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市集中治理外掛車輛工作方案

【發布單位】新鄉市
【發布文號】新政辦〔2006〕140號
【發布日期】2006-08-24
【生效日期】2006-08-2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河南省
新鄉市集中治理外掛車輛工作方案
(新政辦〔2006〕140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全市集中治理外掛車輛工作方案》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新鄉市集中治理外掛車輛工作方案
近兩年,我市外掛車輛急劇增加,使我市稅費大量流失,嚴重影響了我市道路運輸市場秩序,帶來了重大交通安全隱患。對此,人民民眾反映強烈,為維護國家政策的嚴肅性和正常的經濟秩序,根據豫交征〔2006〕17號檔案精神,決定於2006年8月21日至2006年12月31日開展全市集中治理外掛車輛統一行動。
一、工作目標
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決定》精神,維護我市車輛稅費徵收工作的嚴肅性,進一步加強我市道路運輸管理,確保我市道路交通安全暢通,保證國家稅費不流失,規範道路運輸市場秩序,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為目標,各相關部門統一行動,齊抓共管,採取強有力的措施,確保治理工作取得實效。
二、實施步驟
(一)2006年8月21日至9月10日為宣傳階段。
通過報紙、電台、電視台等新聞媒體,宣傳政策,營造強大的輿論氛圍。
(二)2006年9月份為調查取證階段。
各相關部門積極協調配合,通過稽查、核查等手段,充分調查取證,講明政策,依法治理。
(三)2006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為集中治理階段。
各相關部門針對治理重點、難點以及非法中介組織或個人採取強制措施,依法嚴管重罰。對外掛車輛和無照經營車輛實施路檢路查,鞏固治理成果,防止反彈。
三、職責劃分
建立市、縣由交通、發改委、公安、財政、稅務、工商等部門組成的治理外掛車輛聯席會議制度,建立工作機構,加強領導。積極向各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和相關部門作好匯報,取得領導和社會各界的支持,建立由民眾廣泛參與、監督的運行機制,切實增強治理工作的自覺性。各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和分工,加強協作和信息交流,每月召開一次聯席會議,交流工作信息,制定工作方案。
(一)交通部門
1.各級交通規費征稽機構要在當地交通部門的領導下,在公安、稅務、工商等部門的配合下,對外掛車輛車主(駕駛員)居住地、車輛停放地、行駛區域、主要貨源地、運費結算地等方面的情況進行調查取證,為外掛車輛的取證提供可靠依據,為下一步集中治理工作打下基礎。
2.各級交通規費征稽機構要嚴格按照國家和省有關交通規費征稽政策,加強對外掛車輛的交通規費征稽管理工作,切實做到應徵不漏。
3.自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在集中治理外掛車輛期間暫不辦理轉入河北省和內蒙古、西藏自治區貨運車輛的規費轉籍、過戶手續。
4.在2006年8月31日前,對外掛車輛主動轉籍入我市或主動在我市繳納規費的,可採取協定繳費的辦法。
5.對稽查到的外掛車輛,自2006年9月1日起,自確認的外掛時間,按我省標準全額補繳交通規費;對欠費車輛要加收滯納金和罰款;對無營業執照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
6.對使用假牌證、假繳訖證的外掛車輛,除按我省規定全額追繳交通規費,依法處罰外,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7.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規定,對在我市從事營運的外掛車輛進行普查和清理,積極配合交通規費征稽機構做好外掛車輛的調查取證工作,及時將掌握的外掛車輛信息提供給交通規費征稽機構。
8.市公路局、市高等級公路管理處及高速公路管理部門所屬各收費站要積極配合交通規費征稽機構,利用錄像、監控等手段做好外掛車輛取證工作,及時提供外掛車輛信息。
(二)公安部門
1.強化路面監控,依法嚴厲打擊假牌、假證、無牌、無證等違法行為。
2.對符合國家有關機動車管理規定的返回我市的外掛車輛,提供便利服務,及時辦理轉入手續。
3.積極配合交通規費征稽機構對2004年以後轉入河北省、內蒙古、西藏自治區等地的貨車進行核查統計,並將轉出車輛信息及時提供給交通規費征稽機構。
4.加強車輛轉出管理,公安車管部門要嚴格按照《機動車登記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積極配合交通、稅務、工商部門把好外掛車輛第一關,從源頭抓起。
5.對妨礙和阻撓執法部門依法執行公務的要加大打擊力度,110指揮中心和各轄區派出所、交警支隊要積極配合交通執法人員工作,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稅務部門
1.強化稅收征管,對在省外註冊在我市經營的運輸企業的納稅、發票開具和使用情況進行重點檢查。
2.加強與交通、公安部門的配合,對確認的在我市從事營運的外掛車輛,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辦理稅務登記手續,納入征管範圍,追征應繳未繳稅款。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1.依據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外掛車輛依法治理。
2.對轉籍入我市的外掛車輛,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重新辦理營業執照,否則,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予以處罰。
3.加強對從事運輸的中介機構的監督管理,對無照經營、弄虛作假的中介機構要依法查處、取締。
4.加強車輛交易監管力度,依照《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防止車輛外掛。
四、外掛車輛認定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認定為外掛車輛:
(一)車輛掛外省牌照,但其車輛所有者為我市居民或車輛實際使用者居住地在我市,且車輛主要在我市行政區域內行駛和停留。
(二)車輛掛外省牌照,但其運輸的貨源業務主要在我市,並主要在我市境內從事運營。
(三)車輛掛外省牌照,大額稅費在外省繳納,小額稅費在我市繳納,並在我市境內從事運營。
(四)車輛掛外省牌照,但在我市保險公司投保或由我市經濟實體為其提供購車貸款或擔保,並在我市從事運營。
(五)我市車輛轉賣外省後,車輛的實際使用人、使用人居住地、貨源地未發生變化,且仍在我市從事運營。
五、獎懲
對集中治理工作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通報表彰,並給予適當獎勵;對治理工作措施不力、成效不明顯的單位予以通報批評。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