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所有殘疾兒童法令

教育所有殘疾兒童法令簡稱“PL—142 號公法”。1975 年美國第 94 屆國會通過的聯邦法令。規定殘疾兒童有 11 類:聾、盲聾、重聽、智力落後、多種障礙、肢體殘疾、其他身體病弱、嚴重的情感障礙、學習障礙、語言障礙、視覺障礙。3 歲~ 21 歲殘疾兒童和青少年需接受義務教育和相關的特殊教育服務。

提出要在最少受限制環境中對殘疾兒童進行教育,為每個殘疾兒童制定個別化教育方案。強調在檢查、評估殘疾兒童時不得歧視他們;創造適合每個兒童文化背景的條件,並保證家長參與評價和制定教育計畫的權利。實施後對美國特殊教育的發展和教育體系的變化產生巨大影響。1983 年和 1986 年修訂部分條文,擴大受特殊教育服務的年齡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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