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里蘭卡共和國憲法

斯里蘭卡共和國憲法,1972年由班達拉奈克夫人為首的斯里蘭卡聯合陣線政府制定的斯里蘭卡第二部憲法。同年5月22日由議會通過。憲法將原國名錫蘭改為斯里蘭卡;宣布斯為自由、主權、獨立的共和國。廢除參議院,改為一院制議會。廢除三權分立制。宣布議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成立憲法法庭,取消司法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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