度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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