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險種保險

新險種保險是與老險種相對而言的。各國規定各不相同。我國在涉外業務中,對水險(海洋貨物運輸保險、船舶保險等) 以外的各個險種,如機器損壞保險,建築工程保險、安裝工程保險……等,均稱為新險種保險。

日本則除海上保險 (明治12年即1879年開創)和火災保險(明治21年即1888年開創)外,其他後開創的險種,總括稱為新險種保險。如信用保險 (1904年開創)、鍋爐保險 (1908年開創)、傷害保險 (1911年開創)、盜竊保險(1916年開創)、玻璃保險 (1916年開創)、航空保險 (1936年)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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