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共和國憲法

新加坡共和國憲法是指現行憲法。根據立法議會通過的憲法令和1966年法律修正案修訂。共7105條及附表三式。規定國會採取一院制,議員任期5年,由選舉產生,與總統共同行使立法權。總統為國家元首,由議會選舉,任期4年。

總統任命議會中多數黨的領袖為總理,並根據總理提名,從議員中任命各部部長。行政執行機構由總理和12名部長組成,對議會負責,總理、各部部長、政務部長及政務秘書必須是議會議員。最高法院和總檢察廳為國家司法機關。英國樞密院對最高法院的判決有最後裁決權,但總統有權決定是否抗訴英國樞密院。此外,曾於19552月制定過一部殖民地憲法,即“綸德爾憲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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