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里蘭卡土地改革法

斯里蘭卡土地改革法,為解決因人口增長而日益嚴重的農民無地問題,1972年8月以班達拉奈克夫人為首的聯合陣線政府制定土地改革法,對土地實行限額,並成立土地改革委員會,具體實施土改法。規定每個家庭單位不得擁有超過25英畝稻田和50英畝的其他農田,超過部分由土改委員會折價徵收。政府共接管了100萬英畝土地(其中56萬英畝屬於5600家大地主),約64萬英畝為茶葉、橡膠和椰子種植園,稻田僅占5·7萬英畝。其中12萬英畝土地按每戶0·5英畝至1英畝的標準重新分配給農民作宅基地,其餘用於開辦集體農場,安排失業青年就業。為加強對國家經濟命脈的控制,1975年,斯政府制定土改法修正案,宣布接管分屬英鎊公司和盧比公司的42萬英畝種植園。經過兩次改革,政府將72%的茶園(約43萬英畝)、34%的橡膠園(約20萬英畝)、11%的椰子園(約12萬英畝)掌握在國家手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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