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自由法

新聞自由法

新聞自由法,是法國於1878年,法律委員會開始精心制訂的法律草案。法國是歐洲啟蒙運動的發源地。孟德斯鳩盧梭等法國啟蒙思想家提出了“三權分立”、“天賦人權”、“主權在民”、“社會契約論”等資產階級國家和人權學說。這些學說通過他們的著作在法國及歐洲其他國家廣泛傳播開來,為法國大革命的爆發作好了思想理論上的準備,並在《人權宣言》和法國的各部憲法中得到了體現。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聞自由法
  • 時間:1789年
  • 出自:《人權宣言》
  • 類別:歷史
誕生歷史背景,制定過程,結構與內容,特點,歷史地位,

誕生歷史背景

1789年《人權宣言》
1789年爆發的法國資產階級大革命,徹底摧毀了封建制度。8月26日,制憲會議通過了《人權宣言》。宣言的第11條規定:“自由傳達思想和意見乃是人類最寶貴的權利之一。因此,每個公民都有言論。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是,在法律限定的情況下,應當對濫用此項自由承擔責任。”這是歷史上第一個明確規定新聞自由的正式法律檔案。《人權宣言》明確了新聞自由和防止濫用新聞自由的原則,被認為是法國現代新聞立法的基石。
1791年憲法
1791年9月3日,制憲會議通過了法國歷史上的第一部憲法,即1791年憲法。該憲法將《人權宣言》列為序言,重申新聞自由原則,禁止建立出版審查制和預審制,同時,對行使新聞自由的範圍作了規定。
1793年雅各賓派憲法
1792年8月,巴黎人民舉行第二次起義,推翻保皇派的統治,逮捕國王路易十六,新成立的巴黎公社宣布取締一切反革命的保皇派報紙,並停止執行新聞自由政策。此後不久,雅各賓派執政,通過了1793年憲法,又宣布思想、出版、集會、信仰以及請願自由。
1795年熱月黨人憲法
熱月黨人推翻雅各賓派政權後,通過了1795年憲法,該憲法第353條,重申新聞自由的基本內容,但又規定在特定情況下可以取消新聞自由。
1799年拿破崙憲法
1799年11月,拿破崙·波拿巴發動軍事政變,將熱月黨人的督政府趕下台,並於12月24日公布了1799年憲法。該憲法完全取消了新聞自由的原則。1800年1月2日,拿破崙的執政府頒布法令,取締60家報紙,嚴禁創辦新報刊,並重新建立出版許可證制度,該法令宣布,對刊登“違背社會公約、觸犯人民權力和軍隊榮譽,或抨擊共和國盟國及其政府的文章”的報紙一律予以取締。1810年8月,拿破崙的第一帝國政府宣布法令,規定全國每個省只能保留一家報紙,其餘的報紙予以取締,並將各省唯一的報紙置於省長的監護之下。
1814年波旁王朝憲法
1814年6月,第一次復辟的波分王朝的國王路易十八頒布1814年憲法,重申保障新聞自由。10月,政府頒布法令,仍舊維持出版許可證制度和繳納印花稅的控制報刊的體系。
1815年拿破崙法令
1815年4月,拿破崙自厄爾巴島重返巴黎以後,頒布附加法令,取消出版預審制,宣布新聞自由,為新聞界開闢了一個近乎無政府狀態的自由時期。滑鐵盧戰役法軍失敗,“百日王朝”告終,新聞界的這一自由時期也隨之告終。
1815年波旁王朝法令
1815年8月和11月,第二次復辟的波旁王朝連續頒布法令,再度取消新聞自由,並且對攻擊現政權的言論採取嚴厲的懲罰措施,直至判處3至5年監禁。
1819年“塞爾新聞法”
1819年3月6日,在政府法務部長塞爾的主持下,頒布了一系列有關新聞自由的法令,史稱“塞爾新聞法”。這是法國歷史上制定新聞法規的第一次嘗試。塞爾新聞法廢除了1814年頒布的專製法令(預先審批,收繳保證金和印花稅等)。自1820年3月起,在維萊爾的統治下,又恢復了強制政策,而且較以前更為嚴厲。
1830年查理十世法令
1830年7月,查理十世簽署法令,取消言論自由,重新建立出版社許可證制度,並取締一切反政府的報刊。這項法令遭到新聞界的強烈反對,成為七月革命的導火索,並導致了波旁王朝的覆滅。
1830年七月王朝憲法
新產生的七月王朝於1830年8月14日頒布新憲法,即1830年憲法。該憲法保障新聞自由,禁止國王以敕令的方式限制出版、集會等自由。同年10月和12月,政府又頒布法令,減少了保證金數額,給予陪審團以裁判權。
1835年七月王朝新法令
1835年9月,在國內激烈的政治鬥爭形勢下,七月王朝不顧1830年憲法有關新聞自由的規定,通過了壓制新聞自由的新法令,增加出版保證金,建立報刊預審制,並規定對侮辱國王和大臣,或者散布共和言論的報刊處以巨額罰金。
1848年後臨時政府法令
1848年二月革命爆發後,資產階級共和派控制的臨時政府於3月5日與6日連續發布法令,宣布新聞界享有絕對自由,廢除印花稅和保證金制度,同年11月4日,制憲議會通過1848年憲法。該憲法第8條規定,公民有權運用新聞媒體表達自己的思想。1850年7月,政府頒布法令,恢復徵收印花稅,提高保證金數額,並規定所有有關政治、哲學和宗教論爭的報刊文章,必須註明作者的真實姓名。1868年5月11日,政府公布新法令,廢除新聞預審制度,允許創辦新報,減少印花稅和約束官吏對出版物的干涉。

制定過程

1870年,普法戰爭中法國大敗,法蘭西第二帝國滅亡,法蘭西第三共和國誕生。1875年,國民議會通過憲法,確立共和體制。1877年5月16日,共和派總理被迫辭職,保皇派奉命組織新內閣。布羅格利政府為了在競選中獲勝,不擇手段地向報刊讀者和反對派候選人施加壓力。政府採取了一系列措施,使共和派報紙的處境異常艱難;在幾個星期內,有關報業的訴訟案件竟然達到2000多起。在法國新聞史上,這次危機構成了政府當局企圖控制新聞界的最後一次嘗試,然而以徹底失敗而告終。這次失敗具有決定性意義,它表明,從此,法國政府再也無法把新聞界置於自己的控制之下了。
由於自1792年以來,政府與新聞界之間的鬥爭經常使兩者處於對立狀態,進入第三共和國時期以後,共和派就急於結束政府與新聞界之間的鬥爭。而且,共和派也清楚地知道,從今以後,新聞自由造成的政治風險已經微不足道,保皇黨人已無法在新聞界的幫助下對共和國造成威脅,同行之間的激烈競爭使新聞界四分五裂,新聞界對公眾輿論的影響也因此而大大削弱,無力再像過去那樣,憑藉大造輿論,掀起一次又一次革命浪潮。根據經驗,共和派的政治家們也知道,他們完全可以和新聞界達成妥協,而無需藉助於一向遭到非議的國家干涉。
1878年,法律委員會就開始精心制訂《新聞自由法》的法律草案,經過議會的激烈辯論,最終於1881年7月29日通過。《新聞自由法》的公布,標誌著經過法國人民近百年的奮鬥,新聞自由體制終於確立,《人權宣言》宣告的言論出版自由被具體化了。

結構與內容

《新聞自由法》共5章65條。各章依次為:印刷和出版;定期出版物;張貼、販賣及街頭叫賣;新聞及其他出版途徑的重罪和輕罪;訴究與制裁。第一章確立了新聞自由的基本原則,並對印刷品、管理備案及公布印刷者的姓名及住址作了規定。第二章規定了三方面的內容,一是關於出版物的權力、管理、申報以及向檢察院的備案;二是關於更正權的答辯權;三是關於外國日報和定期出版物。第三章規定了各種印刷品張貼的地點,還規定了從事販賣和分送各種印刷品的職業者必須向政府申報。第四章比較詳細地列舉了與言論、出版有關的各種違法犯罪行為,並對禁載及免於起訴的情況作了比較具體的規定。第五章的內容包括三個方面,一是通過新聞途徑犯重罪或輕罪的責任者;二是訴訟程式;三是關於累犯、減刑和訴訟時效的特殊規定。

特點

確認新聞自由的基本原則
法典第1條就規定:“印刷和出版是自由的”。根據第5條和第7條的規定,一切日報或定期出版物在履行簡單的申報之後即可出版,無須事先批准,無須交納保證金。申報應向共和國檢察機關提出,申報的內容包括:(1)出版物的名稱和出版方式;(2)經理的姓名和住址;(3)出版物的承印者。
對濫用新聞自由的違法犯罪行為進行處罰
法典比較詳細地列舉了各種濫用新聞自由的違法犯罪行為,這些違法犯罪行為主要有:(1)未按要求申報、備案;(2)未按規定的地點張貼;(3)誹謗、侮辱;(4)直接教唆犯罪、教唆違法;(5)教唆軍人違抗命令;(6)出版或複製錯誤的新聞,捏造、偽造或謠傳新聞並造成了擾亂公共治安的後果;(7)有傷風化的行為;(8)公開司法機密的行為。事後處罰方式有罰款、罰金、監禁和沒收出版物四種。
建立了經理和出版人責任承擔制度
一切日報或定期出版物必須有一名經理。經理必須是法國籍人、成年、享有公民權且此公民權未因任何司法判決而被剝奪。經理必須確實能對報刊負責,不能僅僅掛個名。至於經理的產生辦法和許可權,《新聞自由法》未加以明確規定,應當依據相關民事法律加以確定。
根據法典第42條、第43條、第44條的規定,新聞重罪和輕罪的責任承擔者依次為:(1)經理和出版人,其職業和頭銜不論;(2)無上述人員時,作者;(3)無作者時,印刷者;(4)無印刷者時,出售、散發和張貼者。因此,經理和出版人對新聞違法犯罪行為負主要責任,而不管他個人動機如何。但是,下列人員可能以同謀犯的名義受到起訴:被指責的文章的作者、印刷者、出售者,以及一切出版的普通法所適合的人員。此外,對以上人員的罰款判決,由報刊所有者人負擔經濟賠償。
限定誹謗罪和侮辱罪的適用範圍
法典第29條規定:“一切對某一事情的斷言或指責損害了其他個人或團體的名譽和聲望,即為誹謗。以侮辱性語言,蔑視或抨擊性的辭彙肆意歸罪於人即為侮辱。”從概念上明確界定誹謗和侮辱,為法院判斷某一行為是否構成誹謗罪或侮辱罪提供了基本的判斷標準。法典還規定,當某人受到的誹謗僅僅是針對他所擔當的某種職務時,誹謗者如果能提供事實證據則不受懲治。
誹謗或侮辱對象不同,處罰則不一樣,這是法國《新聞自由法》的特色之一。當受害人是普通公民時,處罰最輕;當受害人是國家機關、法定團體、公職人員和外國向法國委派的外交人員時,處罰較重;當受害人是法國總統和外國國家首腦時,處罰最重。
規定了一些有利於新聞自由的訴訟規則
與普通法訴訟規則不同的主要有兩個,一是當被告居住在法國時,禁止預防性的拘捕,即除非在犯罪時,不得在審判前羈押。二是針對新聞違法犯罪的刑事或民事訴訟,其訴訟時效均為二個月。同時,法典第63條規定因累犯而加重處罰的原則不適用於新聞違法行為,如果犯有本法典規定的多種輕罪和重罪,懲罰無須累加,而只按最重犯罪行為處罰。
保障當事人的更正權和答辯權
法典第12條規定,公共當局代理人(如省長、市長、檢察官……)因報刊未能對其職務活動準確地報導,向該報刊要求更正時,經理須在最近一期的首要位置將更正刊出。但是,更正篇幅不得大於原報導的兩倍。如違反本規定,經理將被處以罰金一百至一千法郎。
法典第13條規定,在報刊上被提到或點了名的人都有答辯權。至於答辯的形式和內容,他可以自行安排。答辯的文章應以原發難的文章同樣字號在同一位置刊出。篇幅未超出原文章兩倍的答辯文章免費刊登,如果篇幅超出此限,則僅須付超出篇幅的費用,費用按公告標準計價。如果是日報,經理在收到答辯文章後最遲不得超過三天就得發表;如果是期刊,最遲必須在收到答辯文章後的第二期上予以刊載。否則,將處以五十至一百法郎的罰款。法典第34條還規定,對已死去的公職人員進行誹謗和侮辱,如果誹謗和侮辱的意圖是損害其在世的繼承人的名譽和聲望,則繼承人享有第13條規定的答辯權。
授予內閣和內政部查禁外國報刊的特權
從理論上講,在法國的一切外國報刊都必須遵守普通法,與法國報刊事有同等待遇。但法典第14條規定,在法國發行的外國報刊只有在內閣會議做出特別決定後方可禁止。而對其某一期的禁令,內政部有權決定。對內政部禁止某種外國刊物的理由,司法當局是不能加以討論的。很顯然,在這種情況下外國報刊能否在法國國內發行,完全取決於內政部的決定。

歷史地位

從制定時間上看,法國《新聞自由法》僅晚於瑞典1766年制定的《新聞自由法》,是世界上第二部新聞自由法。而從施行時間來看,是全世界施行時間最長的一部新聞自由法,因為瑞典現行《新聞自由法》制定於1949年。
從內容上看,法國《新聞自由法》取代了過去的42項法令約300個條款,成為一部涉及印刷業、報刊業、報刊銷售業和廣告業的內容全面的法典。除了若干管理性條款(申報、備案……)該新聞法典確保新聞自由,並且在事實上剝奪了政府當局干涉新聞界的以前曾使用過的一切手段。
法國《新聞自由法》,是一部自由主義的新聞法,它的頒布,標誌著法國人民經過近一個世紀的奮鬥,終於將《人權宣言》宣告的言論出版自由真正實現。它的頒布,意義深遠。它在法國已經施行了120多年,極大地促進了法國新聞事業的發展,世間接地影響到全世界許多國家(包括資本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國家)的新聞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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