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業建設的若干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業建設的若干意見
  • 發布文號:教考試廳〔2004〕1號
  • 發布時間: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 發布單位:教育部
通知內容,發布機構,

通知內容

教考試廳〔2004〕1號
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解放軍自學考試委員會: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提出的構建終身教育體系,逐漸形成全民學習、終身學習型社會的奮鬥目標,根據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五屆二次會議關於積極發展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事業、完善自學考試制度的有關精神,現就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自學考試專業建設與管理工作若干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在新形勢下加強和改進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業建設的重要性。 從1996年開始,教育部、全國考委在對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開考專業進行全面審核、論證的基礎上,制定、頒布了《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業目錄》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業基本規範》,對全國開考專業進行了調整過渡,取得了顯著的成績。但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高等教育大眾化進程的推進,學習型社會的逐步形成,自學考試亟需根據新情況、新要求,改進並完善自學考試專業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自學考試專業建設工作要有利於更好地滿足人民民眾多形式、多渠道接受高等教育的願望,有利於更好地發揮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在構建終身教育體系中的作用,有利於調動各級考試機構、主考學校發展自學考試事業的積極性,有利於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健康、持續發展。
二、完善自學考試專業基本規範,科學合理地把握質量標準。要逐步建立以主幹課程為主體內容,體現地方特色,與其它教育形式及非學歷證書教育相互銜接的、開放的自學考試專業和課程體系。
自學考試專業培養目標要堅持國家關於高等學歷教育的基本規格與要求,同層次、同專業的基本要求在總體上與一般普通高等學校和高職高專院校相一致。要注重應考者從事相關工作的專業知識和職業能力的培養。套用技術類專業的課程設定和考試標準,要堅持基礎理論以必需、夠用為度的原則,採取有效措施,強化套用能力的培養與考核。
三、調整開考專業層次結構、最佳化課程結構,修訂並完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業目錄》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業基本規範》,大力發展自學考試本科專業教育。開考自學考試本科專業以專科基礎上的獨立本科段專業為主。各省級考試機構要積極與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合作,探索與高職高專教育及其它高等教育形式的相互溝通、優勢互補、資源共享的教育途徑與模式,以滿足人們接受高等學歷教育的願望。全國考委將根據新形勢下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抓緊制定本科專業的開考規劃,儘快公布一批本科專業考試計畫。各地考辦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需要,開設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急需的本科專業,報經全國考委審批。自學考試本科專業的課程考試以全國統一命題考試為主。各地要將發展本科專業作為今後一個時期需要著力推進的重點工作。
四、逐步實現學歷教育與非學歷教育課程的相互銜接。在制訂自學考試專業考試計畫時,要主動加強和部門、行業的聯繫與合作,充分考慮學歷教育與非學歷教育的有機結合,適應社會對教育的多層次、多樣化的需求,不斷增強自學考試的適應性。非學歷教育證書考試項目中符合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學歷層次和規格的課程,可在自學考試的相應專業的專科或本科專業中承認其成績及學分。各專業學歷教育與非學歷教育課程的銜接,一般以4-6門課程為宜。要大力推進PETS、 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與自學考試課程的銜接和替代。
五、專業建設工作要主動適應農村人才培養的需要。要從農村的實際需要出發,對自學考試面向農村的專業在培養目標、規格、課程設定、考試內容、學習方式等方面進行改進和調整,強化實踐能力的培養,提高農村勞動力的職業能力和綜合素質。
六、有條件地逐步調整專科專業的審批權。對於自學考試機構健全、考務考籍管理規範和建立有科學規範命題制度的省級考委,經全國考委授權,可獲得專科專業的審批權。獲得專科專業審批權的省級考委,要建立專業設定審議機構,負責專科專業考試計畫的審定工作。專科專業公共基礎課或主幹課程應選用全國統一命題考試課程。經專業設定審議機構審核同意,省級考委批准的專科專業,需報全國考委備案後公布。
七、改革和完善專業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開考專業實行分級管理。全國考委負責制定全國開考專業的巨觀規劃、審定和公布專業目錄及專業基本規範,負責各地開考專業的審批與備案、對各地專業開考進行指導、評估和監督。省級考委根據全國考委制定的開考專業規劃及專業基本規範,結合本地實際確定開考專業和擬訂專業考試計畫,確定選修課程,並按專業管理許可權報全國考委審批或備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不得違反全國考委有關規定自行開考專業。
八、逐步建立開考專業評估制度。 全國考委要建立專業評估小組,定期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開考專業的專業考試計畫、省定課程考試大綱、考試命題進行評估。對考試質量得不到保證、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全國考委可視情況,責令其限期整頓、改正或停考有關專業。
九、充分發揮全國考委各專業委員會、主考學校在專業建設中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全國考委各專業委員會要根據全國專業建設的巨觀規劃,對各自分工的專業進行審核,提出專業主幹課程的設定方案,制訂一批當前急需專業的考試計畫,報全國考委審定後公布。要按照全國考委的部署,做好對各地開考專業的評估工作,加強與省級考試機構的聯繫與溝通,指導各地的專業建設。
主考學校應在課程設定及課程考試標準制定、助學指導、考試實施、質量評估等方面發揮作用。在保證教考分離原則的前提下,省級考委可委託主考學校選擇少量實踐課程實行自主命題。主考學校要充分利用學校的實驗、實習基地,向自學考試的應考者開放。繼續開展專業主考學校多元制試點,遴選一批以職業技術教育為主的高職高專院校作為主考學校。
十、加強專業管理機構和隊伍建設。建立一支穩定的、高素質的自學考試專業建設和管理隊伍是推進自學考試專業建設和管理工作的重要組織保證。隨著自學考試事業的不斷發展,開考專業的規模不斷擴大,專業類型不斷增加,自學考試專業管理機構和隊伍建設與事業發展之間不相適應的狀況比較突出,直接影響專業建設的改革與發展。專業管理與隊伍建設是自學考試業務和政策水平要求較高的工作,各級自學考試機構,特別是全國考辦和省級自學考試機構,要加強機構和隊伍建設,保持機構和人員的相對穩定,進行必要的政策和業務培訓,建立一支有較高業務和政策水平的專業管理隊伍。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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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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