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秉縣國土資源局

施秉縣國土資源局是施秉縣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國土資源的政府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施秉縣國土資源局
  • 外文名:Shi bing county bureau of land and resources
  • 地點:施秉縣
  • 屬性:非盈利
  • 性質:事業單位
職能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職能調整

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強化資源回採率和資源綜合利用率的監管。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及省、州有關土地、礦產資源、測繪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結合本地實際,組織實施土地、礦產、測繪管理的有關規章、制度。
(二)貫徹國家對經濟的巨觀調控政策,參與巨觀經濟調控。控制全縣建設用地總量、土地供應結構及礦權總量、礦產資源供應結構,組織資源要素市場分析,落實產業和區域的供地政策、礦權設定政策。
(三)根據省、州級規劃組織編制和實施本縣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礦產資源規劃、測繪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參與審查報省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審批的城市、鄉(鎮)、區域總體規劃,參與重點項目審查。
(四)強化對本行政區域執行和遵守國土資源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加強對耕地保護的動態巡查,及時發現、制止和糾正違法行為;嚴格保護資源,查處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統籌協調本縣內土地市場治理整頓和礦產資源秩序治理整頓工作,依法保護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和礦業權人的合法權益;組織調處土地權屬、礦權權屬和地質災害糾紛;負責有關土地、礦產、測繪的應訴工作。
(五)貫徹執行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和耕地開發利用政策;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和基本農田保護工作;加強對建設項目統一征地和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管理;承辦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和土地開發整理的審查、報批工作;負責編制土地開發整理規劃和年度計畫;監督、檢查和指導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土地開發工作。
(六)貫徹執行國家地籍管理的有關規定。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和城鎮地籍調查、動態監測、變更調查及土地統計;組織實施土地確權、土地權屬等的調處、土地定級、土地登記發證以及城鄉地籍信息化、規範化建設等工作。
(七)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轉讓、地價評估和收購儲備等行為的有關規定;承擔國有企業改制的土地資產處置工作;負責城鎮基準地價評測工作;組織實施國有土地劃撥使用目錄和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統一管理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建立和監督管理土地交易市場。
(八)監督管理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依照有關規定負責採礦權審核上報,負責礦山地質環境的監督管理;依法開展礦產品運銷環節的監督管理;負責礦山檢查和採礦業的統計工作。
(九)負責地質勘查工作的監督管理。協調處理地質勘查糾紛,保護探礦權人的合法權益;培育和管理探礦權市場;指導編制和審查地方勘查項目申請書,對勘查基金項目的實施進行監督管理;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的登記、統計工作。
(十)負責地質環境及信息系統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和協調本轄區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環境監測工作;負責地質遺蹟保護、監督管理工作。
(十一)管理基礎測繪、地籍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等工作,負責工程測量、房地產測繪及其他測繪的行業管理;協助對本行政區域內測繪質量監督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保密監督管理以及測繪成果目錄(副本)的收集、整理上報工作;負責測量標誌的保護;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地圖的審核上報工作。
(十二)依法徵收土地、礦產、測繪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規費和價款。
(十三)組織開展有關土地、礦產和測繪工作的宣傳、教育、科技推廣及對外合作與交流工作。
(十四)負責局機關及下屬事業單位和鄉鎮國土資源所幹部的考察、考核、任免、獎懲、培訓等管理工作;負責鄉鎮國土資源所幹部的績效考評。
(十五)承辦縣委、縣政府及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國土資源局設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貫徹執行國家、省、州有關土地、礦產、測繪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有關檔案的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工作事項的督辦、目標管理、文電處理、秘書事務、信息綜合、聯絡、檔案、信訪、保密、綜治、計生、幫扶、接待、後勤服務和機關資產管理等工作。
(二)政策法規股。
組織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調研、諮詢工作;負責有關土地、礦產、測繪的應訴工作;負責受理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工作中違法行為的舉報、轉辦;監督檢查土地、地礦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貫徹情況,組織開展有關土地、礦產、地質災害防治及測繪的宣傳工作;辦理人大代表的議案和政協委員的提案;負責普法工作。
(三)規劃建設用地管理股。
貫徹國家有關國土資源巨觀調控政策;根據省、州級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土地利用年度計畫、負責編制土地開發整理規劃和年度計畫、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地質勘查與礦產開發、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地質遺蹟保護、基礎測繪等有關專項規劃、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參與審核報省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審批的城市、鄉鎮、區域總體規劃;參與重點項目的審核;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負責土地、礦產、地質災害防治、測繪綜合統計工作。
負責建設用地徵用、徵收的管理。監督指導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承辦需經州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批准的土地徵收、農用地轉用的審查、報批工作;承擔重點建設項目征地的組織、協調和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用地的批後管理。
(四)資金管理股。
貫徹執行財務會計制度;負責本級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及專項資金、基金的收繳、核算和監督管理;承擔有關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和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有關工作;組織擬訂局財務、資產管理制度,承擔局機關及財政全額預算管理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及會計核算工作。
(五)土地利用管理與耕地保護股。
貫徹執行國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和建設項目用地標準;承擔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收購儲備、改制企業土地資產處置及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估和農用地分等定級估價工作;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交易和節約集約利用,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督管理地價,嚴格執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規範和監督管理土地交易市場。
貫徹執行國家對耕地特殊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監督、檢查和指導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土地開發工作;負責建立新增耕地指標庫和辦理新增耕地指標流轉工作;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有關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和耕地占補平衡有關制度的落實情況。
(六)地籍測繪管理股。
貫徹執行國家地籍管理的有關規定,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和城鎮地籍調查、動態監測、變更調查及土地統計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確權、土地登記發證、土地證書查驗以及土地權屬爭議的調處等工作。
管理基礎測繪、地籍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工作;負責工程測量、房地產測繪及其他測繪的行政管理;協助對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單位的測繪資格初審和覆核工作,管理測繪任務登記及測繪質量監督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測繪成果保密監督管理以及測繪成果目錄(副本)的收集、整理上報工作;負責測量標誌的保護;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地圖的審核上報工作。
(七)礦產資源管理股。
負責全縣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承擔探礦權、採礦權新立、延續、轉讓和變更登記的審核上報和審批工作;組織實施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協助上級管理公益性、基礎性、戰略性地質勘查和地質勘查基金項目、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礦產資源儲量備案、登記、統計及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的備案工作;調處礦業權權屬糾紛;監督管理礦產資源勘查、開採活動、礦產品運輸環節和礦業權市場;負責礦山檢查和採礦業的統計、組織礦業權價款評估收繳和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工作。
(八)地質環境管理股。
組織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負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備案和組織地質災害責任認定;負責突發性地質災害搶險應急指揮部日常工作和重大災害以上突發性地質災害事件的接警、災情分析、應急方案擬定及上報工作;協助上級部門對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與地質災害治理勘查、設計、監理單位的資質管理;參與國家地質公園和省級地質公園的申報;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指導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組織檢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監督管理礦泉水、地熱水資源開發利用。
(九)人事教育股。
負責鄉鎮國土資源所和縣國土資源局直屬事業單位幹部隊伍建設工作。負責鄉鎮國土資源所幹部(含同級職務幹部)的考核、考察、任免、調動和交流工作。負責縣國土資源局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幹部考核、考察、任免、調動、聘用、獎懲、工資審核和退休報批工作。負責鄉鎮國土資源所幹部、縣國土資源局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股級(含股級)以下幹部的檔案管理工作。負責縣國土資源局機關及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社會保險管理工作。負責縣國土資源局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有關技術職稱申報、聘用工作。組織、指導、歸口管理全縣國土資源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退休幹部的管理工作。負責組織縣國土資源局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的政治理論學習。指導、支持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獨立開展工作,發揮作用。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縣國土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9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股級領導職數9名。
機關工勤人員編制1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其他事項

(一)8個鄉鎮國土資源所有關機構編制事項嚴格按施府辦發〔2004〕134號檔案執行。
(二)縣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有關機構編制事項嚴格按施府辦發〔2004〕134號檔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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