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修改後的專利法的過渡辦法

施行修改後的專利法的過渡辦法發文單位是國家知識產權局,文號為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53號,發布日期2009-9-29,執行日期2009-9-29。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施行修改後的專利法的過渡辦法
  • 外文名:The transition of the revised patent law enforcement measures
  • 時間:2009年10月1日
  • 出處:施行修改後的專利法的過渡辦法
通知,施行修改後的專利法的過渡辦法,

通知

《施行修改後的專利法的過渡辦法》已經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 長 田力普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施行修改後的專利法的過渡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障2008年12月27日公布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的施行,依照立法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修改前的專利法的規定適用於申請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不含該日,下同)的專利申請以及根據該專利申請授予的專利權;修改後的專利法的規定適用於申請日在2009年10月1日以後(含該日,下同)的專利申請以及根據該專利申請授予的專利權;但本辦法以下各條對申請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的專利申請以及根據該申請授予的專利權的特殊規定除外。
前款所述申請日的含義依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理解。
第三條 2009年10月1日以後請求給予實施專利的強制許可的,適用修改後的專利法第六章的規定。
第四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發生在2009年10月1日以後的涉嫌侵犯專利權行為進行處理的,適用修改後的專利法第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的規定。
第五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發生在2009年10月1日以後的涉嫌假冒專利行為進行查處的,適用修改後的專利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
第六條 專利權人在2009年10月1日以後標明專利標識的,適用修改後的專利法第十七條的規定。
第七條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2009年10月1日以後委託或者變更專利代理機構的,適用修改後的專利法第十九條的規定。
第八條 本辦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國家知識產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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