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新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新鄉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現任領導,

主要職責

(一)承擔規範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制定全市工程建設、村鎮建設、城市建設、建築業、房地產業、勘察設計諮詢業、市政公用事業等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規範性檔案;參與城鄉規劃編制和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的審查;組織、協調、指導全市城建系統綜合執法監察工作;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
(二)承擔全市城鎮住房困難家庭和農村轉移人口住房保障責任。貫徹執行國家、省制定的住房保障、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的政策、法規,擬訂配套規定並組織實施;編制全市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各類棚戶區改造政策並監督實施。
(三)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發展的責任。組織研究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重大問題,擬訂適合市情的住房政策,組織擬訂全市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住房建設、發展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四)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房地產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房地產開發建設相關制度並監管實施。加強房地產開發主體市場行為監管,健全房地產開發項目、企業和人員社會誠信體系;規範房地產開發建設市場秩序;擬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政策及制定相關制度並指導、監督實施。
(五)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市建築活動,組織實施對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擬定全市建築行業發展規劃和工程建設管理制度;制定建築施工、建設監理、招標代理、工程檢測、造價諮詢的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建築行業企業資質、執業人員資格的審查報批、核准和行業管理;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出市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負責建築工程裝飾裝修行業管理;負責立項後的國家和省市重點建設項目中的各類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組織實施及監管工作。
(六)承擔規範勘察設計諮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勘察設計諮詢質量的責任。擬訂全市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技術政策和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全市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的抗震設計規範;組織全市工程建設標準設計的推廣和套用。
(七)承擔建立健全全市科學規範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責任。貫徹實施國家和省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負責全市各類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標準定額和工程造價的管理;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八)指導全市城市建設管理工作。擬訂城市建設的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依照特許經營協定對城市供水、燃氣、集中供熱、城市污水處理的運營進行規範監管;配合水利部門進行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開發利用與保護工作;監督管理市政公用事業設施建設市場準入、工程招標、工程監理及工程質量;負責管理市政公用事業行業施工、經營企業資質;負責全市城市道路、橋樑、排水、污水處理以及供水、燃氣、集中供熱等市政設施、公用事業的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市區防汛排澇工作;負責市區河渠綜合治理;負責城市亮化工程建設和管理工作;管理全市城市建設檔案;組織或參與各類城市創建、評比;指導城市公共運輸設施的建設;指導全市小街巷建設、改造、整治工作。
(九)指導城市規劃區內的綠化工作,承擔全市園林綠化市場管理及行業管理。負責全市園林綠化建設的規劃、設計、施工、管理;指導風景名勝區的申報、規劃和保護利用監督相關工作;參與有關部門組織世界(國家)自然遺產項目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的申報工作;參與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
(十)貫徹執行中央、省、市關於小城鎮及村莊建設管理政策、法規;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危房改造等工作;指導美麗宜居鎮村建設工作;指導各類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傳統村落保護髮展及申報工作。
(十一)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責任。擬定建築工程質量、建設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管理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建築業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
(十二)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及綠色建築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組織開展智慧城市建設工作;組織重點科技項目推廣套用。
(十三)承擔推進牆體材料革新的責任。擬訂發展套用新型牆體材料規劃、政策、制度並指導實施;負責新型牆體材料的推廣套用,會同有關部門擬定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徵收管理使用細則並組織實施。
(十四)負責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的法制建設、普法教育、行政執法和執法監督、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負責地方建設規範性檔案起草、報批和建設法規諮詢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重大建設違法違規案件。
(十五)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對外交流合作、業務培訓和各類學術活動。
(十六)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現任領導


  
新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局長:吳毅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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