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賦人權

天賦人權,源於拉丁文jus nafural,應譯為自然權利,中國早年譯成“天賦人權”,後一直沿用。

近代自然法學派的一個重要概念,意指人具有天生的生存、自由、追求幸福和財產的權利。由荷蘭格老秀斯斯賓諾莎英國霍布斯洛克法國伏爾泰狄德羅盧梭於17、18世紀提出。認為在國家形成之前的自然狀態下,人是自由平等的,生命、自由追求幸福與財產是人的固有品質,也是人固有的權利。這種權利受到自然法(人類理性)的指導與規定。格老秀斯認為,由於自然法使人得以占有某一特殊的東西或正當地去做某些事情,使人具有了自由、財產和償還債務的權利。洛克認為,自然法規定了生命、自由和財產權利,並指導人們不侵犯他人的自然權利。
這種權利亦是不可侵犯的。為了保護這種權利,格老秀斯、霍布斯、斯賓諾莎、盧梭主張放棄全部權利;洛克主張放棄部分權利,如懲罰他人的權利;傑佛遜主張保存全部權利,締結契約,成立國家,運用政治權力與法律的力量來保護個人的自由、平等、財產或追求幸福的權利。即使對個人權利做了某些限制,也只是使每個人的個人權利得到共同力量的保護;如果政府侵犯了這種權利,人民有權收回自己的天賦權利,推翻其統治,或個人有權反抗主權者。天賦人權指導了近代資產階級反對封建專制主義的民主革命,為近代資產階級政治、經濟體制的建立奠定了思想基礎。其理論觀點也被載入到1776年美國獨立宣言》和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中去。
19世紀以來,資產階級思想家如孔斯坦奧斯丁梅因邊沁密爾狄驥等站在唯心主義的立場上對天賦人權說做了否定。革命導師馬克思歷史唯物主義的觀點,在肯定天賦人權說積極作用同時,明確地指出權利義務關係是一種法律關係,因此它是一定社會的特有產物,是受一定經濟關係和階級關係制約的。離開一定的經濟和階級關係,談論所謂的“天生”的、“固有”的權利,是不科學的,不符合客觀事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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