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科技成果獎勵暫行條例

《文化部科技成果獎勵暫行條例》是1983年由文化部發行的一部國家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文化部科技成果獎勵暫行條例
  • 發布單位:文化部
  • 發布文號:文廳字(83)第1270號
  • 發布日期:1983-06-07
  • 生效日期:1983-06-07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發布單位】文化部
【發布文號】文廳字(83)第1270號
【發布日期】1983-06-07
【生效日期】1983-06-0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文化部科技成果獎勵暫行條例
(1983年6月7日文廳字(83)第1270號)
一、為鼓勵和促進文化科技工作的進步,對文化科技成果作出貢獻的單位和人員進行表彰和獎勵,特制定本條例。
二、文化部門各單位完成的科技成果,經過各級技術鑑定,具備完整資料(包括:1.成果簡表;2.技術鑑定證書;3.研究、設計、試製、試用等技術檔案)並經部主管業務局(司)及省(市、自治區)文化、出版、電影、文物局(廳)審核後的有一定經濟效益和社會意義的文化科技成果都可以參加評獎。
三、非文化部門的研製單位或個人,受文化部門委託,或經文化部門組織鑑定的文化科技成果符合第二條規定也可以參加評獎。
四、關於獎勵等級的評定:
評定獎勵等級,應按科技成果的科學技術和理論水平,對文化事業發展的作用、意義大小或經濟效益等因素來評定。
1.國內首創,技術上達到國際同類先進水平,有重大社會意義或有重大經濟效益,對促進文化藝術水平的提高有重大突破,並可在全國範圍內推廣套用的,可評為一等科技成果獎。
2.國內首創,技術上達到國際同類水平,有較大社會意義或有顯著經濟效益的,並可在眾多省市推廣套用的,可評為二等科技成果獎。
3.國內首創,技術上達到國內先進水平,有一定社會意義或有一定經濟效益的,並可在部分省市推廣套用的,可評為三等科技成果獎。
4.有些技術改造項目和有些科技成果,雖不屬國內首創,但在技術上有重大突破,有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意義的,可評為三等或四等科技成果獎。
5.凡對推廣套用獲獎項目作出顯著成績,並取得重大經濟效益者應給予獎勵。但獎勵等級應低於獲獎項目等級。
五、關於科技成果獎勵:
1.獲獎成果的研製單位和協作單位,各頒發獎狀一幀,主要研製人員各頒發獎勵證書一件。
2.一等科技成果獎獎金為三千元、二等科技成果獎獎金為二千元、三等科技成果獎獎金為一千元、四等科技成果獎獎金為伍百元。
3.科技成果獎金應按貢獻大小合理分配。主要研製人員的獎金,原則上不少於全部獎金的70%。
4.每項獲獎項目不重複發放獎金。如果經過上一級評定提高了獎金額,其獎金只支付差額。
六、本條例由文化部頒發試行。由文化部科技辦公室負責解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