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選擇功能

教育選擇功能是指教育系統對社會選擇的作用。教育的社會發展功能之一。即社會通過教育對人才進行分層。在現代社會,教育選擇對社會選擇和分配人才的作用大大加強,學校被稱為“社會選擇和分配機構”、“ 進行考試和授予資格的最大場所”。主要表現為:(1)學校選擇的普遍性。一方面,每個青少年在正式步入社會以前,都必須先經過學校的選擇;另一方面,選擇還廣泛地表現在學校系統內部的各個過程,如學生被選入某一級、某一類學校,被列入某一級評價等。

(2)學校標定的權威性。學校以各種方式作出的標定(如學歷說明、考試評價)在社會選擇中獲得制度化的確認,成為選用人才重要的、權威性的參考依據。選擇功能的發揮若不全面和不正確,則在一定程度上導致“學歷主義”和“片面追求升學率”現象。選擇功能的釋放與社會流動、社會成層關係密切。如:競爭性教育選擇有助於社會成員向上流動,贊助性教育選擇則使社會成員各司其位。在選擇功能的研究上,英國學者霍珀的《關於教育制度分類的類型學》被稱為運用功能論進行分析的最重要文獻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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