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協甘肅省委員會民族和宗教委員會

政協甘肅省委員會民族和宗教委員會,政協甘肅省委員會第五屆、第六屆、第七屆單設民族和宗教委員會;第八屆合併為民族宗教和三胞聯絡委員會;第九屆與民族宗教和三胞聯絡委員會分設,組建了民族和宗教委員會辦事機構。現為十屆省政協民族和宗教委員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稱:政協甘肅省委員會民族和宗教委員會
  • 行政區類別:甘肅省
  • 所屬地區:中國西北
  • 管轄方面:宗教事物
簡介,簡則,

簡介

政協甘肅省委員會民族和宗教委員會,政協甘肅省委員會第五屆、第六屆、第七屆單設民族和宗教委員會;第八屆合併為民族宗教和三胞聯絡委員會;第九屆與民族宗教和三胞聯絡委員會分設,組建了民族和宗教委員會辦事機構。現為十屆省政協民族和宗教委員會。
主任:郭長樂
副主任:魏瑜年、丹智草、徐存堂
委員(31人):丁軍年、馬忠(回族)、馬生華(回族)、馬世仁(保全族)、馬百齡(回族)、馬全英(東鄉族)、馬建峽(回族)、馬富春(回族)、丹智草(女,藏族)、卡瑪利劍(哈薩克族)、旦正才讓(藏族)、喬雙花(女,土族)、吳仲英(女,回族)、趙曉芳(女,回族)、鐘付全(裕固族)、班省華(布依族)、恩廣禮(滿族)、席前進(蒙古族)、閻孟輝(女,滿族)、姚玉翠(女)、袁宗善、徐存堂、郭長樂、敏文祥(回族)、敏生光(回族)、韓國軍(撒拉族)、韓福俊、韓繼德、釋理因、嘉堪布倉(藏族)、魏瑜年

簡則

第一條
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政協全國委員會關於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的規定》和《政協甘肅省委員會專門委員會通則》的有關規定及本委員會工作的實際,制定本簡則。
第二條
民族和宗教委員會是在政協甘肅省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和主席會議的領導下,組織民族和宗教界委員及有關人士圍繞經濟建設、民族團結、宗教和睦、社會發展等工作,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職能,進行經常性活動的工作機構。
第三條
第民族和宗教委員會,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和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的主題,保障少數民族合法權益,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全面貫徹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發揮宗教界人士和信教民眾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積極作用。
第四條
民族和宗教委員會,緊緊圍繞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社會熱點、難點問題,根據省政協的工作部署,就全省大政方針、貫徹落實黨的民族和宗教政策、民族與宗教方面的有關法律、法規實施情況和社會發展中出現的突出問題,組織民族和宗教界委員開展調查研究、視察與座談活動,向省委、省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五條
(一)組織民族和宗教界委員深入學習憲法以及國家民族和宗教事務的法律法規,貫徹科學發展觀和黨對民族與宗教方面的有關論述和要求,宣傳黨的民族和宗教方針、政策,了解和分析研究民族和宗教工作的新情況、新問題。
(二)結合我省民族和宗教工作的實際,充分發揮民族和宗教界政協委員聯繫廣泛的優勢,加強與民族和宗教界人士的聯繫,開展經常性的走訪、座談和聯誼活動,廣交朋友。關注民族地區的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鼓勵委員為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牽線搭橋。
(三)加強民族團結,引導宗教和諧,配合有關部門協調關係,化解矛盾,促進各民族各宗教團體之間和宗教團體同有關部門之間以及宗教團體內部的團結,調動一切積極因素,為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社會和諧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貢獻力量。
(四)組織本委員會委員就黨和國家的民族宗教政策的貫徹落實情況和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問題進行視察、考察、調研、座談討論,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積極爭取全國政協民族和宗教委員會的工作指導;加強與省內各市、州政協,縣(區、市)政協相關委員會的聯繫合作;密切同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民族和宗教組織的關係;增進同省委、省政府有關部門聯繫與配合,互通信息,開展工作;加強同外省(區、市)政協相關委員會的交流與溝通。
第六條
民族和宗教委員會根據政協甘肅省委員會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的工作部署,制定年度工作計畫,進行年終工作總結,向主席會議或常委會議提交工作報告。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向分管副主席或主席會議請示、匯報。
第七條
民族和宗教委員會採取調查研究、視察考察、協商討論、學習座談、參觀拜訪等各種形式開展活動。在活動中充分發揚社會主義民主、進行充分協商。需對重大問題做出決定時,認真貫徹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第八條
民族和宗教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若干人組成。設主任一人,主任主持委員會全面工作,副主任可根據工作需要,分別負責某一方面的工作。民族和宗教委員會委員由主任會議提名,報請主席會議決定。委員應積極參加委員會組織的活動。
第九條
民族和宗教委員會主任會議由主任、副主任組成。具體研究、討論和決定委員會工作事宜、提交本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的議題和材料。
第十條
民族和宗教委員會全體會議由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及委員會全體委員組成。全體會議須半數以上委員會組成人員出席方能舉行。每年不少於二次。會議要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對議題進行充分協商討論,全面反映委員發表的各種意見和建議;以委員會名義提出的提案、建議案、調查和視察報告、年度計畫和總結、在省政協全委會議的大會發言稿及其他需要表決的事項,須經全體會議組成人員過半數討論通過方能生效。重大問題,報告省政協常委會議或主席會議。
第十一條
民族和宗教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委員會的日常服務工作,受委員會主任和省政協秘書長的領導。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一)承擔委員會日常工作和活動等具體任務。
(二)草擬委員會年度學習、工作計畫、年終工作總結和其他檔案。
(三)做好民族和宗教委員會開展的各項活動和召開的有關會議的計畫安排、材料準備、組織協調等政務和會務工作。
(四)負責委員會和辦公室的檔案收發、傳閱、印章使用管理、資料收集整理、文書資料的立卷歸檔工作。
(五)負責組織本委員會委員和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對有關問題聯合進行的視察、調查的聯繫與協調工作。
(六)承擔與市、州、縣(區、市)政協民族和宗教部門的溝通、聯繫、交流工作。
(七)配合省政協辦公廳做好全國政協以及各省、市、自治區政協民族和宗教委員會來甘視察、考察的情況介紹、陪同交流工作。
(八)辦理省政協秘書長和本委員會主任、副主任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條
本簡則經民族和宗教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後實行,報主席會議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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