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估價法規

《新估價法規》也成為《關於實施關貿總協定第七條的協定書》,是國際性的海關估價規定,是在烏拉圭回合的多邊貿易談判中,貨物貿易談判組最惠國協定與安排小組召集各參加方的海關專家做了多次非正式的磋商,並就對關於實施總協定第七條《海關估價守則》的協定草擬了一份海關當局有理由懷疑進口商申報價格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事項的文本。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估價法規
  • 別稱:實施關貿總協定第七條的協定書
基本原則,理解,延伸,方法,第一種,第二種,第三種,第四種,第五種,規定的原則有兩條,

基本原則

《新估價法規》基本原則是“進口貨物的海關完稅價格應為貨物的成交價格,即該貨物向進口國出口時買方向賣方實際支付或者應當支付的價格”。這是《新估價法規》的基本精神,它使用的概念主要是“成交價格”的概念,也就是買方向賣方為購買貨物而實際支付的價值或應當支付的價格,根據《新估價法規》,成交價格應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1.必須是出口國作為向進口國出口的價格。
新估價法規
2.實付或應付的價格是買方為獲取貨物的唯一承諾。這個條件有三層含義:
①買方對貨物的出讓和使用不受到任何限制。但《新估價法規》認為進口國法律規定的限制、賣方對貨物轉售地理的限制和對貨物價格沒有實質性影響的限制不在此限。
②不存在其他影響價格而且難以確定的因素。如果賣方確定進口貨物價格時附加一些條件(如買方必須同時購買一定數量的其他貨物或進口貨物的價格與買方向賣方出售的其他的貨物掛釣等),就不能說不存在其他影響價格的因素。

理解

早期的烏拉圭河東岸地區居住著查魯亞印第安人。1516年初被西班牙探險隊發現。1680年後一直是西班牙和葡萄牙殖民者爭奪的對象。1726年,西班牙殖民者建立蒙得維的亞,烏拉圭淪為西班牙的殖民地。1776年西班牙將該地區併入拉普拉塔總督轄區。1811年民族英雄何塞·阿蒂加斯領導人民進行獨立戰爭,並於1815年控制了全境。1816年葡萄牙再次入侵,並於1821年7月將烏併入巴西。1825年8月25日,胡安·安東尼奧·拉瓦列哈等一批愛國者收復了蒙得維的亞城,宣告烏拉圭獨立,並將8月25日定為國慶日。1828年8月27日巴西和阿根廷簽訂蒙得維的亞和約,承認烏拉圭獨立。20世紀上半葉,烏經濟穩定、社會安寧。1973年發生軍事政變。1984年7月,軍政府決定還政於民。由於它位於烏拉圭河的東岸,故國名定為烏拉圭東岸共和國。同年11月紅黨候選人胡利奧·瑪麗亞·桑吉內蒂當選總統,烏拉圭恢復民主憲制。1989年,白黨的路易斯·拉卡列當選總統。1994年,桑吉內蒂再次當選總統。2000年3月,紅黨的豪爾赫·巴特列上台執政。2004年10月,左翼政黨聯盟廣泛陣線總統候選人巴斯克斯在大選中獲勝。

延伸

(1)廣泛陣線(Frente Amplio):左翼政黨執政聯盟,議會第一大政治力量。成立於1971年,包括人民政府運動、社會黨、基督教民主黨、共產黨等派別。1973年被軍政府取締,1982年恢複合法地位。1989年、1994年兩度競選首都市長成功。1994年同其他左翼政黨組成進步聯盟—廣泛陣線。2004年,新多數派加入,改名為進步聯盟—廣泛陣線—新多數派。2005年再次改名為廣泛陣線。1994、1999和2004年三次推舉聯盟主席巴斯克斯參加總統選舉,前兩次未獲成功,第三次在大選首輪投票中勝出。以社會民主主義為指導思想,認為民主應包括政治、經濟、社會三方面內涵:追求政治民主,反對集權統治;追求經濟民主,反對貧困;追求社會民主,主張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在對外交往中主張通過對話和平解決爭端,捍衛自決,反對干涉、封鎖、以大欺小。現有20多個左派政黨和派別,主要有“人民參與運動”、“烏拉圭大會”、“新空間”等。2008年3月29日,“三月二十六日運動”派別退出聯盟。
(2)白黨:又稱民族黨。在野黨,議會第二大政治力量。1836年成立。代表農牧業主利益,在內地特別是農村影響較大。政治上主張維護國家主權、公民自由和憲法,追求正義的民主社會。主張改革經濟、社會和國家體制。奉行獨立自主、多元化外交政策,在自決和不干涉原則基礎上同世界各國發展關係。1973年被軍政府取締,1982年恢複合法地位,曾於1990年至1995年執政。2002年10月退出與紅黨的執政聯盟。黨內有“埃雷拉派”、“實幹派”、“全國羅查運動”、“全國挑戰派”等派系。黨的最高領導機構是全國領導委員會。
③貨物進口後,轉售、使用的所得沒有返回給賣方。如果有,必須能確定其價格,並按規定進行調整。
3.買賣雙方互相獨立,沒有特殊經濟關係,或即使有特殊關係,但成交價格沒有受到這種特殊經濟關係的影響。採用《新估價法規》進行估價時,首先要儘可能先使用實際成交價格,但並不是所有進口貨物都有實際成交價格的,例如,以寄售、租賃等方式出口到進口國的貨物,在進口時就難以確定其實際成交價格。
新估價法規

方法

對於在客觀上無法採用貨物的實際成交價格時,《新估價法規》規定可以依次使用以下幾種方法進行估價:

第一種

是採用相同貨物的成交價格(The Transaction value of IdenticaI Goods)估定。相同貨物在《新估價法規》中是個特定的概念,它的定義是“與被估貨物在同一國生產製造,在所有方面都相同的貨物”。所謂各方面都相同,主要指貨物的物理特性、質量及產品聲譽。採用這種比照價格時,相同貨物必須已經在被估價貨物進口同時或大約同時向進口國進口時,若有好幾批相同貨物完全符合條件,應採用其中最低的價格。另外,相同貨物與被估價貨物在商業水平、數量、運輸方式、運輸距離等貿易上的差別也要作調整。

第二種

是採用相似貨物的成交價格(The Transaction Value of Similar Goods)估定。相似貨物指“與被估貨物在同一國生產製造,雖然不是在所有方面都相同,但具有相似特徵和相似組成材料,從而能起到同樣作用,而且在商業上可以互換的貨物”。選擇相似貨物時,主要應考慮貨物的品質、信譽和現有商標。

第三種

是扣減估價方法(Deductive Methood)。它是在被估價貨物、相同貨物或相似貨物這三種貨物其中一種進口國銷售的價格的基礎上,扣除進口和銷售費用,把減去後的價格作為海關估價。需減去的費用通常是:在進口國銷售的佣金、利潤及一般費用;進口國國內的運費、保險費及其有關費用;進口國的關稅和代徵稅;如果是國內組裝的貨物,還要扣除組裝費或進一步加工的增值部分。

第四種

是計算估價方法(Computed Methood)。它根據被估貨物的生產成本加上從出口國向進口國銷售相同或相似貨物通常發生的利潤及一般費用,並在此基礎上計算出海關估價。生產成本一般是生產進口貨物使用的材料、生產或加工費用的總和。

第五種

是合理估價方法(Fall-back Methood)。所謂合理方法,實際上是對海關估價的一項補救方法,習慣上叫做“最後一招”,也就是在使用上述任何一種估價方法都無法確定海關估價時,海關可以靈活地採用上述方法中任何一個最便於計算海關價格的方法。《新估價法規》意識到這種方法不可能人為下個定義,不得已提出若干原則和若干不允許海關選用的方法。

規定的原則有兩條

一是海關估價應當公平、合理、統一和中性
二是儘可能反映貿易實際。
合理估價方法不允許使用的估價方法是:①在進口國生產的貨物的國內售價;②加入生產成本以外的費用;③貨物向第三國出口的價格;④最低限價;⑤武斷或虛構的海關估價
以上所列的各種估價方法應依次使用,即當完稅價格按列在前面的估價方法無法確定時,才能使用後一種估價方法。但是應進口商的要求,第三種和第四種方法的適用次序可以顛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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