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仙女湖水質保護辦法

新余市仙女湖水質保護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仙女湖水資源管理,保護和維持水質良好狀態,保障全市人民生活飲用水水源安全,保持仙女湖生態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和《江西省生活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仙女湖湖體(含湖岸外側一公里的陸地、所有入湖河口上溯10公里的河道、支流、溪流,以下同)的保護,適用本辦法。
仙女湖水質保護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防治結合”的方針。
仙女湖水質保護堅持“統一管理、嚴格保護、合理開發、永續利用”的原則。
第三條 仙女湖水面資源由仙女湖風景名勝區管委會(以下簡稱仙女湖區管委會)統一管理。
新余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市環保部門)負責監督各有關單位落實仙女湖水質保護措施,並依法查處水污染事故。
江西省新余市地方海事局(以下稱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污染仙女湖水域的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市發展改革、經貿、旅遊、建設、國土資源、交通、農業、林業、水利、公安、衛生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巡查制度,依法加強對仙女湖水質保護工作。
第四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內仙女湖水質保護工作,在制定和調整國民經濟計畫時,應按國家生活飲用水水源和國家風景名勝區的保護要求,將仙女湖水質保護納入經濟發展規劃,合理調整產業結構和布局,防止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環境遭到破壞。
仙女湖湖體範圍內的鄉鎮政府、企事業單位應各負其責,協同做好仙女湖水質保護工作。
第五條 建立仙女湖水面資源開發和保護專項執法檢查制度。由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專項執法檢查,提高執法效率和力度,保障仙女湖水面資源合理有序開發和保護。
第二章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與保護
第六條 實施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仙女湖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下簡稱水源保護區)範圍劃分為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
以取水口為中心,半徑500米內的水域和取水點一側的灘地為一級保護區(以下簡稱一級保護區)。
以取水口為中心,半徑3000米內的水域和取水點一側的灘地為二級保護區(以下簡稱二級保護區)。
第七條 一級保護區內的水質,適用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28-2002)Ⅱ類標準。
二級保護區的水質適用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Ⅲ類標準。
第八條 在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範圍外的仙女湖湖體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劇毒廢液及其他污染水體的廢液;
二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容器;
三將含有汞、鎘、砷、鉛、氰化物、黃磷等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四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船舶垃圾、城市和農村生活垃圾及其他廢棄物;
五在湖岸線(沒有湖岸線的在最高洪水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六向水體排放或者傾倒放射性固體廢棄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七使用炸魚、電魚、毒魚方式進行捕撈;
八圍湖造田、圍湖養殖及其他縮小仙女湖湖面的行為;
九吐痰、丟拋菸頭、瓜皮、果殼、紙屑和其它廢棄物;
十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發泡塑膠餐具;
(十一)溪流、支流兩岸和湖岸100米內設定廁所、垃圾箱;
(十二)溪流、支流兩岸私設暗管、挖設滲坑等方式排放污染物;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禁止從事的其他活動。
第九條 二級保護區內除禁止本辦法第八條所列活動外,還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設定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三設立裝卸垃圾、油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碼頭;
四填埋或其他任何方式處理垃圾;
五法律、法規、規章禁止從事的其他活動。
第十條 一級保護區內除禁止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所列活動外,還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建設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二從事網箱養殖、旅遊、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水體的活動;
三法律、法規、規章禁止從事的其他活動。
第十一條 一級保護區外從事網箱養殖的必須向農業部門申請核發《養殖證》,禁止投放飼料、肥料、魚用化學激素等。
第十二條 控制中心湖區水上休閒旅遊項目的開發規模,鼓勵向中心湖區以外的水域發展,逐步淘汰低檔次的水上休閒娛樂項目。鼓勵發展符合環保標準和高檔次的水上綜合娛樂項目。
第三章 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十三條 仙女湖區管委會應當嚴格控制仙女湖船舶的總量。船舶更新應優先採用電瓶、太陽能等無污染能源為動力的船舶。
第十四條 在仙女湖行駛的所有船舶污染物排放必須達到國家排放標準。
任何機動船舶必須配備有蓋、不滲漏、不外溢的垃圾儲存容器,或者實行袋裝,以滿足航行過程存儲船舶垃圾的需要。
任何船舶不得運載危險品。
第十五條 總長度為12米及以上的船舶應當設定統一格式的垃圾告示牌,告知船員和旅客關於垃圾管理的要求及處罰規定。
第十六條 客運、旅遊船舶應當建立垃圾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環保監督管理員,負責船上環境衛生的管理工作。
船舶垃圾必須由有資質的單位接收處理。
第十七條 船舶動力裝置運轉產生的廢氣以及船上產生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向大氣排放。
第十八條 船舶所有人廢棄船舶的,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辦理船舶註銷手續,並在規定期限內將廢棄的船舶運出仙女湖水面。逾期未運出的,依法進行強制搬運,搬運費由船舶所有人承擔。
第十九條 機動船舶從事營業性運輸的,應依法向交通部門和工商部門申領有關證(照),依法向海事管理機構申領船舶登記證書、船舶檢驗證書。船員應當經過培訓,並經海事管理機構考試合格取得相應證件後方可上崗。
禁止未經批准擅自駕駛、酒後駕駛和在主航道學習駕駛、試驗船舶。
禁止非旅遊經營性船舶從事或變相從事經營性活動。
第二十條 凡發生事故性污染的單位,應立即採取緊急措施,防止污染擴大,消除對人、畜、水體的危害,並於2小時內報當地人民政府和市環保部門。
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時,必須立即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造成漁業水體污染事故的,必須立即向市農業部門報告。
第四章 景區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條 景區內堆放固體廢物的場地和堆放原料的場地,應有專用防滲、防洪、防溢措施。
第二十二條 景區內現有工礦企事業單位(包括飯店、賓館和醫療單位)應積極防治污染,外排廢水應達到國家排放標準。對達不到國家排放標準的單位責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關閉。
景區內所有排污單位的污水處理設施必須確保正常運行,不得擅自停運或閒置,如確需停運檢修時應提前3日向市環保部門報告,經批准後方可停運。
第二十三條 控制使用有機氯農藥,推廣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並逐步採取綜合防治病蟲害的措施。
第二十四條 景區內應大力植樹造林,禁止亂砍濫伐林木、亂征濫占林地。有計畫地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採伐時,必須報市林業部門批准。
景區內應保持生態平衡,禁止亂采濫伐野生植物和捕殺景區內的各種鳥類、青蛙等野生動物。
景區內的觀賞性養殖,應規範管理、控制規模、數量,切實做好防控重大動物疫病工作。
第二十五條 科學劃定核心景區,其範圍包括:
一景區內所有可瀏覽水域;
二景區內所有的生態保護區;
三景區內自然景觀保護區;
四風景瀏覽線路依自然地貌環境視線可達視域範圍;
五景區內史跡保護區的全部範圍。
核心景區內餐飲業應合理布局,嚴格控制數量。核心景區餐飲業主必須持有工商等有關部門核發的證照,不得超出經營範圍,其生活、餐飲廢水必須進行無害化處理,達到零排放。
第二十六條 景區景點的廢水排放必須達到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中的一級排放標準。
第二十七條 仙女湖水域周圍、碼頭應當按國家規定的標準設立必要的環衛設施。現有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環衛設施,應當立即停止使用和限期遷移。
景區景點應當配置防滲漏的垃圾回收儲存裝置,生活垃圾和其它固體廢物必須實行袋裝化管理,統一收集,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八條 推進潔淨旅遊,潔淨消費,提升遊客的生態旅遊意識,把對水環境的影響降到最低限度。
第二十九條 所有新建、擴建、改建項目,都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經過市環保部門審查同意後,才能列入報建計畫。項目竣工後,必須通過環境保護“三同時”驗收後,方可投入使用。本辦法施行前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依法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景區景點建設規劃設計方案應符合景區總體規劃,並經省建設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審批。
第五章 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由市環保、農業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罰。
除前款規定外,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的,由市有關部門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在保護區設定排污口的,由市有關部門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恢復原狀,並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市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 市有關部門或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單位或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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