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教育費附加徵收問題的緊急通知

國務院關於教育費附加徵收問題的緊急通知是國務院於1994年02月07日發布,自1994年01月0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4年02月07日
  • 實施日期:1994年01月01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教育經費與財務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發〔1993〕85號《國務院關於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為了保證教育費附加及時、足額徵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教育費附加以各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稅額為計征依據,附加率為3%,分別與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同時繳納。對從事生產捲菸和菸葉生產的單位,減半徵收。
二、按照改革後的稅收徵收管理規定,教育費附加分別由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負責徵收。國家稅務局系統徵收的按鐵道、各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營業稅附征的教育費附加,作為中央預算固定收入;國家稅務局系統徵收的按增值稅、消費稅附征的教育費附加和地方稅務局徵收的按營業稅附征的教育費附加,作為地方預算固定收入。
三、國家稅務局系統和地方稅務局徵收的教育費附加,原則上應單獨填開“繳款單”,以“教育費附加收入”科目,按上述收入歸屬的規定,分別繳入中央金庫和地方金庫。
四、其他事項暫按現行規定執行,具體使用管理辦法另行制定下發。
五、本通知從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國務院
一九九四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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