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施刑事訴訟法規劃問題的決議

1980年6月13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施刑事訴訟法規劃問題的決議
  • 頒布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0.06.13
  • 實施時間:1980.06.13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學習了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的決定》和第十四次會議《關於實施刑事訴訟法規劃問題的決議》,大家一致擁護,認為我區應當堅決貫徹執行。
會議聽取了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局關於實施刑事訴訟法情況和規劃的報告,認為我區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去年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頒布刑法、刑事訴訟法後,做了大量的準備工作,從今年1月1日起,除普遍實施刑法外,正在根據各地實際情況,逐步實施刑事訴訟法。五個多月來,刑法、刑事訴訟法的實施,對於打擊敵人、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維護社會秩序,鞏固和發展自治區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保障四化建設的順利進行,起了重要作用。會議對此表示滿意。
根據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的決議,結合新疆的實際情況,會議認為,除少數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方外,在一九八0年底以前,自治區各地都要逐步做到全面實施刑事訴訟法。
一、批准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局關於逐步全面實施刑事訴訟法的規劃。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都要根據自治區的規劃,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作出具體安排。要採取有力措施,積極創造條件,爭取及早全面實施刑事訴訟法。
二、根據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的決定,鑒於我區是個多民族地區,幅員遼闊,交通不便,辦案力量不足,因此,某些複雜的案件,經過努力還不能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辦案期限辦理的,可以在1980年內分別延長辦案期限:偵察延長一個月,起訴延長半個月,一審延長半個月,二審延長半個月。
三、公安機關要做到按照刑事訴訟法關於拘留、逮捕、偵察、預審的各項規定執行。
四、人民檢察院要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批捕、起訴;積極出庭支持公訴,不斷提高出庭公訴的質量和辦案水平。要加強對監獄、看守所和勞動改造機關活動的監督,認真行使偵察監督和審判監督的職能。
五、人民法院審理案件,要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實行陪審、合議、辯護等各項制度,除依法不公開審判的案件以外,都要按照規劃實行公開審判。
六、對於1979年12月31日以前立案尚未判決的刑事案件,根據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的決定,仍然依照刑事訴訟法實施前有關刑事訴訟的政策、法規和辦案程式辦理。
七、自治區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要繼續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增強各族人民的法制觀念。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區的有關指示,抓緊調配幹部,辦好政法幹校,舉辦各種類型的訓練班,大力培養、訓練各族政法幹部、律師,提高他們的業務水平和模範執行法律的自覺性。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解決好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在業務用房、交通工具、技術設備等物質方面的問題,保證刑事訴訟法全面實施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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