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單行法

教育單行法亦稱“教育部門法”。指根據憲法和教育基本法原則制定的調整某類教育或教育的某一具體部分關係的教育法律。前者如義務教育法、職業教育法等,後者如教師法、青少年保護法等。不得與憲法和教育基本法相牴觸,其法律效力低於教育基本法,高於教育行政法規。在教育法的諸多淵源中占有重要地位。完備的教育法律制度,在教育基本法之下的教育單行法應基本覆蓋教育的主要部類和教育的主要方面。較典型的是日本,在學校教育(各級公立和私立學校)、社會教育、教育財政、教職員、教育行政(文部省和地方教育委員會)方面都有單行教育法,連同其教育基本法,通稱為“教育小六法”。

中國的教育單行法屬於一般法律(即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根據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憲法第 67 條的規定,一般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現已制定並公布實施的有:(1)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 1980 年 2 月通過,1981 年 1 月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2)第六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 1986 年 4 月通過,1986 年 7 月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3)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 1993 年 10 月通過,1994 年 1 月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4)第八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 1995 年 3 月通過,1995年 9 月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5)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 1996 年 5 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此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發布的教育方面的決定、決議等法律檔案,如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 1985 年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教師節的決定》,亦屬教育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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