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會計準則第2號——投資

為了規範投資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本準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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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政府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等4項具體準則的通知
財會[2016]12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各民主黨派中央,各有關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適應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改革需要,規範政府存貨、投資、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會計核算,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根據《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我部制定了《政府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政府會計準則第2號——投資》、《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固定資產》和《政府會計準則第4號——無形資產》,現予印發,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實施範圍另行通知。
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附屬檔案:1.政府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
2.政府會計準則第2號——投資
3.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固定資產
4.政府會計準則第4號——無形資產
財政部
2016年7月6日

檔案全文

政府會計準則第2號——投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投資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投資,是指政府會計主體按規定以貨幣資金、實物資產、無形資產等方式形成的債券或股權投資。
第三條 投資分為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
短期投資,是指政府會計主體取得的持有時間不超過1年(含1年)的投資。
長期投資,是指政府會計主體取得的除短期投資以外的債權和股權性質的投資。
第四條 政府會計主體外幣投資的折算,適用其他相關政府會計準則。
(以下內容省略)

其他準則

政府會計準則第2號——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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