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高校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

高校是我國開展科學研究的一支重要力量。近年來,隨著高等教育事業的蓬勃發展,高校承擔的科研項目和籌措的科研經費均呈現大幅增長趨勢,科研經費已成為學校重要的資金來源之一。在科研經費的管理和使用過程中,絕大部分高校根據財政部、教育部等部門的要求,加強管理,合理使用,保證了科研項目的順利實施。但從近年來審計、檢查的情況看,也有少數高校對科研經費管理重視不夠,或管理制度不夠健全,或已有的管理制度執行不嚴格,致使學校在科研經費管理方面出現一些問題,影響了正常的科研工作。針對當前高校在科研經費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為進一步加強高校科研經費管理,明確經濟責任,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科研工作健康發展,現提出如下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部、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高校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
  • 實施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
  • 發布單位:財政部
  • 時間: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財務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財務司(局),教育部直屬各高等學校:
一、必須高度重視科研經費管理。加強科研經費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是高校科技事業持續、健康發展的基本保證。各高校的黨政主要領導,特別是作為學校法定代表人的校長必須高度重視此項工作,投入足夠時間和精力,採取有效措施,切實加強科研經費管理,進一步提高科研經費的使用效益。分管財務、科研工作的校級領導必須對科研經費的管理和使用負責。
二、必須將科研經費納入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高校取得的各類科研經費,不論其資金來源渠道,均為學校收入,必須全部納入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集中核算,並確保科研經費專款專用。
三、建立健全科研經費管理責任制。各高校要進一步明確學校科研、財務等部門及項目負責人在科研經費使用與管理中的職責和許可權,建立健全科研經費管理責任制。學校科研部門負責科研項目管理和契約管理,並配合財務部門做好經費管理的有關工作;財務部門負責科研經費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指導項目負責人編制項目經費預算,審查項目決算,監督、指導項目負責人按照項目立項書或契約約定,以及有關財經法規在其許可權範圍內使用科研經費;項目負責人負責編制科研項目經費預算和決算,並按規定使用經費。項目負責人應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按有關規定及時辦理科研項目結題及結賬手續,並對科研經費使用的真實性、有效性承擔經濟與法律責任。科研部門、財務部門和項目負責人應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做好科研經費管理工作。
四、不斷完善校內科研經費管理制度。各高校要針對當前科研經費使用和管理中出現的問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不斷完善校內科研經費管理制度。特別應針對當前橫向科研經費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建立和完善校內橫向科研經費管理辦法,切實加強橫向科研經費的管理。橫向科研經費的收支必須規範,經費的使用要依據科研活動的實際需要、符合有關法規制度的要求。在橫向科研活動中,為個人牟取私利、損壞學校聲譽或給學校造成經濟損失的,必須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觸犯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責任。
五、加強對項目管理費、人員經費、業務費等支出的管理。項目管理費、人員經費、業務費等支出是科研經費支出的合理組成部分,各高校應通過逐步建立和完善全額成本核算制度,確定項目管理費、人員經費、業務費等支出的合理水平。其中,項目管理費可根據項目管理辦法或項目契約規定的比例由學校安排使用;項目管理辦法或項目契約沒有明確規定的,由學校制定管理辦法予以規範,但目前項目管理費提取比例最高不得超過項目經費總額的10%。提取的項目管理費必須納入學校預算統籌使用。人員經費、業務費等其他各項支出,各高校應根據科研項目管理辦法或項目契約的要求據實列支,不得預提。
六、建立研究生助研津貼制度。研究生是高校科研活動的重要生力軍。在科研活動中培養和提高研究生的科研能力,是我國培養高層次人才的有效方式,也是高校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的成功經驗和重要任務。各高校一方面要充分發揮研究生在學校科研工作中的作用,另一方面應緊密結合研究生培養機制改革,並根據科研項目管理辦法或項目契約的要求,對參加課題研究的研究生,在課題經費支出中據實安排研究生勞務費用支出,作為研究生助研津貼。
各高校要重視和規範研究生助研津貼的管理工作。日常核算時要保證助研津貼在科研經費中的支出,並採取直接轉入研究生個人銀行卡等措施,確保助研津貼按時足額發給研究生。
七、加強科研經費轉撥管理。各高校必須嚴格規範科研經費轉撥行為。所有轉撥的科研經費,必須由學校科研部門和財務部門共同審批。申請轉撥經費的項目負責人應向學校科研、財務部門提供科研項目批覆、項目契約和其他必要的資料,否則不予批准。項目負責人不得借協作科研之名,將科研經費挪作它用,或轉入與項目負責人有直接經濟利益關係的關聯單位。違反規定者,一經發現,必須嚴肅處理。
經費轉撥業務必須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辦理。財務部門依據經費轉撥批件、項目契約、協作單位的合法有效財務憑據辦理轉撥手續,不得將款項轉入非協作單位或個人的銀行賬戶。財務部門設立外撥經費支出科目核算科研經費的轉撥業務。
八、加強科研項目結餘經費管理。目前,高校科研項目結餘經費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是結題不結賬。各高校應根據學校實際,制定校內科研經費結賬管理辦法,明確課題結賬時間和結餘經費的用途。科研項目結束或通過驗收後,學校科研管理部門應及時通知財務部門已結題課題的有關信息。原則上,項目負責人應在六個月內根據學校制定的科研經費結賬管理辦法辦理結賬手續。對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結賬手續的科研項目,學校有權按照校內管理辦法予以結賬。
九、規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管理。除項目管理辦法或項目契約另有規定外,凡使用科研經費購置的固定資產,均屬於學校的國有資產,必須納入學校資產統一管理。各高校要加強對科研成果的管理和保護,除項目管理辦法或項目契約另有規定外,科研成果推廣套用、轉化轉讓應由學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成果轉化法》和《高等學校智慧財產權保護管理規定》執行。
十、加強科研契約管理。科研契約是高校和資金提供方權利義務的法律約定,各高校要制定相應管理辦法,設立專門崗位,管理科研契約。必須建立科研契約的審查制度和授權簽字制度,未通過審查的科研契約,項目負責人不得承接科研項目。審批通過的科研契約,必須由學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託人代表學校簽訂,未經授權的單位和個人一律無權代表學校簽署科研契約。
十一、逐步建立科研經費績效考核制度。各高校要逐步建立科研經費使用的績效考核制度,完善科研項目的績效考評機制,對科研項目所取得的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進行考核和評價,提高項目管理水平和資金使用效益。
十二、必須加強科研經費的監督檢查工作。各高校要加強對科研經費的監督和檢查,根據財政部制定的有關內部會計控制規範,建立健全科研經費使用和管理的監督約束機制,對科研項目負責人使用科研經費實施有效監督,做到手續完備,賬目清楚,核算準確,監督有力,確保科研項目資金安全併合理使用。要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科研經費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對科研經費使用中的違規行為,應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各高校要自覺接受並積極配合財政部、教育部、審計署等有關部門和科研經費提供方或其委託的社會中介機構,依據國家有關法規和科研契約對科研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的檢查監督。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糾正。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項目經費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應按照有關規定對相關人員給予處罰。
教育部
財政部
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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