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施行修改後專利法有關事項的通知》解讀

《關於施行修改後專利法有關事項的通知》解讀是在2009年11月12日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的解讀檔案。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家知識產權局
  • 類別:解讀
  • 發布日期:2009年11月12日
  •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審查業務管理部就《關於施行修改後專利法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的相關內容解讀如下。
問:《通知》第一條規定,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的,應當填寫國家知識產權局制定的《同日申請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的聲明》。這一做法有何法律依據?《聲明》填寫有什麼要求?
答:這一做法的具體依據是修改後的專利法第九條: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該規定簡稱為“一發明一專利原則”,屬於專利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是我國特定經濟社會發展條件下的產物,對推動建立和完善既符合WTO規則又具有中國特色的專利制度產生了積極作用。為此,在新修改的專利法中以法律形式予以固化。同時,為嚴格執行專利法關於“一發明一專利”的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研究制定了《同日申請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的聲明》表格,規定:2009年10月1日以後(含該日),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的,應當按要求填寫兩份對應的《聲明》表格,即提交發明專利申請請求書時填寫一份表格,提交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請求書時填寫另一份表格,分別說明對同樣的發明創造已申請了另一專利。當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獲得專利授權後,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在專利公報中予以公告,並一併公告上述聲明。可以說,在程式上,從專利申請到授權,築起了一道道“禁止重複授權”的屏障。另外,由於新的專利法實施細則還在進一步修訂當中,其他相關規定有待進一步明確。為保護相關申請人的利益,建議這類申請人在辦理專利申請手續時提交《聲明》。
問:《通知》第二條規定,中國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應當填寫《向外國申請專利保密審查請求書》,請問這一做法有何法律依據?
答:這一做法的具體依據是修改後的專利法第二十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將在中國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外國申請專利,應當事先報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保密審查。為了規範保密審查請求行為,方便申請人辦理國外專利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研究制定了《向外國申請專利保密審查請求書》表格。當申請人在向外國申請提交保密審查請求時,只需要按要求認真填寫該表格即可。同時,專利法第二十條還規定:保密審查的程式、期限等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執行。具體是什麼規定,將在新修改的專利法實施細則頒布後才能明確,但可以肯定的是,最終的規定必然會著眼於在保護國家利益的同時更好地為申請人服務。
問:《通知》第三條規定,申請人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發明創造並申請專利的,應當填寫國家知識產權局制定的《遺傳資源來源披露登記表》,請問,這一表格是不是申請檔案的必要檔案?必須在辦理相關專利申請手續的同時提交嗎?
答:遺傳資源是支持國家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戰略資源。為了加強對遺傳資源的保護,修改後的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六條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為貫徹專利法,國家知識產權局在申請程式上作了相應規定,對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發明創造並申請專利的,要求填寫國家知識產權局制定的《遺傳資源來源披露登記表》,說明該遺傳資源的直接來源和原始來源,無法說明原始來源的,應當陳述理由。《遺傳資源來源披露登記表》的填寫,可參見其“注意事項”。該表格是申請檔案的附加檔案,辦理專利申請手續時,無論提交與否,都不影響專利申請日或申請號的確定。對於在專利申請時未提交該表格的,可按規定補交。
問:《通知》第四條規定,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應當提交對該外觀設計簡要說明,不提交外觀設計簡要說明的不予受理。請問,這一做法的具體依據是什麼?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層面怎么執行?簡要說明如何撰寫?
答:這一做法的具體依據是修改後的專利法第二十七條: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該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以及對該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等檔案。從今年(2009)10月1日起,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受理環節採取了一些相應措施,比如加強了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檔案形式要件的審核,對缺少簡要說明的,暫緩受理其專利申請,建議其在專利申請檔案齊備後再行辦理專利申請手續。
外觀設計簡要說明的具體撰寫要求,可以參照國家知識產權局2009年10月制定的《外觀設計簡要說明》的“注意事項”。其內容通常包括:外觀設計產品的名稱、用途,外觀設計的設計要點,並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設計要點的圖片或者照片。省略視圖或者請求保護色彩的,應當在簡要說明中寫明。對同一產品的多項相似外觀設計提出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應當在簡要說明中指定其中一項作為基本設計。簡要說明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也不能用來說明產品的性能。
問:《通知》第五條提到了專利權評價報告和實用新型檢索報告,作出兩種報告的具體依據是什麼?在時間上如何銜接?
答: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評價報告的作出依據的是修改後的專利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專利侵權糾紛涉及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相關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進行檢索、分析和評價後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
實用新型檢索報告的作出依據的是修改前的專利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專利侵權糾紛涉及實用新型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檢索報告。
專利權評價報告或實用新型檢索報告的作出,有利於防止專利權人濫用權利性質並不穩定的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進行惡意訴訟。為做好專利權評價報告與實用新型檢索報告在時間上的銜接,《通知》明確了臨界時間點,即:僅對申請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後(含該日)的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對申請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的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只作出實用新型專利檢索報告,而沒有外觀設計專利檢索報告。可以預見,在今後一段時間內,將會出現實用新型專利檢索報告和專利權評價報告共存的現象。
問:《通知》第六條提到了在目前申請專利或辦理有關專利事務的一些注意事項或限制措施,這些事項或措施是臨時的還是長期的?
答:國家知識產權局為便利專利申請,已經採取多種舉措,比如設立專利代辦處、開通電子專利申請系統等。特別是在新舊專利法交替的過渡期,為實現舊法向新法平穩過渡,順利推進新法實施,國家知識產權局進一步採取了大量新措施,保證了專利申請等業務基本未受影響。但是,由於新修改專利法施行後,與之配套的新實施細則尚未同步施行,國家知識產權局不得已對個別專利事務採取了一些過渡性的臨時措施,具體是:對前面提及的三類表格(即《同日申請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的聲明》、《向外國申請專利保密審查請求書》、《遺傳資源來源披露登記表》)、含有這三類表格的新專利申請,以及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書等專利檔案,申請人應當直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受理處以紙件形式遞交或寄交,各專利代辦處和國家知識產權局電子申請系統暫不受理和接收,同時,為避免給申請人造成麻煩,在一定條件下,專利代辦處可直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轉交這類檔案,而不作相應的處理。在新的專利法實施細則施行後,國家知識產權局將適時研究作出解除上述臨時措施的具體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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