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澤西方案

新澤西方案(New Jersey Plan),又稱“帕特森方案”(Paterson Plan)或“小州方案”(Small State Plan),是由新澤西州代表威廉·帕特森於1787年6月15日在費城召開的美利堅合眾國制憲會議上提交的一個新國家政府組建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澤西方案
  • 外文名:New Jersey Plan
  • 別名:帕特森方案
  • 組建時間:1787年6月15日
方案背景,方案內容,

方案背景

1787年5月14日,美國制憲會議於費城召開。來自維吉尼亞州的代表埃德蒙·倫道夫在5月29日提出了“維吉尼亞方案”,該方案提議建立兩院制的立法機構,席位根據人口或財產來分配,並賦予中央政府以否決權。由於弗吉利亞方案明顯有利於大州,為了捍衛小州的利益,新澤西州代表威廉·帕特森於6月15日提出了“新澤西方案”。

方案內容

新澤西方案主要內容包括:
1、不更換《邦聯條例》,只對其進行修改。
2、保留國會的原有架構,即一院制和平均席位制。
3、增加國會的權力。國會有權直接通過進口稅、印花稅和郵政收入籌集資金,根據各州自由人口數和奴隸人口數的五分之三予以稅賦,但要先通過一定數量州的同意。此外,國會調節全國貿易的許可權也有所擴大。
4、行政長官由國會選出,其成員由多人組成且不得連任,如有多數州行政長官(即州長)要求可由國會罷免;行政部門對各州的法令沒有否決權,但可任命高等法院法官,聆訊彈劾方面的案件,還可對涉及海事法、國際公約、殖民地間貿易規章、邦聯稅收法的事務,進行管理與監督。
5、《邦聯條例》是全國的最高法律,邦聯行政部門有權通過武力手段來強迫各州服從。
6、最高法院是法務部門的代表,其成員由行政部門指定,並有權審理彈劾案件,並且是對全國性事務(如訂立條約等)的最終抗訴部門。
7、應該建立一個接受新州加入邦聯的批准程式。
8、應該建立一個入籍方面的政策。
9、一個州的公民在其他州違反法律時,可以在該州受審。
新澤西方案受到了維吉尼亞方案的設計者詹姆斯·麥迪遜和和提出者埃德蒙·倫道夫的反對,最終也並沒有被大會納入考慮,不過這一方案還是給眾人口小州以保護自己權力的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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