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護行業標準管理辦法

國家文物局行業標準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標準辦)負責文物保護行業標準的日常管理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文物保護行業標準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國家文物局
  • 發布時間:2004年9月3號
  • 目的:加強文物保護行業標準的管理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組織管理,第三章 行業標準的編制與審批,第四章 標準的發布和複審,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文物保護行業標準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文物保護行業標準的制定(修訂)、審批和發布工作。
第三條 文物保護行業標準是指文物保護和博物館行業範圍內的技術標準、規範等。文物保護行業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範圍包括:
(一)不可移動文物;
(二)可移動文物;
(三)文物調查與考古發掘;
(四)博物館;
(五)文物保護、博物館信息化及信息建設;
(六)文物保護行業內的其他領域。
第四條 文物保護行業標準應當與國家相關標準相符,當與國家標準不一致時,必須有充分的法律依據和科學依據,並經國家標準審批部門批准。
第五條 文物保護行業標準屬於科技成果。對文物保護行業標準中技術水平高,取得顯著效益的,可以納入科技獎勵範圍,予以獎勵。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文物保護行業標準工作的組織管理,採取國家文物局、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標準編制單位三級管理的方式。
第七條 國家文物局是文物保護行業標準的歸口管理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國家標準化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並制定在文物保護行業實施的具體辦法;
(二)制定文物保護行業的標準化工作規劃、計畫;
(三)承擔國家下達的草擬國家標準的任務,組織制定文物保護行業標準;
(四)指導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業標準工作; (五)組織文物保護行業實施標準;
(六)對標準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七)管理文物保護行業的質量認證工作。
第八條 國家文物局設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負責提出本行業標準計畫的建議,參加標準草案的審查工作。
第九條 國家文物局確定行業標準(或某項標準)的編制單位,負責標準的草擬和修改。凡有能力承擔標準起草的單位,經批准立項後均可以編制標準。

第三章 行業標準的編制與審批

第十條 標準的編制,必須貫徹執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適應文物保護行業的特點和技術發展的要求。
第十一條 標準的編制,應積極採用成熟的新理念、新技術、新工藝和新材料等方面的成果。
第十二條 標準的編制,應及時了解和掌握國內外先進標準的發展動態。經過分析論證或測試驗證,符合我國國情的國外先進技術經驗可納入標準。
第十三條 標準的條文應嚴謹明確,文字簡練,其術語、符號、代號、計量單位和製圖方法等應符合有關規定和標準。
第十四條 制定或修訂行業標準的工作程式,分為立項、調研起草、討論、送審和報批五個階段。
第十五條 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制定、修訂本行業標準的規劃和年度計畫。標準辦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諮詢後,報國家文物局審定,下達實施。
第十六條 標準編制單位根據下達的年度計畫,在前期調研工作的基礎上提出標準制定或修訂工作大綱,經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討論通過後,方可實施。
第十七條 在編制過程中,工作大綱內容有較大變動或編寫組成員發生變化,應由編制單位報國家文物局批准。
第十八條 編制單位根據工作大綱開展必要的調研工作。對標準中存在分歧的主要技術問題,需召開專題研討會,並形成會議紀要。
第十九條 編制單位在完成各項準備工作的基礎上,編寫標準徵求意見稿。
第二十條 標準徵求意見稿應由編制單位傳送20個以上有關單位和專家徵求意見,形成標準送審稿。
第二十一條 專業標準化委員會按《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章程》的規定,組織審查標準送審稿,形成標準報批稿,報國家文物局批准。
第二十二條 標準送審稿應附有“標準編制說明”、“意見匯總處理表”和其他有關附屬檔案。採用國際標準時,應附有該標準的原文和譯文。
第二十三條 文物保護行業標準由國家文物局審批、編號、發布。
行業標準報批時,應有“標準報批稿”、“標準編制說明”、“標準審查會議紀要”或“函審結論”及其“函審單”、“意見匯總處理表”和其他附屬檔案。採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時,應附有該標準的原文或譯文。
行業標準的審批必須尊重“審查會議紀要”或“函審結論”。對報批稿進行修改應有充分科學論據,並徵求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意見。對報批稿有重大修改時,應進行重新審查。
確定行業標準的強制性或推薦性,應由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意見,由國家文物局審定。

第四章 標準的發布和複審

第二十四條 文物保護行業標準代號為:ww。行業標準的編號由行業標準代號、標準順序號及年號組成。
(一)強制性行業標準編號
? ?  ww ××××-×××× ─┬─ ─┬───────  ┬───────   └────┼────────────強制性行業標準的代號
└─────── ┼────────發布標準的順序號
└─────────發布標準的年號
(二)推薦性行業標準編號
? ? ww/t ××××-××××
──┬───  ─┬───────  ─┬────── └────┼────────────推薦性行業標準的代號
└──────┼────────發布標準的順序號
└─────────發布標準的年號
第二十五條 國家文物局在行業標準發布後三十日內,將已發布的行業標準及編制說明連同發布檔案各一份,送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國家文物局確定行業標準的出版,局部修訂的標準以檔案形式發布,在相關媒體上公布。
第二十七條 標準發布實施後,標準的解釋和管理工作由國家文物局負責。
第二十八條 行業標準實施後,應根據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經濟建設的需要適時進行複審;複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確定其繼續有效、修訂或廢止。行業標準的複審工作由國家文物局組織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專業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進行。
行業標準的複審也可採用會議審查或函審。複審時一般要有參加過該標準審查工作的單位和人員參加。
標準複審後,應提出“複審報告”,報送國家文物局審批。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文物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
文物保護行業標準歸口管理範圍一覽表
行業標準
主管部門
行業標準管理範圍
備註





一、 不可移動文物
1. 文物的認定、定級和評估
2. 維修與搶救工程技術、材料及質量控制
3. 文物保護單位的環境及規劃
4. 世界文化遺產的業務管理工作規範
5. 相關基礎標準
二、 可移動文物
1. 文物認定和定級
2. 文物保護修復與檢測、材料及質量控制
3. 文物保存環境
4. 文物流通
5. 文物保護修復專用設備
6. 相關基礎標準
三、 文物調查與考古發掘
1. 文物調查與勘測、發掘
2. 考古發掘的業務管理工作規範及質量控制
3. 考古發掘的環境
4. 相關專用設備
5. 相關基礎標準
四、 博物館
1. 博物館業務管理工作規範及質量控制
2. 博物館環境及規劃
3. 博物館內部功能設施及設備
4. 相關基礎標準
五、 文物保護、博物館信息化及信息建設
1. 文物、博物館檔案建設
2. 文物、博物館信息化業務管理和服務工作規範
3. 文物、博物館信息化建設專用設備
4. 相關基礎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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