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口岸區坊眾聯誼會

新口岸區坊眾聯誼會,澳門墓層坊眾社團,1995年成立。成立以後,曾就該區治安問題向警方反映,以及就街市、社區中心等社會服務設施要求市政廳及澳門社會工作司作出改善。1995年9月與澳門市政廳合辦“齊心清潔新口岸”活動,成為澳門第五個清潔模範區,並參與了政府舉辦的多個社會活動。

簡介,歷史沿革,總則,會員,組織,會議,經費,

簡介

先後組成曲藝組、青年委員會、婦女委員會等,為各階層會員開辦興趣班,定期舉行聚會。每年舉辦大型“敬老曲藝街坊聯歡會”、“暑期兒童繪畫班”、“新口岸區流行歌曲卡拉OK大賽”及中秋文娛晚會等活動。1997年6月起出版會訊,傳達會務。在何賢公園內設立“香山一角”茶座,為區內街坊提供休息場所,並向會員提供折扣優惠。
新口岸區坊眾聯誼會
中文名稱:新口岸區坊眾聯誼會
國別:中國
地址:澳門
創始時間;1995
新口岸區坊眾聯誼會“Associação dos Moradores da Zona de Aterros do Porto Exterior (ZAPE)”,澳門墓層坊眾社團。1995年成立。成立以後,曾就該區治安問題向警方反映,以及就街市、社區中心等社會服務設施要求市政廳及澳門社會工作司作出改善。

歷史沿革

1995年成立新口岸區坊眾聯誼會;
1995年9月與澳門市政廳合辦“齊心清潔新口岸”活動,成為澳門第五個清潔模範區,並參與了政府舉辦的多個社會活動。先後組成曲藝組、青年委員會、婦女委員會等,為各階層會員開辦興趣班,定期舉行聚會。每年舉辦大型“敬老曲藝街坊聯歡會”、“暑期兒童繪畫班”、“新口岸區流行歌曲卡拉OK大賽”及中秋文娛晚會等活動。
1996年有會員420名,團體會員4個。
1997年6月起出版會訊,傳達會務。在何賢公園內設立“香山一角”茶座,為區內街坊提供休息場所,並向會員提供折扣優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新口岸區坊眾聯誼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os Moradores da Zona de Aterros do Porto Exterior (ZAPE)”。會址設於新口岸北京街244號澳門金融中心1F。
第二條——本會為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屬會。
第三條——本會以擁護“一國兩制”,愛澳門,團結坊眾,維護坊眾正當權益,發揚互助精神,推廣小區活動,促進睦鄰關係,關注民生,服務社群,辦好文教、福利、康樂工作及支持公益為宗旨。
第四條——會員分個人會員、商號會員和團體會員。
第五條——坊眾申請入會必須填寫入會申請表,繳交一吋半正面免冠半身照片兩張及證件影印本一份。商號會員須出具營業執照證明檔案,並提交一位代表人之個人資料、照片兩張及證件影印本一份。團體會員須出具在政府註冊登記的檔案,並提交一位代表之個人資料、照片兩張及證件影印本一份。個人會員、商號會員和團體會員申請入會須由會員介紹並經理事會通過,方可成為正式會員。會員分一般會員和永久會員;又分個人會員、商號會員及團體會員,每商號或團體祇可推派一至三名代表參加本會的會務活動;並可委任一名代表出席會員大會之表決及選舉,但在選舉或表決時,每商號會員或每團體會員祇可代表一票。
第六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破壞本會行動者,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本會有權追究責任。
第七條——本會採用民主集中制。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九條——理、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五十二名理、監事組成。理、監事成員互選出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正副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
第十條——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由理監事成員互選理事四十七名組成。
第十一條——理、監事成員互選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六人;常務理事二十六人,共三十五人組成常務理事會處理日常會務。
第十二條——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須經會長、副會長或理事長其中之一人及一位副理事長聯名簽署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常務理事會由: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六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人、中文秘書一人、英文秘書一人;青年委員會主任一人;婦女委員會主任一人;小區服務部部長一人、副部長二人;宣傳文教部部長一人、副部長二人;福利部部長一人、副部長二人;康樂部部長一人、副部長二人;體育部部長一人、副部長一人;公關聯絡部部長一人、副部長一人;大廈業主聯誼部部長一人、副部長一人;財務部部長一人、副部長一人組成,均由理監事互選充任。
第十四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下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人、監事稽核一人、監事一人。均由理監事互選充任。
第十五條——理監事會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六條——本會得按實際需經由會員大會選聘社會人仕為體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理事會得選聘社會人仕為本會名譽顧問和顧問。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在特殊情況下由會長提議,經理監事會同意;或由超過半數會員聯署,可向理監事會提出提前或延遲召開。
第十八條——常務理事會會議每月召開一次,理事會會議每兩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在理事長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理事出席方可決議事宜,其決議取決於出席人數之過半數票。
第二十條——經費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進行社會募捐。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行。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解釋權屬理事會,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會員

會員分個人會員、商號會員和團體會員:
1.個人會員——凡願意服務本區的坊眾,不分性別,年齡在十八歲以上,持合法身份證明檔案,遵守本會會章者,可申請加入本會。
2.商號會員——凡在本區從事商業經營之公司、商號,持有合法之經營檔案或執照,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可申請加入本會。
3.團體會員——凡已在政府註冊登記的本區各社團、學校或大廈業主聯誼會,遵守本會會章者,可申請加入本會。
會員權利:
1.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在入會半年後才生效);
2.批評及建議之權;
3.享受本會所舉辦的文教、福利、康樂等活動之權利。
會員義務:
1.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
2.支持、參與會務工作;
3.繳納入會基金及會費。

組織

本會採用民主集中制,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其職能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監事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及重大事宜;
4.審查及批准理、監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
由理監事成員互選理事四十七名組成。其職能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3.召開會員大會。
監事會職能如下:
1.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定期審查賬目;
3.列席理事會議;
4.對有關年報及賬目制定意見書、提交會員大會。

會議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在特殊情況下由會長提議,經理監事會同意;或由超過半數會員聯署,可向理監事會提出提前或延遲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每月召開一次,理事會會議每兩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在理事長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理事出席方可決議事宜,其決議取決於出席人數之過半數票。

經費

1. 個人會員入會繳納一次性入會基金澳門幣100元,永久會員一次性繳納會費澳門幣500元,一般會員每年繳納會費澳門幣60元。
2. 商號會員入會繳納一次性入會基金澳門幣300元,永久商號會員一次性繳納會費1,500元,一般商號會員每年繳納會費澳門幣180元。
3. 團體會員入會繳納一次性入會基金澳門幣300元,永久團體會員一次性繳納會費1,500元,一般團體會員每年繳納會費澳門幣180元。
4. 一般會員會費規定於當年(公曆十二月三十一日為結算日)繳交,如逾期一年仍未繳清者,則作自動退會論,其所交之入會基金及各項費用概不發還。
5、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進行社會募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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