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生衣燈

救生衣燈

救生衣燈由燈罩、燈座、發光體、電路板、電池及連線件等主要構件組成的燈具,適用於夜間向救助人員指示穿著救生衣的落水人員在海上的位置。其性能符合我國現行的《海船救生設備規範》、《海船信號設備規範))以及將於1986年生效的《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救生衣燈
  • 外文名:lifejacket light
  • 性質:救生設備
  • 組成:罩、燈座、發光體、電路板等
  • 對象:夜間救助人員
  • 套用:海上救援
設計要求,燈的檢驗,性能要求,

設計要求

1、 救生衣燈的外型應儘可能小巧、便於攜帶、安置。
2、 救生衣燈的外觀尺寸應符合產品圖紙要求,外觀表面清潔、無污垢。
3、 救生衣燈的燈罩應為合適的材料製成的球體,不得有氣泡、裂紋、斑點等降低光通量的缺陷。
4、 救生衣燈的標牌應內容清晰、準確。

燈的檢驗

包括產品的例行試驗和產品的交收檢驗。
1、產品的例行試驗是指產品定型時或型式認可時,或型式認可後每四年首批生產時,或型式認可前每年計批產品試驗時,由產品製造和船舶檢驗局按本標準產品例行試驗規定的項目和範圍進行試驗。
2、產品的製造檢驗(又稱交收險驗)是指產品經定型或型式認可後,對每批產品(不得多於500具,不足者按一批計)按本標準產品交收檢驗的項目進行校驗。
3、若產品的結構、工藝或材料有更改時,或轉廠生產時,均應進行例行試驗。
4、經製造檢驗合格出廠的產品,均應有船用產品證書和製造廠產品合格證。

性能要求

1、 救生衣燈應能在水溫為一1℃~+30℃範圍內正常工作。
2、 救生衣燈應能在一30℃~+65℃的空氣溫度中存放而不致於損壞。
3、 救生衣燈上半球體所有方向的發光強度不少於0.75 cd cd,發光持續時間不少於8 h。
4、 對於乾電池型救生衣燈,開關打開後1 s內燈具應啟動點亮;觸水型開關浸入水中,1 min內燈具啟動點亮。對於海水電池救生衣燈應能在電池放入水中2 min之內開始發光,在海水中5 min之內達到0.75 cd的發光強度;在淡水中10 min之內達到0.75 cd的發光強度。
5、救生衣燈在救生衣上的安置應穩固、簡便,當穿著救生衣的人員從一定高度落入水中時,應不致損壞,不會從救生衣上拋出;當穿著救生衣的人員在水中游泳或漂浮時,應保證救生衣燈的發光部件露出水面,海水電池在救生衣沒入水下部位。
6、 救生衣燈的開關布置應靈活,有明顯的標示,開啟可靠;海水電池的密封塞應使救生衣,救生服的穿著者能用手打開,使海水能進入電池體內。
7、 救生衣燈應為白色光。
8、 救生衣燈應牢固耐用,具有抗振動性。
9、 救生衣燈應能防腐爛、耐腐蝕,並不受海水、油類或黴菌侵襲的過度影響。
10、 救生衣燈應具備良好的水密性。
11、 救生衣燈應具有良好的耐火性。
12 、如救生衣燈所配的燈是閃光燈時還應:
a) 設定一個手動控制開關;
b) 以每分鐘不少於50閃且不多於70閃的速率閃光,其有效發光強度不小於0.75 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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