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宮枇杷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管理辦法

文宮枇杷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保護文宮枇杷地理標誌產品,規範文宮枇杷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的使用,保障文宮枇杷地理標誌產品的質量和特色,維護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依據《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規定》和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文宮枇杷是指在仁壽縣文宮鎮、高家鎮、大化鎮、黑龍灘鎮、板燕鄉、鰲陵鄉、古佛鄉、寶馬鎮、觀寺鎮9個鄉鎮現轄行政區域內,在自然生態環境條件下,按照規定種植技術進行生產的枇杷鮮果。其質量特徵符合《文宮枇杷種植技術規範》規定。
第三條 凡從事文宮枇杷種植、經營活動,印刷、使用文宮枇杷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以及對文宮枇杷地理標誌產品的質量管理,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文宮枇杷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使用實行自願申請原則,鼓勵具備文宮枇杷種植條件的單位申請使用文宮枇杷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
第五條 禁止偽造、冒用文宮枇杷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禁止在文宮枇杷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仁壽縣人民政府設立文宮枇杷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管理辦公室,辦公室設在仁壽縣工商行政管理和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縣工商質監局),負責日常工作。
第七條 辦公室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制定和實施與文宮枇杷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相關的政策措施。
(二)協調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對文宮枇杷地理標誌產品進行保護、管理,組織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擬定和實施文宮枇杷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管理的規劃和計畫。
(三)協調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對文宮枇杷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範圍、種植環境、種植技術、產品質量、產品產量、標誌標籤、包裝和市場等進行管理。
(四)協調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建立管理文宮枇杷地理標誌產品保護信息管理系統;組織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實施文宮枇杷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和管理需要的相關事項。
(五)完成縣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第三章 專用標誌的使用
第八條 文宮枇杷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所有權屬於仁壽縣人民政府,凡在文宮枇杷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範圍內從事文宮枇杷的種植、經營者,符合使用條件的均有權提出使用文宮枇杷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申請。
第九條 文宮枇杷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範圍內的生產、經營者需要使用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的,應向縣工商質監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資料:
(一)文宮枇杷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使用申請書;
(二)出具產品產自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範圍內的證明;
(三)指定的法定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四)企業或法人營業執照;
(六)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七)產品包裝和標識標籤樣本;
(八)產品生產經營者和質量管理簡介。
第十條 根據生產、經營者的申請由縣工商質監局組織相關專業人員按照評審條件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經四川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核,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審核合格註冊登記後,發給《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證書》。
第十一條 持有《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證書》且其產品符合相應標準和文宮枇杷種植技術規範要求的,生產、經營者即可在其獲準使用文宮枇杷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的品牌產品上使用專用標誌,獲得地理標誌產品保護。
第十二條 專用標誌的印刷必須符合GB/T 17924-2008《地理標誌產品標準通用要求》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5年第151號公告的規定。
第十三條 專用標誌一般應貼上在包裝標識上,也可以直接印刷在包裝標識上。貼上用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由縣工商質監局統一在省內認可其有印鈔防偽技術能力的單位承印,實行領用管理制度。生產者在產品包裝上印製文宮枇杷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的,必須事先向縣工商質監局提出申請,同時將所選定的印刷企業報縣工商質監局,經核准同意後可按核准數量印製,嚴格管理使用,使用情況每季度向仁壽縣工商質監局報一次。
第十四條 專用標誌使用每年複查一次,由縣工商質監局組織實施。
第四章 保護和監督
第十五 條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屬質量標誌,受法律保護。對擅自使用或偽造地理標誌名稱及專用標誌的;不符合地理標誌產品標準和文宮枇杷種植技術規範要求而使用文宮枇杷地理標誌產品名稱的;使用與專用標誌相近,易產生誤解的名稱或標識及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圖案標誌,使消費者將該產品誤認為地理標誌保護產品的行為,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將依法進行查處。社會團體、企業和個人可監督、舉報。
第十六條 縣工商質監局對文宮枇杷地理標誌產品的種植範圍,產品名稱,種植技術,質量特色,質量等級、數量、包裝、標識,產品專用標誌的印刷、發放、數量、使用情況,產品標準的符合性等方面進行日常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獲準使用文宮枇杷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資格的生產者,未按相應標準和文宮枇杷種植技術規範要求及有關管理規範進行種植的,或在2年內未在受保護的地理標誌產品上使用標誌的,由縣工商質監局責令改正,並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註銷其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使用註冊登記,停止其使用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並對外公告。
第十八條 持有《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證書》者,應按證書所列的產品使用專用標誌,不得擴大使用範圍。不得將證書和標誌的使用權轉讓他人。
第十九條 文宮枇杷地理標誌產品的質量檢驗由縣工商質監局指定具有資質的檢驗機構承擔。
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從事文宮枇杷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工作的人員應忠於職守,秉公辦事,不得濫用職權,以權謀私,不得泄漏技術秘密。違反以上規定的,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行政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仁壽縣工商質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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