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市旅遊獎勵暫行辦法

《新鄉市旅遊獎勵暫行辦法》,地區是新鄉市,實施時間是2014年5月19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鄉市旅遊獎勵暫行辦法
  • 類型:辦法
  • 地區:新鄉市
  • 實施時間:2014年5月19日
為積極推進新鄉旅遊品牌建設,充分發揮旅遊獎勵資金的引導、帶動作用,鼓勵、支持旅遊企業積極開拓境內外客源市場,拉動我市國內游和入境游較快增長,做大做強旅遊產業,努力把新鄉建設成為國內一流的旅遊目的地和區域性旅遊中心城市,依據《河南省財政廳河南省旅遊局關於印發〈河南省旅遊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豫財辦行〔2009〕110號)和《中共新鄉市委新鄉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旅遊立省”戰略將旅遊業打造成戰略性支撐產業的意見》(新發〔2009〕22號)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一、旅遊獎勵資金實行獎勵項目申報制度
凡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旅遊企事業單位可向市旅遊局提出書面申請,由市旅遊局按照本辦法規定予以審核認定,根據項目審核認定情況向市政府提出資金使用申請,市財政局負責資金的撥付和管理,市審計局負責項目資金審計。
二、旅遊獎勵項目
本辦法對新鄉市旅遊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旅遊企事業單位進行獎勵,分設以下三個旅遊獎勵項目:(一)景區宣傳推介獎。(二)組織大型旅遊團隊獎。(三)品牌提升獎。
三、獎勵標準
(一)景區宣傳推介獎
1.對自主在市外地級市以上的電視、黨報、晚報類媒體投放新鄉旅遊資源、產品、線路廣告宣傳的本市景區,按宣傳費用10%的比例給予獎勵;對在中央電視台一套、四套、新聞頻道以及鳳凰衛視等覆蓋全國的主流電視媒體開展旅遊形象宣傳的本市景區,再給予宣傳費用5%的獎勵。
2.對參加中國國際、北方旅遊交易、旅遊賽博會、旅遊投資洽談會、旅遊商品博覽會等國家級或具有重要影響力的區域性旅遊展會,並申報展台的本市景區,給予展台費用10%的獎勵。
3.獎勵條件:在電視媒體、平面媒體進行宣傳推廣,宣傳內容必須以新鄉轄區內的旅遊資源或產品、線路為主題,且必須包含城市名稱“新鄉”字樣。
(二)大型旅遊團隊獎勵辦法
1.旅遊專列獎勵政策。從一城市招徠的第一趟旅遊專列獎勵組團社5萬元;從該市招徠的第二趟及以後旅遊專列獎勵組團社3萬元。旅遊專列必須停靠新鄉火車站,到達後首站須赴新鄉所轄旅遊景區進行遊覽觀光,專列人數不少於500人。
2.旅遊包機獎勵政策。從省外招徠的旅遊包機(必須是來自距新鄉直線距離500公里以外的城市),每架次獎勵組團社2萬元;從境外招徠的旅遊包機,每架次獎勵組團社3.5萬元。旅遊包機人數不少於100人。旅遊包機到達後首站須赴新鄉所轄旅遊景區遊覽。
3.旅遊大巴團獎勵政策。從外地市一次性引來300人以上的旅遊大巴團,獎勵組團社1.5萬元;從外地市一次性引來600人以上的旅遊大巴團,獎勵組團社3.5萬元。
4.自駕游團隊獎勵政策。從外地市一次性組織自駕車超過50輛、購票人數超過200人的旅行商,獎勵1萬元;從外地市一次性組織自駕車超過100輛、購票人數超過400人的旅行商,獎勵兩萬元。
5.獎勵條件:以上大型團隊須由本市旅行社接待,遊客須在新鄉轄區內住宿1晚以上,遊覽新鄉轄區內不少於3個(含至少兩個4A級以上景區)收取大門票的A級景區,且實際購買旅遊景區門票不低於五折。
(三)品牌提升獎勵辦法
1.新被列入國家級和省級旅遊度假區相關名錄並通過驗收的,分別一次性獎勵50萬元、20萬元。
2.被國家旅遊局新評為“全國特色旅遊景觀名鎮”的鎮政府,一次性獎勵10萬元;被國家旅遊局新評為“全國特色旅遊景觀名村”的村委會,一次性獎勵5萬元。
3.新被評為國家5A級、4A級旅遊景區的,分別一次性獎勵60萬元、30萬元。
4.被省旅遊局新評為“鄉村旅遊示範縣”、“鄉村旅遊示範鎮”和“特色旅遊村”的,分別一次性獎勵5萬元、3萬元、1萬元。
5.被省旅遊局新評為“四星級鄉村旅遊經營單位”的,一次性獎勵10萬元。被評為“三星級鄉村旅遊經營單位”的,一次性獎勵5萬元。
6.被新評為國家五星級、四星級的旅遊飯店,分別一次性獎勵50萬元、20萬元。對成功創建國家旅遊標準化示範單位的獎勵10萬元,對成功創建省級旅遊標準化示範單位的獎勵5萬元。
7.在國家旅遊局主辦的旅遊商品評獎活動中獲一、二、三等獎的單位,分別一次性獎勵2萬元、0.5萬元、0.2萬元;在省旅遊局主辦的旅遊商品評獎活動中獲一、二、三等獎的單位,分別一次性獎勵0.5萬元、0.2萬元、0.1萬元。
以上各獎勵項目凡符合《河南省財政廳河南省旅遊局關於印發〈河南省旅遊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豫財辦行〔2009〕110號)檔案規定獎勵條件需要我市給予配套獎勵的,我市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標準進行獎勵的資金作為省配套獎勵資金,不再另行配套。
四、申請獎勵材料要求及審批程式
(一)申請獎勵材料要求
1.在電視媒體、平面媒體進行形象宣傳的獎勵申報,需提供相應的契約、匯款憑證、發票、文字圖片和音像資料、媒體營業執照等,並填具《新鄉市旅遊獎勵申報審批表》(一式四份)報送市旅遊局(材料用A4紙列印複印並裝訂成冊)。
2.旅遊交易會展台費用獎勵申報,需提供相關交易會檔案、申報展台確認書、契約和匯款憑證、發票、營業執照等,並填具《新鄉市旅遊獎勵申報審批表》(一式四份)報送市旅遊局(材料用A4紙列印複印並裝訂成冊)。
3.“大型旅遊團隊”單團獎勵的申報由本市地接旅行社代為申報。市外組團旅行社在團隊到達前5個工作日將詳細計畫報本市地接旅行社,本市地接旅行社在團隊到達前3個工作日將旅遊業務契約傳真確認件(須含行程單)、《新鄉市旅遊獎勵申報審批表》和《旅行社組織旅遊包機(專列、大巴)情況登記表》等材料報市旅遊局登記備案,無登記備案的不予獎勵。獎勵資金由市外組團旅行社與本市地接旅行社按約定的比例分配。
送團後10個工作日之內,本市地接旅行社向市旅遊局報送全套申報材料,填具《新鄉市旅遊獎勵申報審批表》、《新鄉市旅行社接待旅遊團隊登記表》、《新鄉市酒店(賓館)接待旅遊團隊登記表》、《新鄉市景區(點)接待旅遊團隊登記表》、《新鄉市旅遊車隊接待旅遊團隊登記表》和本市地接旅行社出具的旅遊發票等(一式四份)報送市旅遊局(材料用A4紙列印複印並裝訂成冊)。逾期不申報的視為自動放棄,之後不再受理。
4.“品牌提升”諸項獎勵申報,需提供國家、省權威部門的檔案、證書、營業執照等,並填具《新鄉市旅遊獎勵申報審批表》(一式四份)報送市旅遊局(材料用A4紙列印複印並裝訂成冊)。
5.“宣傳推廣”、“品牌提升”諸項獎勵,申報單位將申報材料(一式兩份)於次年1月1日至1月31日報送市旅遊局。逾期不申報的視為自動放棄,之後不再受理。
6.通過鐵路或航班向新鄉輸送遊客的獎勵,全套附屬材料包括:民航、鐵路部門批覆包機、專列複印件,鐵路或航班票證;與本市地接旅行社簽署的旅遊業務契約傳真確認件、團隊名單表、團隊行程表、酒店、景區、旅遊汽車公司確認書;接待團隊的入住酒店、參觀景區、旅遊汽車公司等資金往來相關報賬票據複印件。
市旅遊局於計畫的時間,在機場、火車站、景區等約定地點進行核實。
7.對組織大巴團隊、自駕團隊來新鄉旅遊的市域外旅行社的獎勵,附屬材料包括:與本市地接旅行社簽署的旅遊業務契約傳真確認件;團隊名單表、團隊行程表、酒店、景區、確認書;接待團隊的入住酒店、參觀景區等資金往來相關報賬票據複印件。
市旅遊局於計畫的時間,在賓館、飯店、景區等約定地點進行核實。
上述所有材料需提供相應原件(審核原件,留存複印件)。
(二)材料審核程式
1.市旅遊局自收到申請材料15個工作日內,對旅遊企業報送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核實是否符合本辦法要求,確認無投訴、無遺留問題後,提出初審意見並向市政府提出資金使用申請,市財政局負責資金的撥付和管理。
2.建立承諾書制度,申報單位在遞送申報材料的同時報送“旅遊獎勵資金申報承諾書”。
3.建立抽查機制,市旅遊局、市財政局派員組成聯合抽查組到申報單位進行現場檢查確認,並按規定審批程式確定是否實施獎勵。
4.市旅遊局將擬獎勵對象和獎勵額度在新鄉旅遊資訊網進行公示,為期10天,公示結束後,對符合條件的旅遊企事業單位按預算級次撥付獎勵資金。
五、獎勵資金的管理和監督
(一)旅遊資金主要用於對旅遊市場開拓、品牌提升、引客入新旅遊等為新鄉旅遊業發展有突出貢獻的旅遊企事業單位的獎勵。旅遊企事業單位收到獎勵資金後,按國家現行規定進行財務處理。
(二)各獎項申請單位要依法、誠信、安全經營,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申報,嚴禁採取不正當手段進行惡性競爭、並團買團、弄虛作假等。申報單位當年若出現重大旅遊安全事故、旅遊責任事件、重大旅遊投訴糾紛等情況,取消其獎勵資格。
(三)市財政部門負責統籌安排獎勵資金並監督獎勵資金按有關規定使用。
(四)市旅遊局、市財政局根據項目審核認定情況負責將獎勵資金及時足額撥付相關企業。
(五)市審計部門對獎勵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定期審計。
(六)資金使用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均構成違規行為:
1.弄虛作假,騙取獎勵資金的。
2.擅自改變獎勵資金用途,截留或挪作他用。
3.其他不按規定使用獎勵資金的行為。
(七)對違規單位視情節輕重,採取下列處罰措施:
1.警告、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
2.停止撥付並追回已撥付的獎勵資金,直至取消其申報資格。
3.追究相關旅遊企業和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的責任,直至吊銷旅遊企事業經營許可證。
4.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違規行為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427號)的有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
六、附則
(一)我市符合《河南省旅遊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獎勵條件的旅行社,按照該辦法規定的程式向市旅遊局提交規定的材料,由市旅遊局會同市財政局自收到申請材料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初審意見,報請市政府審批,同時報送省旅遊局、財政廳進行覆核審批。
(二)市級旅遊獎勵資金從市政府旅遊宣傳促銷專項經費中解決。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須同時配套制定本地旅遊獎勵辦法,對為宣傳推介新鄉旅遊、引客入新旅遊做出突出貢獻的所屬旅遊企事業單位做出獎勵。
(三)本獎勵辦法與市已出台的相關扶持獎勵政策有重複的,同一個項目同年獲市財政多個獎項的,均按從優但不重複原則給予獎勵。
(四)本辦法自2014年5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新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新鄉市對旅行社組織遊客來新旅遊的獎勵辦法〉的通知》(新政〔2009〕2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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