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新疆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兵團法院作為自治區法院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伴隨著新疆兵團的成立、發展和壯大而成長起來的 。 1954 年 10 月兵團正式組建並成立軍法處,在下屬 10 個師級單位設立軍法處,行使刑事審判權。 1956 年 8 月兵團各級軍法處改建為軍事法院,隸屬新疆軍區軍事法院領導,依法審理刑事及部分民事案件,並擔負改造、教育在押罪犯的任務。

簡要介紹,主要成就,

簡要介紹

1975 年 3 月兵團建制被撤消,兵團各級軍事法院相應併入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及地、州、市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 1981 年 12 月兵團恢復建制。 1983 年 11 月,兵團公、檢、法、司及監獄管理等機構恢復建立。恢復組建後的兵團法院按三級設定,行使普通法院的審判權,死刑案件由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覆核。 1998 年 12 月 29 日全國人大第九屆第六次會議確立了兵團法院的法律地位,並就其機構設定、監督關係、人事任免、案件管轄等問題作了原則性規定。 2000 年 5 月,兵團各級法院改五角星印章而啟用國徽印章。兵團法院系統現設有三級 36 個人民法院,其中,作為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的派出機構兵團分院設在烏魯木齊市,在全區 10 個地州市所在地的農業師設有 10 箇中級人民法院,農十三師(原哈密農場管理局)和農牧團場相對集中的墾區,設有 25 個基層人民法院,並派出 30 個人民法庭。現有人員編制 931 名。兵團分院管轄兵團各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的除死刑(含死緩)案件以外的二審案件、轄區內標的 1000 萬元以上的一審案件,其判決和裁定為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一級的判決和裁定;師中級人民法院行使地州一級中級法院的審判許可權;墾區人民法院行使縣級基層法院審判許可權。兵團分院業務上受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的監督、指導,同時監督指導所屬中院、基層院的審判工作,黨政工作接受兵團黨委的領導。

主要成就

兵團三級人民法院各項建設在歷年工作基礎上,隨著法律地位的確立和各方面關係的進一步理順正在逐步加強 。尤其是 1998 年以 來,審判職能充分發揮,全系統每年受理各類案件 3 萬多件。嚴厲打擊各類嚴重刑事犯罪,依法調整民事關係,定止紛爭,維護和保障了國家安全和社會政治穩定、經濟有序進行,為我黨屯墾戍邊事業的發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實行了立審、審監和審執“三個分立”、公開審判制度和普通刑事案件簡化審、民事訴訟簡易程式、審判流程管理制度、民商事審判體系、執行工作統一管理和協調體制以及幹部人事制度改革。 積極落實司法為民舉措,開展 便民、助民和親民活動。 基建和裝備建設取得歷史性進展 。 法官職業化建設向前推進,開闢了兵團法院法官培訓基地, 全系統現有法官中 本科以上學歷人員占法官總數的 45 %左右。 1 999 年農六師法院法官 趙萍率先當選“全國十大人民滿意的好法官”, 2004 年農十師北屯墾區人民法院及其院長曹忠華步入全國模範法院、全國模範法官行列。現全系統己擁有全國、自治區以及兵團政法單位先進集體 82 個,先進個人 186 人。 創省、地、縣級文明單位的法院總數達到 32 個,占 88.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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