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租

稅課名。清代入官旗地所征之地租。清制,凡官贖、抵帑、籍沒等項入官旗地,例行召佃輸租。

其民人佃種入官旗地,照契價以十一議租,每市平、市色銀一兩,減納銀一成三分,統一庫平、庫色交官報解。惟入官旗地、旗租每年升除不一,凡歲征旗租,例於十月內俱解戶部,冬至後頒旨普賞八旗兵丁一月錢糧。如租銀未能到齊,即在部庫節年賞剩旗租項下先行動撥,續解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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