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法制辦公室

政府法制辦公室(簡稱法制辦)是由一級政府設立的負責本級政府法制工作的辦事機構。

從上至下,分為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正部級),省政府法制辦公室(絕大多數為正廳級),市政府法制辦公室(正處級),縣政府法制辦公室(正科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是協助總理辦理法制工作事項的辦事機構, 其前身是國務院法制局。1954年1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設定國務院法制局作為國務院直屬機構,1959年6月撤銷。1980年5月和1981年7月,國務院先後設立了國務院辦公廳法制局和國務院經濟法規研究中心。1986年4月,為了加強政府法制工作,更好地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國務院決定,將原國務院辦公廳法制局和國務院經濟法規研究中心合併,重新成立了國務院法制局,為國務院直屬機構。1988年10月,國務院法制局被確定為國務院的辦事機構。1994年3月又被確定為國務院的直屬機構。1998年3月,根據《國務院關於機構設定的通知》,設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作為國務院辦事機構。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主要職責:
根據《國務院關於機構設定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正部級),為國務院辦事機構。
一、職責調整
(一)加強經濟社會發展中緊迫性、重要性問題涉及的政府法制工作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調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設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推進依法行政的具體措施和工作建議。協助總理辦理法制工作事項。
(二)承擔統籌規劃國務院立法工作的責任,擬訂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安排,報國務院批准後組織實施,督促指導。
(三)承擔審查各部門報送國務院的法律法規草案,以及需要由國務院批准的重要涉外規章、部門聯合規章的責任。負責從法律角度審查部門報送國務院審核的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
(四)負責起草或者組織起草有關重要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負責對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行政法規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五)承擔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和國務院部門規章的備案審查責任,審查其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是否牴觸以及它們相互之間是否矛盾,根據不同情況提出處理意見。
(六)研究行政訴訟、行政複議、行政賠償、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執行等法律、行政法規實施以及行政執法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向國務院提出完善制度和解決問題的意見,擬訂有關配套的行政法規、檔案和答覆意見。
(七)負責承辦行政法規的立法解釋工作。承擔協調部門之間在法律法規實施中的爭議和問題的有關工作。承辦申請國務院裁決的行政複議案件,指導、監督全國的行政複議工作。
(八)負責及時清理、編纂行政法規,編輯國家出版的法律、行政法規彙編正式版本。指導規章清理工作。負責組織翻譯、審定國家出版的行政法規外文文本和民族語言文本。
(九)開展政府法制理論、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宣傳,開展對外法制業務交流。
(十)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省、市、縣法制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大致根據國務法制辦的職責設定,因行政級別和區域的不同,職責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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