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非常時期過份利得稅法

新非常時期過份利得稅法是國民黨政府在抗日時期徵收過份利得稅的法規之一。1938年公布了《非常時期過份利得稅條例》 以後,又於1943年2月17日公布了《新非常時期過份利得稅法》。新稅法廢除了財產租賃過份利得稅 (另訂辦法徵收),而專辦營利事業過份利得稅。規定:營利事業之利得在資本35%以下者,維持原稅率;利得在資本35%以上至100%以下者,以縮短級距的方式,酌增稅率;利得在資本100%以上者,始提高稅率,以課徵60%為最高限額。

修改高可達利潤的80%。在投機盛行的情況下,投機事業對生產、對正當的商業活動,以及物價的穩定都有極大的破壞作用。課以重稅,是應該的,但國民黨政府的利得稅法,卻不加區分地將民族工業與商業同樣對待,這對民族工業是一沉重的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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