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原料申報與受理規定

新食品原料申報與受理規定

2013年10月15日,國家衛生計生委以國衛食品發〔2013〕23號印發《新食品原料申報與受理規定》。該《規定》分總則、申請材料的一般要求、材料的編制要求、審核與受理4章24條,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以往有關檔案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原衛生部《新資源食品安全性評價規程》和《新資源食品衛生行政許可申報與受理規定》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食品原料申報與受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13年10月15日
  • 實施時間:2013年10月15日
  • 頒布單位:國家衛生計生委
檔案通知,規定全文,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

檔案通知

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印發《新食品原料申報與受理規定》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規程》的通知
國衛食品發〔2013〕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衛生計生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委直屬有關單位:
為規範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和許可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管理辦法》的規定,我委組織制定了《新食品原料申報與受理規定》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規程》(可從國家衛生計生委網站政務信息欄目下載)。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並將執行中的有關問題及時反饋我委。

規定全文

新食品原料申報與受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新食品原料申報與受理工作,根據《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申請新食品原料行政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向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衛生計生委)所屬衛生監督中心申報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評估材料,應當符合本規定。
第三條 新食品原料應當具有食品原料的特性,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且無毒、無害,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慢性或者其他潛在性危害。
符合上述要求且在我國無傳統食用習慣的以下物品屬於新食品原料的申報和受理範圍:
(一)動物、植物和微生物;
(二)從動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離的成分;
(三)原有結構發生改變的食品成分;
(四)其他新研製的食品原料。
第四條 以下情形不屬於新食品原料的申報範圍:
(一)不具有食品原料特性;
(二)已列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14880)的;
(三)國家衛生計生委已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四)其他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新食品原料管理要求的。
第五條 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對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並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章

申請材料的一般要求
第六條 申請人應當提交申請材料原件1份,複印件4份。申請材料應當完整、清晰,前後內容表述一致。外文應當譯為規範的中文,文獻資料可提供中文摘要,並將譯文附在相應的外文資料前。
第七條 新食品原料申請材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並按照下列順序排列成冊,逐頁標明頁碼,各項間應當有區分標誌:
(一)申請表;
(二)新食品原料研製報告;
(三)安全性評估報告;
(四)生產工藝;
(五)執行的相關標準(包括安全要求、質量規格、檢驗方法等);
(六)標籤及說明書;
(七)國內外研究利用情況和相關安全性評估資料;
(八)申報委託書(委託代理申報時提供);
(九)有助於評審的其他資料。
另附未啟封最小包裝的樣品1件或者原料30克。
第八條 申請進口新食品原料的,除了提交第七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進口新食品原料出口國(地區)相關部門或者機構出具的允許該產品在本國(地區)生產或者銷售的證明材料;
(二)進口新食品原料生產企業所在國(地區)有關機構或者組織出具的對生產企業審查或者認證的證明材料。
第九條 申請材料中除檢驗報告及官方證明檔案外,原件應當逐頁加蓋申請單位公章或騎縫章;如為個人申請,申請材料應當逐頁加蓋申請人名章或簽字,並提供申請人身份證複印件。
第十條 申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網上申報,填寫申請表,同時填寫第七條第(二)至(六)項可以向社會公開的內容。

第三章

材料的編制要求
第十一條 新食品原料研製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新食品原料的研發背景、目的和依據;
(二)新食品原料名稱:包括商品名、通用名、化學名(包括化學物統一編碼)、英文名、拉丁名等;
(三)新食品原料來源:
1.動物和植物類:產地、食用部位、形態描述、生物學特徵、品種鑑定和鑑定方法及依據等。
2.微生物類:分類學地位、生物學特徵、菌種鑑定和鑑定方法及依據等資料。
3.從動物、植物、微生物中分離的成分以及原有結構發生改變的食品成分:動物、植物、微生物的名稱和來源等基本信息,新成分的理化特性和化學結構等資料。原有結構發生改變的食品成分還應提供該成分結構改變前後的理化特性和化學結構等資料。
4.其他新研製的食品原料:來源、主要成分的理化特性和化學結構,相同或相似的物質用於食品的情況等。
(四)新食品原料主要營養成分及含量,可能含有的天然有害物質(如天然毒素或抗營養因子等);
(五)新食品原料食用歷史:國內外人群食用的區域範圍、食用人群、食用量、食用時間及不良反應資料;
(六)新食品原料使用範圍和使用量及相關確定依據;
(七)新食品原料推薦攝入量和適宜人群及相關確定依據;
(八)新食品原料與食品或已批准的新食品原料具有實質等同性的,還應當提供上述內容的對比分析資料。
第十二條 安全性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下列材料:
(一)成分分析報告:包括主要成分和可能的有害成分檢測結果及檢測方法;
(二)衛生學檢驗報告:3批有代表性樣品的污染物和微生物的檢測結果及方法;
(三)毒理學評價報告
1.國內外均無傳統食用習慣的(不包括微生物類),原則上應當進行急性經口毒性試驗、三項遺傳毒性試驗、90天經口毒性試驗、致畸試驗和生殖毒性試驗、慢性毒性和致癌試驗及代謝試驗。
2.僅在國外個別國家或國內局部地區有食用習慣的(不包括微生物類),原則上進行急性經口毒性試驗、三項遺傳毒性試驗、90天經口毒性試驗、致畸試驗和生殖毒性試驗;若有關文獻材料及成分分析未發現有毒性作用且人群長期食用歷史而未發現有害作用的新食品原料,可以先評價急性經口毒性試驗、三項遺傳毒性試驗、90天經口毒性試驗和致畸試驗。
3.已在多個國家批准廣泛使用的(不包括微生物類),在提供安全性評價材料的基礎上,原則上進行急性經口毒性試驗、三項遺傳毒性試驗、28天經口毒性試驗。
4.國內外均無食用習慣的微生物,應當進行急性經口毒性試驗/致病性試驗、三項遺傳毒性試驗、90天經口毒性試驗、致畸試驗和生殖毒性試驗。僅在國外個別國家或國內局部地區有食用習慣的微生物類,應當進行急性經口毒性試驗/致病性試驗、三項遺傳毒性試驗、90天經口毒性試驗;已在多個國家批准食用的微生物類,可進行急性經口毒性試驗/致病性試驗、二項遺傳毒性試驗。
大型真菌的毒理學試驗按照植物類新食品原料進行。5.根據新食品原料可能的潛在危害,選擇必要的其他敏感試驗或敏感指標進行毒理學試驗,或者根據專家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意見,驗證或補充毒理學試驗。
(四)微生物耐藥性試驗報告和產毒能力試驗報告;
(五)安全性評估意見:按照危害因子識別、危害特徵描述、暴露評估、危險性特徵描述的原則和方法進行。
其中第(二)、(三)、(四)項報告應當由我國具有食品檢驗資質的檢驗機構(CMAF)出具,進口產品第(三)、(四)項報告可由國外符合良好實驗室規範(GLP)的實驗室出具。第(五)項應當由有資質的風險評估技術機構出具。
第十三條 生產工藝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動物、植物類:對於未經加工處理的或經過簡單物理加工的,簡述物理加工的生產工藝流程及關鍵步驟和條件,非食用部分去除或可食部位擇取方法;野生、種植或養殖規模、生長情況和資源的儲備量,可能對生態環境的影響;採集點、採集時間、環境背景及可能的污染來源;農業投入品使用情況;
(二)微生物類:發酵培養基組成、培養條件和各環節關鍵技術參數等;菌種的保藏、復壯方法及傳代次數;對經過馴化或誘變的菌種,還應提供馴化或誘變的方法及馴化劑、誘變劑等研究性資料;
(三)從動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離的和原有結構發生改變的食品成分:詳細、規範的原料處理、提取、濃縮、乾燥、消毒滅菌等工藝流程圖和說明,各環節關鍵技術參數及加工條件,使用的原料、食品添加劑及加工助劑的名稱、規格和質量要求,生產規模以及生產環境的區域劃分。
原有結構發生改變的食品成分還應提供結構改變的方法原理和工藝技術等;
(四)其他新研製的食品原料:詳細的工藝流程圖和說明,主要原料和配料及助劑,可能產生的雜質及有害物質等。
第十四條 執行的相關標準應當包括新食品原料的感觀、理化、微生物等的質量和安全指標,檢測方法以及編制說明。
第十五條 標籤及說明書應當包括下列新食品原料名稱、主要成分、使用方法、使用範圍、推薦食用量、保質期等;必要的警示性標示,包括使用禁忌與安全注意事項等。
進口新食品原料還應提供境外使用的標籤及說明書。
第十六條 國內外的研究利用情況和相關安全性評估資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 國內外批准使用和市場銷售套用情況;
(二) 國際組織和其他國家對該原料的安全性評估資料;
(三)在科學雜誌期刊公開發表的相關安全性研究文獻資料。
第十七條 申報代理的委託書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載明委託申報的新食品原料名稱、受委託單位名稱、委託事項和委託日期,並加蓋委託單位的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簽名;
(二)委託書載明申報多個新食品原料的,首次申報時已提供證明檔案原件的,在申報其他新食品原料時可提供複印件,並註明本次申報的內容;
(三)申報委託書應當經真實性公證;
(四)申報委託書如為外文,應當譯成規範的中文,中文譯文應當經中國公證機關公證。
第十八條 進口新食品原料的證明材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出口國(地區)相關部門或者機構出具的允許該產品在本國(地區)生產或者銷售的證明材料,應當由政府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出具。無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複印件,複印件須由出具單位確認或由中國駐該國使(領)館確認;
(二)生產企業所在國(地區)有關機構或者組織出具的對生產企業審查或者認證的證明材料,應當由政府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出具。無法提供檔案原件的,可提供複印件,複印件須由出具單位確認或由中國駐該國使(領)館確認;
(三)應當載明新食品原料名稱、申請人名稱、出具檔案的單位名稱並加蓋單位印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名及檔案出具日期;
(四)所載明的新食品原料名稱和申請單位名稱應當與所申請的內容一致;
(五)一份證明檔案載明多個新食品原料的應當同時申請,其中一個新食品原料提供原件,其他可提供複印件,並提供書面說明,指明證明檔案所在的申報產品;
(六)證明檔案如為外文,應譯為規範的中文,中文譯文應當由中國公證機關公證;
(七)凡證明檔案載明有效期的,申請人應在其有效期內提出申請。
無法提交證明材料的,可由國家衛生計生委組織專家進行現場核查。

第四章

審核與受理
第十九條 衛生監督中心接收新食品原料申請材料後,應當向申請人出具“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接收憑證”。
第二十條 衛生監督中心對接收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根據下列情況在5個工作日內分別做出處理:
(一)不屬於新食品原料申報和受理範圍的,出具“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二)申請材料需要補正的,出具“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補正的申請材料仍然不符合有關要求的,可以要求繼續補正;
(三)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並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並出具“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
第二十一條 “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接收憑證”、“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均應當註明日期並加蓋行政許可專用印章。上述文書一式兩份,一份交申請人,一份存檔。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接到《行政許可技術評審延期通知書》後,應當在1年內一次性提交全部補充材料原件1份。補充材料應當註明提交日期。
逾期未提交的,視為終止申報。如因特殊原因延誤的,應在逾期前提交書面說明。
第二十三條 終止申報或未獲批准的,申請人可書面申請退回以下材料:
(一)申報委託書;
(二)由出口國(地區)相關部門或者機構出具的生產或者銷售的證明材料(載明多個產品並同時申請的證明檔案原件除外)及公證書;
(三)生產企業所在國(地區)有關機構或者組織出具的對生產企業審查或者認證的證明材料(載明多個產品並同時申請的證明檔案原件除外)及公證書。
其他申報材料不予退還,由衛生監督中心存檔。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以往有關檔案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原衛生部《新資源食品安全性評價規程》和《新資源食品衛生行政許可申報與受理規定》同時廢止。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解釋。
附表:新食品原料行政許可申請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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