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毒產品和新涉水產品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規定

《新消毒產品和新涉水產品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規定》是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為規範利用新材料、新工藝技術和新殺菌原理生產消毒劑和消毒器械以及利用新材料、新工藝和新化學物質生產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行政許可工作制定的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利用新材料、新工藝技術和新殺菌原理生產消毒劑和消毒器械(以下簡稱新消毒產品)以及利用新材料、新工藝和新化學物質生產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以下簡稱新涉水產品)衛生行政許可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27號)、《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新消毒產品根據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衛生計生委)發布的《利用新材料、新工藝技術和新殺菌原理生產消毒劑和消毒器械判定依據》進行判定。
新涉水產品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發布的《利用新材料、新工藝和新化學物質生產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判定依據》進行判定。
第三條國家衛生計生委設立新消毒產品、新涉水產品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承擔新消毒產品、新涉水產品技術評審工作。國家衛生計生委根據評審委員會的技術評審結論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第四條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新消毒產品和新涉水產品的受理工作,衛生監督中心負責組織技術評審和上報等具體工作,並負責評審委員會的日常管理。
省級衛生監督機構負責對新消毒產品、新涉水產品進行生產能力審核和采封樣。
第五條申請新消毒產品或新涉水產品衛生行政許可的,申請人直接向國家衛生計生委提出申請。
第二章申請與受理
第六條申請人申請新消毒產品或新涉水產品衛生行政許可,應當按照《新消毒產品申報受理規定》、《新涉水產品申報受理規定》的要求,提交有關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國家衛生計生委在接收新消毒產品或新涉水產品衛生行政許可申請時,應當向申請人出具《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接收憑證》,對申請事項是否需要許可、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等進行核對,並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衛生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國家衛生計生委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但申請材料中涉及技術性的實質內容除外。申請人應當對更正內容予以書面確認;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補正的申請材料仍然不符合有關要求的,可以要求繼續補正;
(五)申請事項屬於國家衛生計生委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並符合要求的,應當受理,出具《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並告知組織技術評審的期限。
第八條出具的《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接收憑證》、《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應當註明日期和加蓋行政許可專用印章,一式兩份,一份交申請人,一份歸入檔案備查。
第九條在衛生行政許可受理決定作出前,申請人書面提出終止行政許可申請的,國家衛生計生委應當將全部申請材料退還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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