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天保民

敬天保民

敬天保民的思想是商周之際特定的歷史條件下的產物,是周初期統治的基本政治和治國方針,體現了周初統治者的新認識:認為“上天”只把統治人間的“天命”交給那些有“德”者,一旦統治者“失德”,也就會失去上天的庇護,新的有德者即可以應運而生,取而代之,作為君臨天下的統治者應該“以德配天”。這從理論上為“武王伐紂,以周代商”的歷史提出了合理的解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敬天保民
  • 定義:周初統治者的新認識
  • 解釋:用“德教”的辦法來治理國家
  • 類別:哲學
政治主張,意義,

政治主張

一、要牢記商王朝滅亡的歷史教訓,不能貪圖安逸,荒怠政事。周公一再告誡人們,殷商王朝之所以喪國,就是因為“荒腆於酒”,作為繼商而立的周王朝的統治者,應該時刻牢記這一歷史教訓,“勿辯乃司民湎於酒”(《尚書·酒誥》)。
周公認為,周人雖然推翻了商王朝的統治,但並非從此就一勞永逸了,周王朝一旦失德,仍然要受到天的懲罰。“天降喪於殷,殷既墜厥命,我有周既受。我不敢知曰:厥基永孚於休。若天棐忱,我亦不敢知曰:其終出於不祥。”(《尚書·君奭》)這段話的大意是,我們周人雖然承受了原來為殷人所有的天命,但是我卻不敢說我們的基業永遠這樣牢固美好。
周公時刻擔心周王朝後繼的統治者忘記商王朝滅亡的歷史教訓,“不知天命不易”,丟卻前人的光榮傳統。為了避免這樣的事情發生,周公要求周成王“無淫於觀、於逸、於游、于田,以萬民惟正之供”(《尚書·無逸》),就是說不能沉湎於遊玩、田獵、享樂之中,一定要勤於國事。
第二、要體察民情。周公認為,治理民眾是十分嚴肅的事情,統治者應該謹慎小心,一刻也不能荒怠。”治民祇懼,不敢荒寧“(《尚書·無逸》),要使周王朝的政治統治得以鞏固,就必須使民眾安樂,而能否使民眾安樂,則在於統治者能否體察民情,周公不止一次地告誡群臣子弟,要”知稼牆之艱難“,要知道民眾的痛苦,”知小民之依“(《尚書·無逸》)。
體察民情,不能局限於了解民眾的疾苦,更重要的是要體察民眾的心理。周公認為,小人的怨詈,往往產生於為政者的失政,如果為政者相率欺詐,小人則人怨詈,明哲的統治者就是要善於從小人的怨詈中聞知已過,不斷地修正自己的過錯。“自殷王中宗及高宗及祖甲及我周文王,茲四人迪哲。厥或告之曰:‘小人怨汝詈汝。’則皇自敬德。”(《尚書·康誥》)在周公看來,每一個君主都應該像商高宗、周文王那樣,每當體察到民眾有不滿情緒的時候,都不遷怒於民眾,反而求諸己,修明自己的品德,只有這樣,民眾才能安居樂業,專制國家的政治秩序才能安定。
第三、要慎用刑罰。周公認為,刑罰是國家用來維持秩序的手段,但是,如果用刑不當,則將招致民怨。商王朝後期濫用刑罰,導致民怨沸騰,是應該汲取的歷史教訓。因此,周公主張統治者應該修明自己的道德,慎用刑罰。
《尚書·康誥》載周公告誡康叔封要“義刑義殺“。古代義與宜通,”義刑義殺“即宜刑宜殺,即刑罰的使用一定要適當。至於如何才能做到用刑適當,周公認為,刑罰適當的關鍵在於按照國家既定的法典用刑,”勿用非謀非彝“,謀、彝意為常典常刑,統治者在動用刑罰的時候應該以此為根據,絕對不能隨心所欲地使用刑罰。
周公一方面主張統治者應該根據國家的法典使用刑罰,另一方面也主張統治者應該根據罪人的認罪態度,對於刑罰的輕重程度加以調整:“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終,自作不典,式爾,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殺。乃有大罪,非終,乃惟眚災,適爾,既道極厥辜,時乃不可殺。”(《尚書·康誥》)如果一個人犯了比較輕的罪過,但卻不思改悔,不反省,不認罪,這樣的人即使罪行並不嚴重,也非殺不可。如果一個人犯了重罪,但卻有認罪悔改的表現,並且罪有緣由,則不可殺。同時,周公也主張在量罪定刑時,對於寇賊奸宄、殺人越貨、不友不孝、不從王命者要嚴加懲處,使刑罰能夠充分反映統治者的意志,起到穩定社會秩序的作用。
周公認為,專制國家動用刑罰的目的在於懲惡勸善,因此,在使用刑罰時應該以善為懷。要設法使民眾心悅誠服,就像醫治自己的疾病一樣對待犯罪者的過錯,從而使犯罪的臣民能夠改過自新。

意義

“敬天保民”的思想,是商周之際特定的歷史條件下的產物。周公用“民情可見”的觀點解釋天命,把天命理解為可以認識的客體。在對待天命的態度上,雖主張要敬從天命,但又不盲目地依賴天命,周公甚至明確指出:“天不可信,我道惟寧。”(《尚書·君奭》)這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中國傳統政治思想的人文主義的發展路向。另外,周公強調從民情知天命的觀點,也表明他對於民眾的力量以及民眾在社會政治生活上的作用予以高度的重視,這一思想實際上開啟了後代重民思想的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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