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進出境責任鑑定員

文物進出境責任鑑定員

文物進出境責任鑑定員是指獲得國家文物局規定的鑑定資格,並在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承擔文物進出境審核業務,簽署文物進出境審核檔案的文物鑑定專業人員。

根據國務院2016年01月22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取消一批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5號),國務院決定取消包含文物進出境責任鑑定員在內61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文物進出境責任鑑定員
  • 作用:文物進出境審核
  • 現狀:取消
  • 取消時間:2016年01月22
項目背景,標準條件,權利和義務,監督和管理,獎勵和處分,組織機構,項目取消,

項目背景

當前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國際經濟文化交流日益頻繁,文物市場日趨活躍。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我國的文化產業也得到長足發展,文物的進出境交流和文物藝術品拍賣也逐漸增多,影響力不斷擴大。然而,鑑定隊伍的缺失,已經成為制約文博事業發展的一個短板。

標準條件

責任鑑定員鑑定資格認定,原則上實行全國統一的分類考試制度。邊疆省區民族類文物責任鑑定員的考試,經國家文物局批准後可以單獨組織。
參加責任鑑定員鑑定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有關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品行;
(二)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和文物博物專業中級以上職稱,或在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工作五年以上;
(三)身體健康,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四)國家文物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按照統一安排,報名者應當向省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名,經國家文物局審查合格後參加考試。
第七條 考試合格人員,由國家文物局頒發《文物進出境責任鑑定員資格證》並在國家文物局政府網站予以公布。
第八條 取得《文物進出境責任鑑定員資格證》並在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工作的人員,由國家文物局向海關部門備案。
未取得《文物進出境責任鑑定員資格證》的人員不得從事文物進出境審核業務。

權利和義務

責任鑑定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獨立表達鑑定審核意見;
(二)要求申請人如實提供審核業務所需的相關信息和資料;
(三)拒絕辦理單證不真實、手續不齊全的審核業務;
(四)參加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相關業務培訓;
(五)參加其他文物門類的鑑定資格考試;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責任鑑定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認真履行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職責和工作規定;
(二)完成上級部門指派的審核任務;
(三)如實表達審核意見,對審核結論負責;
(四)保守在審核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
(五)參加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舉辦的有關業務培訓;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監督和管理

國家文物局負責全國文物進出境審核管理工作,負責組織鑑定資格考試、鑑定培訓和責任鑑定員年檢等工作。
國家文物局就下列事項對責任鑑定員進行監督檢查:
(一)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
(二)遵守文物進出境審核工作程式和執行文物出境審核標準的情況;
(三)遵守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的情況;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應當定期將責任鑑定員名單報國家文物局備案;責任鑑定員發生變化的,應當於30日內報國家文物局備案。
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負責對所屬責任鑑定員進行管理和考核,並實行差錯登記制度。
因進出境審核工作需要,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確需聘用具有鑑定資格退休人員的,由所在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向主管部門和國家文物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聘用。
國家文物局建立責任鑑定員管理資料庫,對責任鑑定員遵守法律法規、遵守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履行工作職責、培訓考核、差錯、年檢等情況實施動態管理。
國家文物局每兩年對責任鑑定員進行一次考核。
責任鑑定員不得在文物商店或者拍賣企業任職、兼職,不得以責任鑑定員名義從事商業性文物鑑定活動。

獎勵和處分

有下列事跡之一的責任鑑定員,由國家文物局給予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並可作為申報評定文物博物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一項主要業績:
(一)認真執行文物保護法律、法規,保護文物貢獻突出的;
(二)長期從事文物進出境審核工作,嚴格執行文物進出境審核標準,作出顯著成績的;
(三)在文物鑑定的科學技術、學術研究方面有重要成果的。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任鑑定員,由上級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相應行政處分;構成違法或犯罪的,依法予以處理;受到開除處分或者行政、刑事處罰的,由國家文物局吊銷其《文物進出境責任鑑定員資格證》:
(一)不履行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情節嚴重的;
(二)1年內出現3次以上審核差錯記錄,後果嚴重的;
(三)未按規定接受國家文物局考核的;
(四)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用、塗改文物進出境審核檔案、印章、標識、封志的;
(五)其他違反文物進出境法律法規,情節嚴重的。

組織機構

文物進出境責任鑑定員資格認證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77號),由國家文物局組織實施。

項目取消

2016年1月13日,李克強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會議決定,在此前已取消4批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的基礎上,再取消汽車行銷師、咖啡師、註冊人力資源管理師等61個事項。加上前4批取消的211項職業資格,國務院分5批取消的職業資格將高達272項。
2016年01月22日,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於取消一批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的決定》,其中包含取消文物進出境責任鑑定員職業資格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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