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科學技術委員會章程

教育部關於印發《教育部科學技術委員會章程》、《教育部科學技術委員會學部章程》和《教育部科學技術委員會學風建設委員會章程》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部科學技術委員會章程
  • 檔案性質:部門規章
  • 發布時間:2010年
  • 發布單位:教育部
檔案信息,章程,

檔案信息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總裝備部科技委,部屬有關高等學校:
現將2009年度教育部科技委全會暨科技委換屆大會通過的《教育部科學技術委員會章程》、《教育部科學技術委員會學部章程》和教育部科學技術委員會學風建設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通過的《教育部科學技術委員會學風建設委員會章程》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1.教育部科學技術委員會章程
2.教育部科學技術委員會學部章程
3.教育部科學技術委員會學風建設委員會章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屬檔案1:

章程

(2009年度教育部科技委全會暨科技委換屆大會2009年12月24日修訂通過)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高等學校的教育質量和科技創新水平,加強高等學校與國內外大學、研究機構、企業和相關部門的交流與合作,促使高等學校在我國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更大作用,特設立教育部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育部科技委)。
第二條 教育部科技委是教育部指導高等學校科學技術工作的高級諮詢機構,是國家和教育部的思想庫和智囊團,為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社會的科技工作提供服務。
第三條 教育部科技委的主要任務是:
(一)對高等學校在科學技術工作中貫徹中央關於經濟、科技、教育方面的重大決定以及擬議中的有關方針、政策進行研究,提出建議。
(二)對國內外科學技術、教育及經濟、社會發展動向和趨勢進行戰略研究,對我國和我國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發展戰略與規劃提供諮詢,對科學技術事業發展政策的制定與重大措施的實施提出諮詢建議。
(三)受教育部委託,代表教育部參與有關制定我國科學技術發展的方針、政策、規劃、重大措施等活動;對科研基地、重大科研項目、高層次創新型人才及科研成果等進行評審和評估,並提交評議報告。
(四)促進高等學校在承擔國家重大科學技術任務方面的校際協作,以及與科研機構、企業的產學研合作,促進國際科學技術合作交流,促進高等學校在國防建設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五)對我國科技人才的培養和高等學校教學、科研隊伍建設以及學科建設中的重大問題進行研究,提出建議。推動有關方面創造條 件,以利於優秀中青年科技人才脫穎而出。
(六)弘揚科學精神,倡導良好的學術風氣,加強學術道德建設,促進高等學校學術活動的健康發展。
(七)完成教育部交辦的其他工作。第二章組織體制
第四條 教育部科技委實行聘任制和任期制,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設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2名;秘書長在主任委員領導下,負責處理日常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五條 科技委委員主要由教育部從高等學校中選聘政治立場堅定、學術水平高、學風嚴謹、辦事公正、視野開闊並且積極參加科技委活動的專家組成;另從海外和其他部門、行業選聘部分專家。每屆任期4年,原則上不超過兩屆,每屆新委員人數一般不少於二分之一。科技委委員原則上年齡一般不超過60歲,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年齡不超過75歲,戰略研究指導委員會委員不受屆數與年齡限制。科技委委員人數100人左右。
第六條 教育部科技委內設戰略研究指導委員會、學風建設委員會和若干學部,並依託高校建設若干教育部戰略研究基地。戰略研究指導委員會、學風建設委員會、學部和戰略研究基地依據相關章程、規定開展工作。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常設或者非常設的跨學科綜合性專門小組,開展專項研究工作。
第七條 教育部科技委在教育部科技司內設立專門的日常組織協調與辦事機構。第三章科技委活動
第八條 教育部科技委每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制訂年度工作計畫,決定重大事項。每季度召開一次主任辦公會議。
第九條 教育部科技委設立戰略研究指導委員會,圍繞建設創新型國家與人力資源強國的戰略目標,組織指導重大戰略研究。
第十條 教育部科技委設立學風建設委員會,指導和推進全國高等學校的學風建設。
第十一條 教育部科技委設立若干學部。學部既是戰略研究平台,也是學術交流平台。通過每年的學部全體會議等多種形式,充分發揮學部以及學部委員的作用。
第十二條 教育部科技委依託有關高校建立一批戰略研究基地。戰略研究基地是組織開展高水平戰略研究、政策諮詢和創新人才培養的科研實體。第四章財務管理
第十三條 教育部科技委經費由教育部預算單列,用於專項研究和日常辦公。教育部科技委經費使用嚴格按照國家財務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教育部科技委內設機構經費原則上由科技委提供,接受科技委和掛靠單位審計監督。第五章附則第十五條 教育部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其他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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