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遺產傳播

文化遺產傳播

文化遺產傳播,是承載文化遺產價值的相關行為和信息,在真實、完整的原則之下,通過個體、群體和團體間的相互影響,從而使得文化遺產得以增值的過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文化遺產傳播
  • 承載:文化遺產價值的相關行為
  • 包含:文化遺產傳播的視角和方法
  • 發展過程:基於傳播學理念
發展過程,基本內涵,主要目的,特點,傳播對象,主體和渠道,傳播視角,價值,重要性和意義,前景預測,

發展過程

1.基於傳播學理念:文化遺產傳播平台實踐
文化遺產傳播,在初始階段,被自然而然地理解為“傳播學的一個獨立分支,是傳播學理論在文化遺產領域的套用”。所以,此時文化遺產傳播的重要探索,是按照文化遺產“真實、完整”原則,創新以客群為核心的有效傳播平台。“大運河遺產小道”正是由此而出現。在這個時期,傳播仍然關注的是文化遺產中現實可見的標的物;對文化遺產傳播的理解也處於簡單地尋求體驗性方法。
值得一提的是,作為文化遺產傳播重要的產品,“大運河遺產小道”,經過多重課題和社會人士熱心實踐,已逐步上升為“遺產小道方法”(《遺產小道:概念、方法及其實踐——以大運河遺產小道北京段為例》玄增星 山東大學文學與新聞傳播學院 2013),並開始由社會各界套用到許多文化線路、城市和城鎮村落的文化遺產傳播實踐中。
2. 借鑑社會學理念:探索社會力量參與文化遺產傳播的可能性
隨著研究的深入,另外一個課題變得非常重要:既然文化遺產是全社會的共同財富,全社會又負有傳承責任,那么,誰應該成為文化遺產傳播的主體呢?文化遺產傳播與傳統的文物宣傳工作,又有哪些不同呢?社會力量中,哪些形式更可行有效但還不為人所知呢?於是,文化遺產傳播的研究方向,其視野開始鳥瞰全社會的力量構成並在此基礎上構建文化遺產傳播的參與體系和傳播流程。
這個時期的研究,恰好迎來了新聞媒體的自我演變時期——自媒體的作用凸顯。也就是說,人人都可以成為信息發布者、傳播者和接受者。這對於文化遺產傳播是利好嗎?答案是肯定的。文化遺產傳播的特性之一,即是社會公眾以信息進行相互影響。但是,文化遺產的目標是價值傳承,文化遺產信息的傳播正向指向性非常明顯。那么,信息發布者應該具備怎樣的水準呢?所以,以文化遺產傳播中的群體為對象,又以群體作為主要參與者,是這一實踐階段的主要特點。現在,作為試驗對象,這個名為“404”的文化遺產傳播群體,以各級論文、課題成果、公益實踐等形式,匯集了目前國內最豐富的文化遺產傳播成果。
3.依據文化遺產價值理念:建立供廣泛使用的文化遺產視角和方法
基於上述兩個階段的研究,文化遺產傳播對象的選定範圍有了重大變化。以往傳播的內容,刻意拘泥為“文化遺產”名號下的相關信息;現在,文化遺產傳播理論認為,文化遺產是人類思想認知不斷發展的結果。所以,文化遺產傳播應該視文化遺產為活著的和發展的“生命體”;更形象地說,就是文化遺產的價值成長,是如同釀酒一樣過程,是可以“成熟度”來形容其生命期的——只不過,某個具體的“生命體”,其文化遺產的價值成熟度可能尚未豐滿完整而已。這一傳播理念的提出,直接帶來了兩個變化:
  • 以“人的聚落”概念重新看待行政區劃和行政個體,突破民族、地域和行政規模的潛在約束;
  • 既關注已經有名氣的對象,更關注成長中的價值體;
正是到了此時,文化遺產傳播定義才脫離了傳播學的框架,逐步豐富完整起來。我們現在認為:文化遺產傳播,是承載文化遺產價值的相關行為和信息,在真實、完整的原則之下,通過個體、群體和團體間的相互影響,從而使得文化遺產得以增值的過程。
文化遺產傳播理念在中國國內研究領域,是齊欣最先開始通過實踐進行理論規劃,至2015年初止,其領導的研究小組仍是匯集成過最多的。

基本內涵

文化遺產傳播又分為狹義的和廣義文化遺產傳播。廣義的文化遺產傳播是指與文化遺產有關的一切信息的流動過程及活動。狹義的文化遺產傳播,是基於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以保護和傳承文化遺產為目的,有政府、大眾媒介、市場、NGO等組織機構和社會力量以及社會公眾廣泛參與的信息的流動過程及活動。我們所說的文化遺產傳播主要指狹義的文化遺產傳播。
根據聯合國科教文組織在1972年制定的《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的定義,“文化遺產”具體指具有歷史學、美學、考古學、人類學、科學、民族學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文物、建築群和遺址。他們是人類文明活動留下的、罕見的、目前無法替代的寶貴財富。具有獨一性、不可替代性和不可逆轉性(一旦毀壞,無法恢復),遺產資源是一種稀缺資源。在《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中,以下各項為“文化遺產”:
文物古蹟: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建築、碑雕和壁畫、考古元素或結構、銘文、洞窟以及特殊聯合體;
建築群: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在建築式樣、整體和諧或與所處景觀結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獨立的或相互連線的建築群;
遺址:從歷史、審美、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人類工程或自然與人聯合的工程以及考古發掘所在地。
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文化遺產包括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
物質文化遺產是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文物,包括古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壁畫、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等不可移動文物,歷史上各時代的重要實物、藝術品、文獻、手稿、圖書資料等可移動文物;以及在建築式樣、分布均勻或與環境景色結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種以非物質形態存在的與民眾生活密切相關、世代相承的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包括口頭傳統、傳統表演藝術、民俗活動和禮儀與節慶、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間傳統知識和實踐、傳統手工藝技能等以及與上述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文化空間。
狹義的文化遺產傳播中所涉及的文化遺產是針對具有普世價值的文化遺產而言,尤其是登錄世界文化遺產名錄的文化遺產。
文化遺產傳播過程中,必須尊重其真實性和完整性。完整性是用來衡量自然和/或文化遺產及其特徵的整體性和無缺憾狀態。對於文化遺產,無論是管理宣傳還是保護傳承都要尊重文化遺產完整性和真實性。同時,對於文化遺產價值和相關信息來源可信性的評價標準可能因文化而異,甚至同一種文化內也存在差異。出於對所有文化的尊重,必須將文化遺產放在它所處的文化背景中考慮和評價。

主要目的

文化遺產傳播強調有效的價值傳播,其目的在於保護好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基礎上,通過各種方式充分調動政府、大眾媒介、市場、NGO等組織機構和社會力量以及社會公眾的參與,使得公眾能夠更加廣泛、深刻地認識文化遺產,培養自覺的文化遺產保護意識,從而使得文化遺產得到更好的保護和傳承。

特點

文化遺產傳播有很強的目的性,強調有效的價值傳播。基於文化遺產傳播的這個屬性,文化遺產傳播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目的性。文化遺產傳播具有很強的目的性,是基於遺產真實性和完整性基礎上,以保護和傳承文化遺產為目的而進行的傳播活動。這點是判斷傳播活動是否為(狹義)文化遺產傳播的最主要依據。
2、社會化:文化遺產傳播需要各類社會群體和組織、機構、公眾的廣泛參與和互動。
3、持續性。持續性是衡量文化遺產傳播是否有效的最重要的標準之一。
4、專業性。文化遺產傳播注重專業、科學、高端的信息來源,強調發揮輿論領袖的作用,文化遺產傳播的主體具有權威性、專業性,這些都是基於對文化遺產真實性和完整性的保護。
5、同步性。文化遺產傳播是一個獨立、完整、有效的體系。在文化遺產的保護中,文化遺產傳播不應該滯後於搶救、立法、規劃,而是應該與其同步協調進行。

傳播對象

公眾是文化遺產傳播的最終主體,也是文化遺產傳播的最終對象。這裡包括兩層含義:第一,權威傳播主體通過各種渠道對公眾進行文化遺產傳播,對公眾產生影響,這時公眾是文化遺產傳播的對象;第二,受到傳播影響的公眾反過來進行與文化遺產傳播有關的活動,這時公眾是文化遺產傳播的主體。文化遺產的有效價值傳播,歸根結底還是要依靠公眾的力量,帶動公眾文化遺產傳播意識的覺醒就顯得尤為重要。在這一過程中,傳播的主體將經歷從以政府、專業組織為主,到以公眾為主的轉變。
自媒體的出現,是以群體為重要客群的文化遺產傳播之重要機遇。

主體和渠道

目前文化遺產的傳播主體主要包括:政府、大眾媒介、市場、NGO等組織機構和社會力量以及社會公眾。不同的傳播主體採用不同的傳播渠道,在文化遺產傳播的過程中發揮作用。

傳播視角

文化遺產傳播視角,是傳播者是為達到“真實、完整”價值標準而需要具備的社會資源匯集力及其衍生方法。這種匯集水平可以細化為:
1、文化遺產傳播,視其傳播對象為廣義“文化遺產”(物質文化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自然遺產及相關新型衍生遺產類型)。
文化遺產傳播將其傳播對象不再看成是古董、文物、景區、村鎮、記憶、歷史傳說、民間文化或工藝美術;而是認為傳播對象此時正處於文化遺產不同的成長階段。
2、文化遺產傳播,將社會力量視為傳播的主體和客群,並且在傳播過程中,同一社會力量所處的位置可以相互轉化。
文化遺產傳播將文化遺產保護的參與者統稱為社會力量,並將社會力量細分為公眾力量和政府力量。
3、文化遺產傳播視文化遺產為活著的生長過程,
這包含如下兩個方向:既關注文化遺產已有的價值提取,也關注其未來發展路徑;既關注存世的文化遺產成果,也關注那些正在生長中的“未來遺產”。
4、文化遺產傳播,將關注點分為“物”和“人”兩個層面。
文化遺產傳播,在關注文化遺產成果的同時,更關心成果之上“人”的參與過程和參與水平;認為二者不可偏廢任何其一。
5、文化遺產傳播將傳播行為視作文化遺產的增值過程。
文化遺產傳播,不再從傳播學的視角定義自我存在的意義;而是視自身傳播行為是文化遺產價值的發展動力之一;在此思路上,其傳播效果的評定,則關注於傳播是否使得文化遺產獲得了有效的影響力。
6、文化遺產傳播認為自身是文化遺產保護體系的組成部分。
文化遺產傳播,認為基於“真實、完整”觀念下的傳播過程,是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要方法;進而,通過上述方法實現的傳播效果,使得傳播自身成為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要力量並不可或缺。

價值

文化遺產傳播是文化遺產的價值增值過程。
文化遺產是人類文明活動留下的、罕見的、目前無法替代的寶貴財富,具有獨一性、不可替代性和不可逆轉性(一旦毀壞,無法恢復),遺產資源是一種稀缺資源。文化遺產傳播中所指的文化遺產具有普世價值。
通過對文化遺產傳播的研究,開始逐步形成一個獨立、完整、有效的文化遺產傳播體系。對於文化遺產傳播規律、現狀和方法的探索認知,有助於我們在實踐過程中更好地保護文化遺產,使得文化遺產得到更好的傳承。同時,文化遺產的傳承也能更好地給予社會大眾文化薰陶和文化體驗。

重要性和意義

目前,在中國國內,“文化遺產傳播”這一概念是由人民日報高級編輯齊欣提出的。文化遺產傳播也處在逐步興起階段。在多年的文化遺產保護,尤其是大運河和蜀道的實踐過程中,齊欣提出了“文化遺產傳播”這一概念,並且第一次明確表示文化遺產傳播應該作為一個獨立、完整、有效的體系而存在。
建立獨立、完整、有效的文化遺產傳播體系,是時代發展大趨勢的必然要求,也是主客觀認識發展的需要。
第一,就社會而言,社會的不斷發展,使得人們關心、關注的議題也在發生變化。從健康傳播到環保傳播再到文化遺產傳播,這是一個不斷發展的社會化過程。文化遺產傳播的提出和發展符合社會發展和公眾自身發展的需要。
第二,就文化遺產自身而言,隨著文化遺產事業的發展,文化遺產相關知識、理論不斷更新成熟,這對文化遺產傳播提出了新的要求與挑戰。
第三,就公民個人而言,隨著生活基本需求的實現,人們對文化信息的需求越來越大,開始越來越關注文化遺產的相關知識,對文化遺產的認知有了新的要求。同時,文化遺產傳播是一個社會過程,文化遺產傳播需要在具有不同功能的個體、組織中實現。
第四,文化遺產傳播具有迫切性。表現在兩點:第一,雖然人們對文化遺產傳播的認識在不斷地深化,但是從總體來看,人們對文化遺產認知的發展依然落後於經濟的發展。認知和經濟的不協調發展,使得文化遺產被破壞的事件屢見不鮮。人們對文化遺產傳播的認知需要和經濟發展相協調,否則,等到認知達到相應水平的時候,文化遺產已經被破壞了;第二,現實中存在文化遺產過度開發,破壞嚴重的現象。我國世界遺產地旅遊開發中存在的問題: 一是以利為先的開發模式導致遺產地超載開發, 錯位開發;二是人工化、商業化、城市化傾向, 導致遺產地美學價值大大降低;三是遊客大量湧入及不文明的旅遊行為, 導致遺產地的環境質量下降, 生態系統遭到破壞。

前景預測

自2015年開始至未來可以預見到的相當長時期,文化遺產傳播都會回歸到媒體平台的本位上,出現相當數量的以文化遺產與人的生活關係為核心的媒體產品。這時的特點為:媒體平台開始聚合各種社會資源,傳播真實完整的文化遺產信息,客群的有效接受量增長。
產生上述預測的前提,是基於人類社會對於文化遺產的認知與相互地位,已經與以前有極大的不同:當今社會,已經由無意識地生成文化遺產階段,進入有意識地判讀和延續文化遺產價值的階段;而且,這一認知水平,已經不可逆轉。
所以,文化遺產保護的未來,終歸會成為社會認知不斷提升下的全社會保護,也就是說,由政府力量為主的文物保護形態,將過渡到文化遺產社會生態系統。文化遺產傳播被普遍接受為一種社會資源,而且是文化遺產生態系統中一種主力資源。這既包含可以套用於專業和公眾領域的不同方法,也在提升保護水平上起到正向的推進作用。從這個角度看,文化遺產傳播過程,無疑可以視作是文化遺產的價值增值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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