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關於印發《文化市場舉報辦理規範》的通知

全文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廣播電視局,西藏自治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

現將《文化市場舉報辦理規範》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文化市場舉報辦理規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文化部關於印發《文化市場舉報辦理規範》的通知
  • 施行時間:2012年3月18日起
  • 發文字號:文市發〔2012〕9號
  • 頒布時間:2012-3-16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法規標題】文化部關於印發《文化市場舉報辦理規範》的通知
【頒布單位】文化部
【發文字號】文市發〔2012〕9號
【頒布時間】2012-3-16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行使舉報權利,規範文化市場舉報辦理工作,根據《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各級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以下簡稱執法部門)辦理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以下簡稱舉報人)通過電話、信函、傳真、電子郵件、來訪或者信息網路等方式對文化市場違法行為的舉報,適用本規範。
執法部門辦理上級執法部門交辦或者其他職能部門移交的有關文化市場違法行為的舉報,參照本規範執行。
第三條 文化市場舉報辦理工作應當遵循客觀公正、及時準確、便民高效、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 執法部門對屬於職權範圍內的文化市場舉報,應當依法予以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受理:
(一)文化市場違法行為超過《行政處罰法》規定的二年追溯期限的;
(二)執法部門已經受理,舉報人就同一事項再次舉報的;
(三)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或者已經進入上述程式的;
(四)其他不屬於執法部門職權範圍的。
第二章 基礎保障
第五條 各級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健全12318文化市場舉報體系,向社會公布文化市場舉報電話、網站、電子信箱和通信地址等舉報方式,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條 全國文化市場舉報電話統一使用12318公益服務號碼。
12318文化市場舉報電話可以納入當地政府批准設立的綜合舉報中心統一管理。
執法部門設立的其他舉報電話,參照12318文化市場舉報電話管理。
第七條 執法部門應當確定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文化市場舉報辦理工作,並配備具備來電顯示、自動應答、傳真、語音錄製等功能的電話機及接入網際網路的計算機等設備。
直轄市、副省級城市及其他具備條件的城市可以設立12318舉報中心,專門負責文化市場舉報辦理工作。
第八條 文化部設立12318文化市場舉報網站,接收文化市場網路舉報。
第九條 執法部門應當定期對舉報辦理人員進行專業知識、法律法規、思想政治、文明禮儀等方面的培訓。
第十條 上級執法部門應當不定期檢查通報12318文化市場舉報電話和網站運行情況,並將其作為考評年度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 文化市場舉報應當通過文化市場技術監管平台辦理。
第三章 工作程式
第十二條 文化市場舉報應當按照接收、初審、受理、核查和回復的程式辦理。
舉報辦理機構或者人員負責文化市場舉報的接收、初審、分發、督辦和回復等工作;具體業務部門或者執法人員負責文化市場舉報的核查工作。
第十三條 執法部門應當保持12318文化市場舉報電話24小時暢通,工作時間內安排專人接聽,非工作時間安排專人值班或者通過電話錄音、自動應答、傳真等方式接收舉報信息。
接聽12318文化市場舉報電話或者接待舉報人來訪時,應當使用國語及規範用語。
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少數民族人口較多的地區,執法部門應當配備熟悉當地少數民族語言的人員接聽12318文化市場舉報電話。
第十四條 鼓勵舉報人實名舉報;對不願提供個人信息的,應當尊重其意願。
第十五條 舉報辦理人員接到文化市場舉報後,應當立即填制《文化市場舉報處理單》,錄入文化市場技術監管平台,並進行初審,提出擬辦意見,上報執法部門負責人審核。
《文化市場舉報處理單》中應當詳細記錄舉報人的姓名和聯繫方式,舉報涉及的地區、門類、場所和違法行為等基本內容,以及主要訴求等信息。
第十六條 執法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接到初審意見後二個工作日內,按照下列規定作出審核意見:
(一)對決定受理的舉報,應當安排具體業務部門或者執法人員在五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對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舉報,應當立即進行核查;
(二)對需要交給下級執法部門辦理的舉報,應當安排舉報辦理機構或者人員填制《文化市場舉報核查通知》,在二個工作日內轉交下級執法部門;
(三)對需要移交其他職能部門處理的舉報,應當安排舉報辦理機構或者人員填制《文化市場舉報移送單》,在二個工作日內移交其他職能部門;
(四)對決定不予受理的舉報,應當安排舉報辦理機構或者人員在二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並說明理由,在《文化市場舉報處理單》上予以註明,但舉報人聯繫不上的除外。
第十七條 《文化市場舉報處理單》、《文化市場舉報核查通知》、《文化市場舉報移送單》等文書應當按照文化部規定的格式製作並編號。
第十八條 經初步核查,認為舉報內容基本屬實,涉嫌存在違法行為的,執法部門應當依法及時立案調查。
對情況較為複雜,短期難以核實,確需延長核查期限的舉報,經執法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舉報核查期限,但一般不得超過十五個工作日。
對上級執法部門要求限期核查的舉報,執法部門應當在規定期限核心查完畢並上報核查結果。
第十九條 對舉報人明確要求回復的舉報,執法部門應當在初步核查後三個工作日內予以回復;對上級執法部門交辦或者其他職能部門移交的舉報,應當在初步核查後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回復。
回復內容應當包括核查的時間、場所、是否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以及擬採取的具體措施等信息;需要立案調查的,還應當在舉報辦理結束後回復辦理結果。
第二十條 執法部門應當建立文化市場舉報督辦制度,對未按照要求辦理的舉報進行督辦,及時跟蹤了解、督促檢查舉報辦理情況。
第二十一條 舉報辦結後,舉報辦理人員應當在《文化市場舉報處理單》上註明辦理結果,並錄入文化市場技術管理平台。
執法部門應當妥善保管舉報信息及辦理過程中產生的書面材料和電子數據等資料,並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立卷存檔,保管期限不得低於二年。
第二十二條 執法部門應當建立文化市場舉報獎勵制度,對提供重大舉報線索的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二十三條 執法部門應當建立文化市場舉報統計分析制度,每半年編寫文化市場舉報分析報告,分析市場動態,提高監管效能。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舉報辦理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舉報人信息和舉報內容,不得私自摘抄、複製、扣壓、銷毀舉報材料。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範的規定,未在規定時限內辦理或者不依法辦理舉報,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範由文化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範自2012年3月18日起施行,2004年11月23日發布的《文化市場舉報辦理規定》同時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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