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市市長質量獎

新鄉市市長質量獎是新鄉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榮譽獎勵,主要授予在新鄉市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有廣泛的社會知名度與影響力、實施卓越績效模式管理、質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創新能力在國內同行業處於領先地位、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單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鄉市市長質量獎
  • 設立單位新鄉市人民政府
  • 原則:科學公正公平公開
  • 數量:每次獲獎單位不超過5家
評獎辦法,申報條件,評審標準,評審程式,獎勵及經費,

評獎辦法

新鄉市市長質量獎評審工作遵循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以單位自願申請、不增加單位負擔為基礎,堅持高標準、嚴要求,做到好中選優。
新鄉市市長質量獎每年評定一次,每次獲獎單位不超過5家。當年申報單位都達不到獎勵條件的,獎項可以空缺。“新鄉市市長質量獎”從本市工業、建築業、服務業中,確定授獎獎項。

申報條件

單位申報“新鄉市市長質量獎”,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新鄉市行政區域內註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合法經營3年以上,取得國家規定應取得的相關證照;
(二)通過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和職業健康安全認證,實施卓越績效模式一年以上,並取得卓越經營績效和社會貢獻;
(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其質量水平、經營收入、利稅總額或總資產貢獻率等指標在上年度位居省內同行業前列,最近三年未發生虧損;從事非盈利性業務的,其社會貢獻位於行業前列。
(四)連續三年經市級以上法定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未發生重大的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
(五)在加快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推進企業或組織技術創新和管理創新,實施標準化戰略和品牌戰略,促進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開展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推進節能減排等方面,走在國內同行業或省內前列;
(六)切實履行社會責任,依法納稅,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信譽;
(七)無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評審標準

新鄉市市長質量獎評審標準主要依據國家標準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評審標準內容包括領導,戰略,顧客與市場,資源,過程管理,測量、分析與改進,經營結果等部分,各部分的每個條款都有明確的要求和相應的分值,按標準量化評分。“市長質量獎”逐步引入顧客滿意度指數(CSI)測評,並將測評結果作為評審依據之一。
為保證“新鄉市市長質量獎”評審標準的有效實施和在不同行業評審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標準要求下,可按行業類別分別制訂評審標準實施細則。實施細則將根據本行業的特點,重點在經營規模、質量管理、科技進步、市場占有率、誠信記錄和社會貢獻等方面擬定推薦標準,並根據實際情況和發展要求適時進行修訂,以保證“新鄉市市長質量獎”的代表性和權威性。
“新鄉市市長質量獎”的評審主要包括申報單位資格審核、材料評審、現場評審、顧客滿意度測評和專家評審會審議,材料評審和現場評審均須依據評審標準逐條評分後進行綜合評價。

評審程式

每屆評審由評審辦發出申報“新鄉市市長質量獎”通知,並在規定時間內受理“市長質量獎”申請。
凡符合申報條件的單位,填寫《新鄉市市長質量獎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按照“市長質量獎”評審標準進行自評,形成自評報告,並提供相關的證實性材料,經市級政府主管部門或縣(市)、區政府簽署推薦意見後,在規定時間內報送至評審辦。
評審辦對申報單位的基本條件、申報表及相關證實性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查,確定符合申報條件的單位名單。
評審辦組建評審組,組織評審組按照評審標準和評審實施細則,對資料審查合格的單位進行現場評審。現場評審的時間一般不超過兩天。現場評審應形成現場評審報告,經申請單位確認後,由評審組在規定時間內將現場評審報告提交評審辦,並提出建議擬獎的單位名單。
評審辦綜合各評審組的建議,提出提請審議的候選擬獎單位名單,並將單位的申報材料、現場評審報告等提交評審會。評審會審議後,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確定擬獎初選對象。
評審會對擬獎初選對象在市級主要新聞媒體上進行公示,限期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對公示期間反饋的意見,由評審辦進行調查核實,並形成調查核實情況報告,提交評審會審查。
經初選公示和異議處理後,評審會確定擬獎單位名單,並及時提請新鄉市市長審定。

獎勵及經費

對獲得“新鄉市市長質量獎”的單位,由市政府進行表彰和獎勵,並由市長頒發獎盃、證書和獎金。獎金金額為每個單位50萬元。
新鄉市市長質量獎的獎金和評審經費列入市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新鄉市市長質量獎獎金主要用於獲獎企業的宣傳、質量持續改進、質量攻關和人員培訓、質量檢驗機構和實驗室建設的投入等,不得挪作它用。評審辦對資金使用情況負責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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