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辦公廳關於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評估工作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部辦公廳關於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評估工作的通知
  • 發文單位:教育部辦公廳
  • 發文時間: 二○○九年七月十五日
  • 實行時間: 二○○九年七月十五日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評估工作的通知
教外廳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
為進一步加強對中外合作辦學的規範管理,促進依法辦學,提高中外合作辦學水平和可持續發展能力,依據《高等教育法》、《中外合作辦學條例》以及《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按照《教育部關於當前中外合作辦學若干問題的意見》(教外綜5號)、《教育部關於進一步規範中外合作辦學秩序的通知》(教外綜14號)等檔案的要求,我部決定組織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評估,現將《中外合作辦學評估方案(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外合作辦學評估系對依法批准設立和舉辦的實施本科以上高等學歷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以及實施境外學士學位以上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的合格性評估。評估目的是督促中外合作辦學堅持引進優質教育資源的法規原則和政策導向,增強我國教育機構吸收、利用優質教育資源和創新能力,維護學生及其他相關主體的合法權益,推動形成辦學者自律、社會監督、政府監管相結合的中外合作辦學管理機制,逐步建立具有較廣泛社會公信力的中外合作辦學質量標準和保障體系。評估重點為依法辦學、引進優質教育資源、辦學質量和社會效益等決定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辦學穩定性及可持續發展能力的關鍵因素。
中外合作辦學評估以辦學單位的自我評估為主,在自我評估基礎上,以隨機抽查等方式組織實地考察評估。自我評估和實地考察等應按評估程式與標準,遵循客觀公開的原則進行。自評報告須按要求進行公示,接受政府主管部門、學生、教師以及社會相關方面的共同監督。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按實際工作需要,通過公布辦學單位自我評估相關信息等方式,對本地區的中外合作辦學評估工作進行監督。我部將通過中外合作辦學監管工作信息平台等渠道向社會公布評估進展情況和評估結果。對通過評估發現的辦學規範、質量較高、社會效果較突出的辦學單位,將宣傳和推廣其辦學經驗;對辦學存在嚴重問題的,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採取限期整改、停止招生等處罰措施。
中外合作辦學評估工作由我部國際合作與交流司統一組織,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具體實施。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教育部評估工作的具體安排,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外合作辦學評估的組織與協調工作。
中外合作辦學評估將分階段進行。2009年下半年將先在天津、遼寧、江蘇、河南四省市試點,在總結經驗並進一步完善評估標準和程式後全面推行。
附屬檔案:中外合作辦學評估方案(試行)
教育部辦公廳
2009年07月15日
附屬檔案:
中外合作辦學評估方案(試行)
一、中外合作辦學評估方案說明
為貫徹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中確定的“擴大開放,規範辦學、依法管理、促進發展“的中外合作辦學工作方針,全面落實教育部加強中外合作辦學行政監管的措施,推進“兩個平台“(建立中外合作辦學監管工作信息平台和中外合作辦學頒發證書認證工作平台)和“兩個機制“(建立中外合作辦學質量評估機制和中外合作辦學執法和處罰機制)建設,進一步規範中外合作辦學管理,提高中外合作辦學質量,促進中外合作辦學健康發展,決定組織開展對中外合作辦學的評估工作。
1.評估對象
依法批准設立和舉辦的實施本科以上高等學歷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以及實施境外學士學位以上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
2.評估性質
合格評估。標準依據國務院《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和教育部《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實施辦法》以及相關檔案要求而制定。
3.評估周期
原則上依據中外合作辦學審批的辦學年限及培養周期進行定期評估。
4.評估方式
採用單位自評與實地考察評估相結合的方式。
5.評估結果
評估結果分為合格、有條件合格和不合格三種。
中外合作辦學評估結果將根據實際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並反饋到辦學單位,指導改進辦學。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評估情況對存在的問題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採取相應措施。同時,通過評估,發現辦學質量及效果突出的中外合作辦學典型,大力宣傳、借鑑好的辦學經驗,促進中外合作辦學質量的提高。
二、中外合作辦學評估指標體系
1.中外合作辦學機構評估指標體系
一級指標 二級指標
1.辦學宗旨
(1)機構定位
(2)辦學思路
2.管理體系
(3)管理機構
(4)管理隊伍
3.資金資產管理
(5)資產管理
(6)資金管理
4.質量管理
(7)招生和學籍管理
(8)教學管理
(9)教學質量監督
(10)文憑證書管理
5.師資隊伍
(11)師資評聘
(12)師資狀況
(13)師資隊伍建設
6.教學設施
(14)教學設施狀況
(15)教學設施建設
7.培養質量
(16)畢業成果質量鑑定
(17)學生滿意度
(18)社會評價
8.社會效益
(19)辦學單位內部效益
(20)辦學單位外部效益
9.辦學特色
(21)辦學特色
備註:中外合作辦學機構評估指標體系有9項一級指標,21項二級指標。
2.中外合作辦學項目評估指標體系
一級指標 二級指標
1.培養目標與培養方案
(1)培養目標
(2)培養方案
2.項目管理
(3)管理機構
(4)資金管理
(5)招生和學籍管理
(6)教學質量監督
(7)文憑證書管理
3.培養條件
(8)政策環境
(9)教學設施
4.師資隊伍
(10)師資評聘
(11)師資狀況
(12)師資培訓
5.教學組織
(13)教學計畫
(14)教學大綱及教材
(15)教學方式
(16)教學檔案及教學檔案
6.培養質量
(17)畢業成果質量鑑定
(18)學生滿意度
(19)社會評價
7.社會效益
(20)辦學單位內部效益
(21)辦學單位外部效益
8.辦學特色
(22)辦學特色
備註:中外合作辦學項目評估指標體系有8項一級指標,22項二級指標。
三、中外合作辦學評估指標說明
(一)中外合作辦學機構評估體系指標說明
1.辦學宗旨
(1)機構定位
重點評估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在培養層次、人才類型、服務面向等方面是否定位明確、合理;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定位是否體現了中外合作辦學的優勢。
(2)辦學思路
重點評估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在辦學指導思想、教育觀念、質量意識、優質教育資源引進等方面是否符合我國人才培養的原則和要求。
2.管理體系
(1)管理機構
重點評估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管理機構及管理制度情況。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是否成立了符合法規要求的管理機構,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是否設立了理事會或者董事會,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是否設立了聯合管理委員會,且中方組成人員不少於二分之一;是否建立了管理機構發揮作用的機制,確定了符合法規的議事程式,對中外合作辦學發揮了領導和監督作用;管理機構是否與學生建立了有效的溝通機制,為學生提供了良好服務;管理機構是否通過網路、報刊等渠道,向社會公布項目的辦學層次和類別、專業設定、課程內容、招生規模、收費項目和標準等辦學基本情況,是否定期向上級主管部門提交關於招收學生、課程設定、師資配備、教學質量、財務狀況等辦學情況報告。
(2)管理隊伍
重點評估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管理人員情況。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理事會、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是否三分之一以上組成人員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中外合作辦學機構聘任的外籍管理人員是否具備學士以上學位和相應的職業證書,並具有2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管理人員的學歷結構、資歷結構,專職和兼職管理人員構成比例是否合理,是否具備比較好的管理能力和管理經驗;是否建立了評價管理人員履行崗位職責的考核制度;管理人員履行崗位職責情況等。
3.資金資產管理
(1)資產管理
重點評估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資產管理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財務管理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等法規。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是否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中外合作辦學資產;固定資產是否產權清晰;是否獨立設立固定資產賬戶,對固定資產的數量、單價、使用年限、使用部門進行記錄;大型、精密、貴重資產報廢和轉讓是否經過有關部門鑑定,並完成固定資產清理程式;是否存在改變按照公益事業獲得的土地及校舍的用途的情況等。
(2)資金管理
重點評估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資金管理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財務管理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等法規。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財務、會計制度和資金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收費項目和標準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向社會公布;是否按學年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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