敕修百丈清規

在唐玄宗到憲宗的時候,百丈懷海(720~814)禪師制定了清規。很多人以為禪宗是特別中國化的佛教宗派,它標舉不立文字,教外別傳,直指人心,見性成佛。其行事往往特立獨行,脫略不羈。到了百丈時期,更是因他住於律寺之中,而感到對禪宗“說法住持,未合軌度,故常爾介懷”,從而別創禪林,制立清規。百丈清規制定之後的幾百年間,就出現了十幾種清規,歷代叢林依百丈清規為藍本,作了一些權宜性的增減,到元代至元年間(1335~1340),奉敕重修,稱為敕修百丈清規。迄今近七百年間,百丈清規一直作為歷代寺院的基本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敕修百丈清規
  • 制定者:百丈懷海(720~814)禪師
  • 年代:唐玄宗到憲宗的時候
  • 宗派:禪宗
簡介,百丈清規,百丈禪師,實行清規的主要情況,結夏與結冬,安單,大請職,貼單,打七,普請,歲計,肅眾,榜狀牌示,鐘鼓法器,

簡介

清規是中國禪宗寺院(叢林)組織的規程和寺眾(清眾)日常行事的章則,也可說是中世以來禪林創行的僧制。本來中國佛教從東晉道安首創僧尼規範三例以後,即隨時有在戒律之外別立禁約之舉,如支遁立眾僧集儀度,慧遠立法社節度,乃至梁武帝造光宅寺於金陵,命法云為寺主,創立僧制,用為後范,皆是其例(見《大宋僧史略》卷中《道俗立制》條)。到了中唐,禪宗盛行,百丈懷海禪師痛感禪僧住在律寺內,雖另處別院,但於說法住持,都不能合法。於是他於元和九年(814),別立禪居之制:尊“長老”為化主,處之“方丈”;不建佛殿,只樹“法堂”,學眾盡居“僧堂”,依受戒年次安排;設“長連床”,供坐禪偃息;閤院大眾“朝參”“夕聚”,長老上堂,徒眾側立,賓主問答,激揚宗要;“齋粥”隨宜,二時均遍;又行“普請”法,上下均力;事務分置十“寮”,置首領主管等等(見《景德傳燈錄》卷六末附《禪門規式》)。這些就成了叢林新例,與律法不同(見《僧史略》卷上《傳禪規法》條)。世人即稱為《百丈清規》。
敕修百丈清規
從凡夫發心到因地之中的修行,從修學的增上到佛果的圓滿,沒有哪一個階段可以離開戒律。
佛弟子身份的取得和增上,都是由於戒律的受持與熏修而獲得。是不是佛弟子,要看他(她)是否受持佛戒來定;其修學的情況如何,要從其戒律的薰染程度來說。就佛法的修學眾來說,不管是在家眾還是出家眾,戒律都是其必不可少的行為規範。
戒律既是佛弟子個人修學的依學處,又是佛弟子眾的和合規範。就佛法的整體而言,戒律更是佛法住世的根本保障。然而,從戒律在佛教的現實中所呈現出來的境遇來看,又是極盡曲折艱難的。在佛教的原始發祥地古印度,佛陀入滅之後,關於戒律的歧異主張,對佛經結集和教團的分裂、部派的出現,都可以說是最主要、最直接的因素。在中國,先是由於佛法未昌,戒律不行,待到律宗興起,又因律典浩繁,研習乏人,而難以為繼,時至日下,戒律益發萎靡,幾至無聞。
除佛制的戒律以外,歷代王朝政權針對佛教有著各種各樣的僧尼令或僧道格,歷代的佛教徒亦有各色的僧制、清規。其中,戒律是來自於大小乘佛教的佛制;僧道格即是政令,是國家政府部門對僧尼等制定的政策法令,可以說是歷代的宗教政策;而僧制和清規則是佛教傳布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是中國佛教歷代高僧大德們結合本土風俗、民情、文化等具體情形,為匡正僧尼的行為,於戒律之外,另制定其他若干約束僧尼言行的僧團制度。基本上,就是這四種--戒律、僧道格僧制、清規--制約著中國的僧團。

百丈清規

本名“禪門規式”,系釋懷海主持新吳(今奉新)百丈山百丈寺法席時所制訂,故稱“百丈清規”。“百丈清規”制訂的詳確時間現已不可考,據宋釋道原編《景德傳燈錄)記載,當在唐貞元五年(789)至唐元和九年(814)之間,“百丈清規”內容和卷數今亦不可考。
百丈清規是應禪宗教團的出現和不斷壯大的形勢而出現的,可以說,沒有禪宗僧團的出現,也就沒有百丈清規的出台。而百丈清規的制定,又為禪宗僧團的發展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這可說是禪宗僧團存在和發展的根本保障。禪宗的真正崛起,是以清規的創建為主要標誌,而清規的制定,又為禪宗寺院的普遍興起起到了根本的推動作用。正是禪宗的特別教育法,使百丈禪師創建了禪宗特色的清規,而百丈清規又使禪宗的特別教育法得到了順利的實施。
百丈清規的原貌,在現在已經無法得窺,但是在一些相關的資料中還保持了大量的信息,在《宋高僧傳》卷十有《百丈懷海傳》、《景德傳燈錄》卷六亦有懷海傳並其《禪門規式》,在《卍續藏》第16套第5冊的《禪苑清規》卷十有《百丈規繩頌》,在《大正藏》有《敕修百丈清規》卷八的《古清規序》【《大正藏》卷四八,1157~1158頁。】,還有陳詡所撰寫的《冊洪州百丈山故懷海禪師塔銘》【《大正藏》卷四八,1156~1157頁。】,其中陳詡所寫的塔銘是唐憲宗元和十三(818)年十月三日即百丈示寂後四年完成的,是迄今為止關於百丈最早的資料,其對百丈時代的情況描述,可信度應該是比較高的,但是卻沒有提及《百丈清規》的存在。
百丈懷海禪師制定清規,繼承了印度的戒律精神而本著隨方毗尼的原則加以適當的變革。隨方毗尼,是說戒律(毗尼)可隨各地之風土習俗而有開制、緩急之別。隨風俗民情之需,對戒律可斟酌取捨。即戒律中佛陀未禁止之事、未開許之事等,得隨順地方之風土、氣候等而斟酌開許廢止。比如雖為佛陀未曾制定之法,然為他方之習俗,則應遵行之,如我國食必用匙箸,行必著鞋履等。《五分律》卷二二:“復告諸比丘:雖是我所制,而於余方不以為清淨者,皆不套用。雖非我所制,而於余方必應行者,皆不得不行。”【《五分律》卷二二,《大正藏》卷二二,153a。】意思是說,假令佛所制戒於他處不合當地風土習俗,則不可用。又若雖非佛所制戒,但於他處為不得不施行者,則必當施行。此為如來在世親口宣說之教。
“百丈清規”面世之後,很得僧俗兩界重視,宋代翰林學士開國侯楊億述在《序)中稱“詳此一條制,有四益。一不污清眾生恭信故,二不毀僧形循佛制故,三不擾公門省獄訟故,四不泄於外護宗綱故”。正是這樣,“百丈清規”制訂後,很快風行江西,廣及全國。從唐至宋而元,多有增刪,諸本雜出。
元元統三年(1335)有《敕修百丈清規)(八卷)面世。{敕修百丈清規》略稱《百丈清規》,也稱《清規》。元元統三年(1335)百丈山大智壽聖禪寺住持釋德輝奉敕重編,大龍翔集寺住持釋大沂校正,收入{大正藏)第48卷。釋德輝,字東陽,臨濟宗楊歧派釋晦機元熙弟子,元天曆二年(1319),嗣住江西道龍興路百丈山(今江西奉新縣境)大智壽聖禪寺。至元元年(1335),奉敕重修《百丈清規》八卷。今有明正統七年(1442)刻本傳世。

百丈禪師

百丈禪師生於唐玄宗九年,壽九十五歲,至憲宗元和九年正月歸寂。所著《清規》,首章即祝厘,次章即報恩,又次章即報本。此種極嚴重之佛事,若無佛殿,向何處舉行乎?
自百丈寂後,歷二百餘年,至宋真宗景德元年,楊億為《清規》作序。有“不立佛殿、唯樹法堂者,表佛祖親囑受、當代為尊也”,竊疑乃“前立佛殿,後樹法堂”,正合“佛祖親囑受”之意,而近千年來無人改正。今弘儲禪師亦據此為論斷,不禁痛心疾首禪寺無佛殿,將絕無佛耶?抑傍邊小屋供佛耶?奉旨祝厘於偏傍小屋,不唯輕佛,其輕君也大矣!以此一事,知此“不”字、“唯”字乃“前”字、“後”字之訛。揚州所刻《清規證義》,已令改正。
今避難,寓靈岩,見所錄儲公所作《寶王殿記》,深恐“以訛傳訛,將人天師表之百丈竟以魔外之行為誣之”,因略為辯論,以期後之來哲各各尊佛尊祖,以維持法道於無既也。知我罪我,所不計焉。

實行清規的主要情況

現在叢林中實行清規的主要情況,約略如次:

結夏與結冬

叢林每年以結夏(即結夏安居,亦稱結制)、解夏(亦稱解制)、冬至、年朝為四大節,極其重視。結夏、解夏,系遵印度原制;冬至、年朝,則依中土風俗。結夏七日原為四月(前安居)或五月(後安居)的十五日,解夏則在七月或八月的十五日,但從元代以來,各提前一日講習禮儀,以便期內得專心修道。另外,在每年從十月十五日到次年正月十五日的九旬期間,叢林中也結制安居,稱為結冬。這是仿照結夏制度集合江湖衲僧來專修禪法的,故名為“江湖會”。清代以來,叢林曾有隻結冬而不結夏的反常現象,後經糾正,仍以結冬坐禪、結夏講經學律等為慣例(見《清規證義記》卷八)。近代著名叢林如寧波天童寺等,都實行這樣“冬參夏講”的制度。

安單

叢林的成員通稱清眾。凡曾受具足戒的比丘,衣缽戒牒俱全的遊方到寺,都可掛搭(亦稱掛單),暫住於旦過寮(又稱雲水堂)。如掛搭已久,知其行履可以共住的,即送入禪堂,名為安單,從此成為清眾,隨同結夏。一般叢林都從四月一日起,照規入夏,禁止遊方,鎖旦過寮。至八月一日,始開寮重新接眾。又叢林安單亦分春冬兩期,春期自正月十六日起至七月十五日止,冬期自七月十六日起,至次年正月十五日止。在正月、七月期頭進禪堂者,名為大進堂。

大請職

此即一寺的人事安排,為叢林冬期的重要行事,一般於每年八月十六日舉行。事先半月,由客堂開具新進堂禪眾和舊住的名單,送住持查閱。至八月十四日,住持召集客堂、禪堂、庫房諸頭首共議請職。十六日大眾齊集大殿月台,知客點名,依次進殿,宣布職事名單並講清規,新請職事即到法堂謁住持,又到禪堂行十方禮,再依職送位。

貼單

此為一寺職事及常住人員名單的公布,例於每年十月十五日舉行。事先客堂與維那將閤寺人員戒臘久近開具清單,送與住持、寫成單票(每條四字,職序在上,法名在下)。十四日,客堂掛“貼單”牌,到十五日,住持入堂說法,為首座貼單,其餘由維那貼,以職事大小,戒臘先後為序,再各按名位順次送單。凡單上有名的,都是一寺常住的成員。

打七

此是結冬中的重要行事。叢林坐禪通例從九月十五日起加香,即延長坐禪時間。又從十月十五日至次年正月七日舉行禪七,每七天為一期,謂之打七。此為禪眾剋期取悟的禪會,或打七七,或打十七,不定。每一禪七的起解,稱為起七和解七,各有規定儀式。

普請

即普遍邀約大眾勞作的制度,亦稱出坡。此制在唐代即已行於各地,如開成四年(839)九月二十八日,日僧圓仁入唐巡禮至山東赤山院,記載目睹的情形說:當院始收蔓菁蘿蔔,院中上座等盡出揀葉;如庫頭無柴時,院中僧等不論多少,盡出擔柴去(見《入唐求法巡禮行記》卷二)。不過此種制度原來由於倡導農禪,凡耕作摘茶等作務都以普請為之。後世普請只限於輕微勞動,如四月佛誕摘花、六月曬藏、曬薦、平時園中摘菜、溪邊搬柴以及節前寺舍掃除等,皆偶一為之而已。直到今天,始見恢復原來的精神,已有叢林以勞動為佛事之一的新制。

歲計

是叢林歲末的會計報告。在現存的唐代文獻中還有此種記載。如開成三年(838)十二月二十九日,日僧圓仁至揚州開元寺,記云:眾僧參集食堂,禮佛上床坐,有庫司典座僧於眾前,讀申歲內種種用途賬,令眾聞知(見《入唐求法巡禮行記》卷一)。歲計原行於歲末,由住持審查各種簿冊,但現在叢林的會計報告,多每月舉行一次,由住持召集禪堂班首、維那、客堂知客、僧值、庫房都監、監寺等,於丈室行之,稱為算賬(見《高旻寺丈室規約》)。

肅眾

即僧眾違犯清規的處分。古規,清眾中生事違規者由維那檢舉,抽下掛搭衣物,擯令出院,以安清眾。或有所犯,即以拄杖杖之,集眾燒衣缽道具,遣逐從偏門出,以示恥辱(見《景德傳燈錄》卷六末附《禪門規式》)。後世遵此,對於三業不善不可共住的禪僧也以香板相責,並遷單擯出。在《清規》中還明定肅眾辦法,除刑名重罪例屬官廳處置外,若僧中自相干犯,都以清規律之,隨事懲戒,重則集眾捶擯,輕則罰錢、罰香、罰油,而榜示之。又擯出犯規者,還要將擯條實貼山門,鳴大鼓三通,以杖攻出(見《清規證義記》卷五)。

榜狀牌示

叢林行事通知的方法,通常有知單、貼榜、書狀和牌示等。如住持宴請首座或遠來尊宿等茶湯,皆開列名單,由侍者報知,謂之知單。方丈、庫司招待大眾茶湯的請柬則用榜,首座請柬用狀。方丈請首座,榜貼於僧堂前東邊牌上,庫司請首座,榜貼於西邊牌上。首座請下頭首茶,狀貼於僧堂前下間板上。叢林從來最重茶禮,有謝茶不謝食之說。又叢林行政性的通知,用掛牌方式傳達,名為牌示。用掛牌地點隨各種行事而不同。如結夏、誦戒、請職、貼單、普佛等牌示,皆掛齋堂前;上堂、秉拂、祈請、禱雨,掛大殿前;起七、解七,掛禪堂前;升座、免禮等,掛內韋馱殿前(見《高旻寺規約》)。

鐘鼓法器

此為叢林號令所寄,鳴扣各有常度。凡禪堂坐參、佛殿誦念、食堂齋粥、升堂集眾、普請巡寮、入浴送亡等一切行事,都依鐘鼓等號令進行。如集眾上殿則僧堂鳴鐘,長老升堂則法堂擊鼓,報眾同赴。普請則開梆、催板,新住持入院則鐘鼓齊鳴。凡止靜、開靜、念誦、齋粥等行事,從朝到暮,鐘鼓交參,遂形成叢林一定的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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