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處分

政務處分

政務處分是國家監察機關針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包括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事業單位以及基層民眾自治組織的管理人員,企業的管理人員和其他的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所給予的紀律處分和懲戒。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政務處分
  • 作出主體:各級監察機關
  • 適用對象: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
  • 作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作出主體,適用對象,種類依據,實施機關,實施程式,

作出主體

從主體來看,作出行政處分的主體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監察機關,作出政務處分的主體為各級監察機關。政務處分的對象也比原來的行政處分範圍擴大了。

適用對象

行政處分只限於對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是按照行政隸屬關係給予處分。但是政務處分是針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那就既包括了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也包括了立法機關、司法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只要違法違紀應當受到懲戒和制裁的話,都應該適用政務處分。

種類依據

監察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可見,政務處分決定不僅包括六種處分方式,還留有立法或法律解釋的空間。

實施機關

政務處分是由監察機關實施的。

實施程式

必須按照監察法和相關的法規來實施,才有相應的程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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