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關於出版社兼辦自費出版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經中央宣傳部批准的文化部黨組《關於慎重處理集體個體申請建立出版社問題的報告》提出:“為了解決個人學術研究著作出版容量不足的問題,我們準備介紹上海學林出版社試辦自費出版的經驗,批准部分有條件的出版社,在完成本社出書計畫的基礎上,適當地承擔一些有價值的學術著作的自費出版任務。但出版社仍負有在政治上審查的責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文化部關於出版社兼辦自費出版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 發布日期:1985-06-07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 單位:文化部
通知來源,通知內容,

通知來源

【發布單位】文化部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5-06-07
【生效日期】1985-06-0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文化部關於出版社兼辦自費出版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1985年6月7日)

通知內容

經中央宣傳部批准的文化部黨組《關於慎重處理集體個體申請建立出版社問題的報告》提出:“為了解決個人學術研究著作出版容量不足的問題,我們準備介紹上海學林出版社試辦自費出版的經驗,批准部分有條件的出版社,在完成本社出書計畫的基礎上,適當地承擔一些有價值的學術著作的自費出版任務。但出版社仍負有在政治上審查的責任。”1985年第2期《出版工作》已發表學林出版社的《出版改革的一項試驗--試辦自費出版的體會》。請各有關出版社認真加以研究。現再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費出版是一條補充的出書渠道。出版社可以在完成本社出書計畫的前提下,根據編輯力量和印製力量、適當安排自費出版業務。自費出版的書稿應當符合本社出書的分工範圍,選題應列入出版社年度出書計畫(註明自費出版項目),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後,送我部出版局備查。若有新增的計畫外選題,應當補報。
二、自費出版的書稿主要限於非贏利性的學術著作。出版社要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扶植學術上的不同觀點和學派,特別是有創新的學術成果。對於非學術性書稿,如確有一定的紀念價值且內容健康的,也可適當安排出版。
三、在自費出版中,書稿內容由作者負責。但出版社必須負責政治上的審查,並且堅持一定的質量要求。有條件的可配備相應的審稿力量。
四、自費出版屬於非贏利性出版業務,出版社一般可根據書稿的學術價值和作者的經濟力量酌收適量的管理費用。
五、作者和出版社應建立契約制度。在契約中,明確各自的責任。印數、發行方式和範圍、出版費用的收取和支付等,都須由雙方商定後寫入契約中。自費出版物,凡發行的,應按國家規定印明定價。不發行的,則印明“非賣品”。
六、自費出版只有上海一地的經驗,其他地方條件不盡相同,尚處在摸索階段,因此鋪開的面不宜過大。除上海學林出版社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由所在出版局(社)指定一家出版社試辦自費出版業務。中央各部委直屬出版社,如條件具備要求試辦自費出版業務的,可向我部出版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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