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市市轄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實施辦法

實施方案是指對某項工作,從目標要求、工作內容、方式方法及工作步驟等做出全面、具體而又明確安排的計畫類文書,是套用寫作的一種文體。實施方案其中最常要用到是項目實施方案

項目實施方案也叫項目執行方案,是指正式開始為完成某項目而進行的活動或努力工作過程的方案制定,是企事業單位項目能否順利和成功實施的重要保障和依據。項目是指一系列獨特的、複雜的並相互關聯的活動,這些活動有著一個明確的目標或目的,必須在特定的時間、預算、資源限定內,依據規範完成。項目參數包括項目範圍、質量、成本、時間、資源。項目實施方案則將項目所實現的目標效果、項目前中後期的流程和各項參數做成系統而具體的方案,來指導項目的順利進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鄉市市轄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新鄉市政府
  • 類型:地方法規
  • 內容: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
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實施意見》(豫政〔2011〕58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一是從城鄉居民的實際情況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準和待遇標準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二是個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三是政府主導和居民自願相結合,引導城鄉居民普遍參保;四是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屬地管理。
第三條建立個人繳費、政府補貼、集體補助和其它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相結合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鄉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二章參保範圍
第四條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市轄各區農村居民和不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城鎮非從業居民,可以在戶籍所在區自願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第五條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鄉居民需攜帶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原件等材料到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所辦理參保申請和登記手續。
第三章基金籌集
第六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政府補貼、集體補助和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提供的資助構成。
第七條個人繳費。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個檔次,各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區政府按照市統一安排和規定程式,結合區經濟發展和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年度為每個自然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參保人繳費後,經辦機構應及時為參保人出具繳費憑證。
第八條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分別由市、區財政按確定的標準給予補助。納入國家試點後,所有參保人員均由中央財政和試點區財政按規定的標準給予補助。
市、區兩級財政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市財政每人每年補貼20元,區財政每人每年補貼10元。納入國家試點後,按照國家、省的要求給予補貼。
區財政為重度殘疾人代繳100元養老保險費;對烈士遺屬、領證的獨生子女父母和農村計畫生育雙女父母,有條件的地方可給予適當補貼;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給予適當鼓勵。具體補貼辦法由各區政府制定。
各級財政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不能抵銷個人繳費。
第九條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第四章建立個人賬戶
第十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為每個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提供的資助,各級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完全積累,一步做實到位。
第十一條個人賬戶儲存額參考中國人民銀行每年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第五章養老金待遇
第十二條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基礎養老金補貼標準,按每人每月60元的標準確定,在納入國家試點前,中央應負擔的55元由市、區財政各負擔50%,剩餘的5元由區財政負擔。納入國家試點後,按照國家、省的要求給予補貼。有關區確定的標準超過60元的,高出60元的部分由各區負擔。對於長期繳費的參保人員,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各區支付。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係數相同)。
第十三條參保人員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餘額除政府補貼外,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無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個人賬戶資金餘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第六章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
第十四條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居民年滿60周歲,可按月領取養老金。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的,不用繳費,在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後,由區經辦機構核定待遇領取資格,於次月起每月按標準領取基礎養老金,但農村居民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
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補繳應按補繳當年的繳費標準,補繳不享受政府繳費補貼;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應引導城鄉中青年居民積極參保、長期繳費,長繳多得。
第七章待遇調整
第十五條區政府按照市統一安排和規定程式,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
第八章基金管理
第十六條區經辦機構應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和出納,持證上崗。按照國家和省關於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加強基金管理。
第十七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實行分賬管理,不得混用。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暫實行區級管理。
第九章基金監督
第十八條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切實履行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職責,制定完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各項業務管理制度,規範業務程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
第十九條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定期披露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接受社會監督。區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條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應切實採取有效措施,杜絕虛報冒領等違法違紀現象發生。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和村委員會(居委會)每年在行政村(社區)範圍內對參保人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民眾監督。
第十章經辦管理服務
第二十一條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認真記錄城鄉居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長期妥善保存。
第二十二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使用全省統一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信息系統,按省統一安排,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
第二十三條鄉鎮(街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所實行區級垂直管理,按照每萬名參保人員配備1名專職工作人員的比例配足工作人員,按規定標準配備固定辦公場所、必要信息化設備和其它設施。
第二十四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人員工資和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中開支。建立與服務人群和業務量掛鈎的經費保障機制,運用現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一章相關制度銜接
第二十五條已參加老農保、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可直接享受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已參加老農保、未滿60周歲且沒有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應將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併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標準繼續繳費,待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相應待遇。
第二十六條已參加農村社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其養老保險關係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自動轉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第二十七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等政策制度的配套銜接工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章加強組織領導
第二十八條區政府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試點工作的統一領導和組織實施,督促檢查政策的落實情況,協調解決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確保試點工作順利實施。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列入區、鄉(鎮)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應認真履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等工作。各有關部門應按照分工,加強協調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
第二十九條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加強對試點工作重要意義、基本原則和各項政策的宣傳,使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深入人心,引導城鄉居民積極參保。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14年12月29日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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