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關於音像製品加貼統一防偽標識的補充通知

【發布單位】文化部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7-04-17
【生效日期】1997-04-1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文化部關於音像製品加貼統一防偽標識的補充通知
(1997年4月17日)
《文化部關於音像製品加貼統一防偽標識的通知》下發後,各地積極組織實施。根據各地音像市場具體情況,現將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中國圖書進出口總公司為國家批准的唯一從事音像製成品進口業務的單位。為進一步保護智慧財產權,維護國家利益,凡中國圖書進出口總公司進口的音像製成品,除貼有文化部監製發放的“音像製品防偽標識”外,同時應加貼中國圖書進出口總公司“進口原版音像製品防偽標識”。
二、中國圖書進出口總公司“進口原版音像製品防偽標識”為圓形,採用全息攝影技術,標識上半部沿弧線依次排列六個大寫英文字母CNPIEC(中國圖書進出口總公司英文縮寫);下半部沿弧線依次為“中圖公司”四字;中心為五線譜映襯的大圓體英文“M”;“M”上下分別有“音像”兩字。
三、“進口原版音像製品防偽標識”由中國圖書進出口總公司自行製作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買賣,違者依法懲處。
四、教育類音像出版社出版的、已經國家批准確定為教材輔物的音像製品,可在1997年7月31日前完成加貼防偽標識工作。
五、為積極穩妥地做好加貼統一防偽標識工作,完成加貼工作的截止期限由1997年1月1日調整為1997年6月30日。除本通知第四條規定情況外,1997年7月1日後,批發、零售、出租的音像製品未加貼防偽標識的,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市場上流通。
六、自1997年6月30日起,廢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音像製品行政管理部門發放的音像製品防偽標識。
各省(區、市)音像製品行政管理部門近期要組織人力進行市場檢查,嚴格要求本地區所屬音像出版單位凡進入市場銷售的音像製品必須加貼文化部製作的防偽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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