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縣旅遊局

綜合協調本局政務工作;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工作,負責局內外聯絡、協調等工作;牽頭進行調查研究、擬定全縣旅遊業發展的地方性法規和政策;掌握旅遊有關信息,為領導決策提供可靠依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化縣旅遊局
  • 性質:政府機關單位
機構職能,內設機構,地理位置,旅遊投訴管理制度,

機構職能

1、貫徹執行我國旅遊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調查研究全縣旅遊業發展的情況,為縣委、政府的旅遊工作決策提供意見和建議,指導全縣的旅遊工作。
2、組織全縣旅遊整體形象的對外宣傳和促銷活動;組織、指導全縣重要旅遊景區景點的開發和市場行銷;促進和引導旅遊業利用外資和社會投資
3、編制全縣旅遊業發展中長期規劃;組織全縣旅遊資源的普查和保護工作,指導協調景區(點)的規劃編制和開發建設;負責組織全縣旅遊統計和上報工作。
4、配合上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旅行社的審查和報批工作,旅遊(涉外)飯店星級評定、報批和覆核工作,旅遊區(點)質量等級評定工作;對全縣旅遊(涉外)星級賓館、旅行社和旅遊區(點)進行行業管理和業務指導;指導規範全縣旅遊安全工作和旅遊精神文明建設;負責旅遊飯店協會的管理工作。
5、規範監督旅遊市場和旅遊服務,受理旅遊者投訴;組織指導執法檢查,會同有關部門處理旅遊違法案件,維護旅遊者的合法權益;負責“假日辦”日常工作;指導全縣旅遊行業的行風建設和從業人員的培訓工作。

內設機構

1、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秘、機要、檔案、保密、信訪、財務、會務、接待、車輛、編制、人事、勞資等工作;協助本局黨組織做好乾部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學習培訓工作;指導旅遊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職業資格和等級考試認證的有關工作;組織全縣旅遊整體形象的對外宣傳和促銷活動;組織全縣旅遊產品的開發和市場行銷;負責旅遊市場信息調研工作。
2、旅遊規劃發展股:
編制、管理和調整全縣旅遊發展規劃和制定年度計畫;組織全縣旅遊資源的普查和保護工作;指導協調景區(點)的規劃編制和開發建設;引導旅遊業利用外資和社會投資;負責開發、培育旅遊市場。
3、旅遊行業管理股:
配合上級旅遊主管部門做好旅行社的審查和報批工作,旅遊(涉外)飯店星級評定、報批和覆核工作,旅遊區(點)質量等級評定工作並對旅行社、旅遊(涉外)星級飯店、旅遊區(點)進行行業管理和業務指導;監督規範旅遊市場和服務,處理旅遊投訴事件;維護旅遊者合法權益;協調突發性旅遊事件的處理;負責組織全縣旅遊統計和上報工作;負責“假日辦”的日常工作;負責旅遊飯店協會的管理工作

地理位置

新化縣旅遊局

旅遊投訴管理制度

為保護好旅遊者、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及時公正處理旅遊投訴,促進旅遊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旅遊局《旅遊投訴暫行規定》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稱旅遊投訴,是指境內外旅遊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旅遊經營者的侵害,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請求保護的行為。
二、投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投訴者是與投訴事項有直接關係的旅遊者或代理人。
2、投訴對象是本縣範圍內的旅遊經營者。
3、有具體投訴事由、投訴請求與事實根據。
三、屬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者可以向縣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投訴。
1、旅遊經營者沒有提供質價相符的旅遊服務的。
2、因旅遊經營者或旅遊服務人員的過錯,造成旅遊者人身傷害或行李物品破損的。
3、旅遊經營者或者服務人員對旅遊者有脅迫、欺詐行為的。
4、旅遊經營者或服務人員有刁難、毆打、恐嚇旅遊者的。
5、旅遊服務人員私自收取回扣和小費的。
6、其他損害旅遊者利益的。
四、投訴者可以用書面方式或口頭方式提出。
五、本單位在接到投訴後,應立即進行審查,做出是否受理決定,並通知投訴與被投訴的雙方。
六、被投訴的利益經營者應當在接到投訴通知後,儘快將與投訴有關事項的情況書面報給縣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最遲不超過三天。
七、被投訴的旅遊經營者應當接受旅遊投訴處理機構的調查,如實提供證據,不得阻礙調查工作。
八、被投訴的旅遊經營者有權依據事實提出申辯,要求保護其合法權益。
九、投訴者有權請求調解,有權放棄或者變更投訴請求,縣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投訴者要求調解的,應當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進行調解,促使投訴與被投訴的雙方互相諒解,達成協定。調解應遵循自願原則,不得強迫。
十、對受理的投訴,經查證屬實的,由單位給予警告、沒收非法所得、三千元以下罰款的處罰。情節嚴重的,可提請有關部門吊銷其旅遊經營許可證及有關證件。被投訴者侵犯旅遊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賠償。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有關部門按其職責依法處理。
十一、當事人對縣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做出處罰不服,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後十五日內,向上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書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政處罰決定的,縣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十二、處理投訴的縣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應當嚴格依法辦事,秉公處理投訴案件,對瀆職失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及有其他違法行為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三、縣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處結投訴的期限自決定受理投訴之日起十五日,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時間的須經上級部門批准。旅遊者請求保護其合法權益的投訴時效為60天,時間從投訴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若有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的,可以適當延長投訴時效期限。
十四、縣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需要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的投訴請求,應當在收到投訴請求之日移送有關部門,並通知投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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