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縣產業發展獎勵辦法

攸縣產業發展獎勵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產業發展,促進結構調整,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攸縣境內註冊登記的各類企業,以及引進和服務企業發展的鄉鎮、部門和個人。
第三條獎勵原則:
(一)公開、公正、公平
(二)扶優、扶強、扶新;
(三)區別對待,分類獎勵
(四)符契約一類兩個級別以上獎勵條件的,就高不就低,不重複計獎;
(五)企業必須符合環保要求,確保全全生產,財務制度健全,依法納稅,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未拖欠職工(農民工)工資;
(六)企業的獎金總額不得高於該企業當年度繳納稅收縣級實得財力。
第四條縣財政在預算中安排專項資金兌現本辦法規定的獎勵。獎勵資金直接撥付到受獎單位帳戶。
第五條凡與縣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單位(含鄉鎮人民政府、
街道辦事處)簽訂了招商引資協定,享受了“一事一議”特別優
惠政策的,不享受本辦法規定的相關獎勵。
第二章品牌創建和科技創新獎
第六條企業產品商標初次被評定為國家馳名商標、省著名商標的,當年分別獎勵企業20萬元、3萬元。
第七條企業產品初次被評定為國家、省名牌產品的,當年分別獎勵企業20萬元、3萬元;初次被評定為省長質量獎的,當年獎勵企業3萬元。
第八條企業產品初次被國家有關部門認定為有機、綠色食品,並形成了規模生產的,分別獎勵20萬元、10萬元。
第九條企業被省有關部門單位初次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當年獎勵企業5萬元。
第十條企業通過自主研發獲得國家授權發明專利技術證書後,在縣內轉化為規模生產的,按發明專利2萬元/項、實用新型專利0.5萬元/項、外觀設計0.3萬元/項給予獎勵。企業承擔制訂或作為主要承擔者參與制訂國際標準、國家標準和省級標準的,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和3萬元的獎勵。
第十一條企業的技術研發機構初次被認定為國家、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或企業技術中心的,當年分別獎勵企業30萬元、10萬元。
第三章企業發展獎
第十二條農產品加工企業被評定為國家級農業產業化龍頭
企業的,當年獎勵企業20萬元;被評定為省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
業的,當年獎勵企業3萬元。
第十三條煙花爆竹企業經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為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達標的,獎勵3萬元;獲得了出口資格,並且實施了煙花爆竹出口業務的,一次性獎勵5萬元。
第十四條物流企業被有關部門認定為AAA級、AAAA級、AAAAA級的,分別獎勵10萬元、20萬元、50萬元。
第十五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建築面積3萬平方米以上、5萬平方米以上的規模住宅小區,經綜合驗收達標(綠化、亮化、道路、公廁、物業用房、垃圾點等公共設施配套完善,物業管理正常,稅收結算到位)後,分別獎勵該項目繳納稅收縣級實得財力的5%、10%。
第十六條旅遊景區初次被評為國家AAA級、AAAA級、AAAAA級的,分別獎勵10萬元、20萬元、50萬元;鄉村旅遊點被省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評定為五星級的,獎勵3萬元。
第十七條煤礦(非指礦山企業集團,僅限於單個礦井,不包括多個礦井的聯合體企業)採用新技術、新工藝,經驗收合格,按下列標準獎勵:
1、機械化採煤:採煤工作面實行機械化採煤配單體液壓支護工藝的,獎勵40萬元;
2、掘進機械化:掘進工作面採用液壓鑽車掘進的,獎勵20萬元;
3、支護改革:採煤工作面實行單體液壓支護的,獎勵10萬元。
第十八條煤礦(非指礦山企業集團,僅限於單個礦井,不包括多個礦井的聯合體企業)經省煤炭部門驗收合格後,產能升級到15萬噸/年的,獎勵30萬元;產能升級到21萬噸/年的,獎勵40萬元;產能升級到30萬噸/年以上的,獎勵60萬元。
第十九條鐵礦(非指礦山企業集團,僅限於單個礦井,不包括多個礦井的聯合體企業)企業經技術改造後,設計生產能力檔次提高的,經省安監部門驗收合格後,獎勵20萬元。
第四章稅收貢獻獎
第二十條稅收增量獎:
(一)年度繳納稅收縣級實得財力100萬元以上,且年度增幅不低於同期全縣稅收實際增長幅度的企業(不含礦產品採掘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按下列檔次進行獎勵:
1、100—300萬元(含100萬元,不含300萬元)的,獎勵5萬元;
2、300—1000萬元(含300萬元,不含1000萬元)的,獎勵7萬元;
3、1000—2000萬元(含1000萬元,不含2000萬元)的,獎勵10萬元;
4、2000—3000萬元(含2000萬元,不含3000萬元)的,獎勵15萬元;
5、3000萬元以上(含3000萬元)的,獎勵20萬元。
(二)年度繳納稅收縣級實得財力400萬元以上,且年度增幅不低於同期全縣稅收實際增長幅度的礦產品採掘企業(非指礦山企業集團,僅限於單個礦井,不包括多個礦井的聯合體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按下列檔次進行獎勵:
1、400—1000萬元(含400萬元,不含1000萬元)的,獎勵5萬元;
2、1000—2000萬元(含1000萬元,不含2000萬元)的,獎勵7萬元;
3、2000—3000萬元(含2000萬元,不含3000萬元)的,獎勵10萬元;
4、3000萬元以上(含3000萬元)的,獎勵15萬元。
第二十一條稅收總量獎:
(一)年度繳納稅收總額500萬元以上(不含礦產品採掘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且總額同比未下降的企業,按下列檔次進行獎勵:
1、500—1000萬元(含500萬元,不含1000萬元)的,獎勵5萬元;
2、1000—2000萬元(含1000萬元,不含2000萬元)的,獎勵7萬元;
3、2000—3000萬元(含2000萬元,不含3000萬元)的,獎勵10萬元;
4、3000萬元以上(含3000萬元)的,獎勵15萬元。
(二)年度繳納稅收縣級實得財力500萬元以上,且總額同比未下降的礦產品採掘企業(非指礦山企業集團,僅限於單個礦井,不包括多個礦井的聯合體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按下列檔次進行獎勵:
1、500—1000萬元(含400萬元,不含1000萬元)的,獎勵3萬元;
2、1000—2000萬元(含1000萬元,不含2000萬元)的,獎勵5萬元;
3、2000—3000萬元(含2000萬元,不含3000萬元)的,獎勵7萬元;
4、3000萬元以上(含3000萬元)的,獎勵10萬元。
第二十二條煤炭加工經營企業稅收獎勵和新辦(含改擴建)煤炭洗選加工企業的獎勵,按縣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貸款貼息獎
第二十三條本章適用於在攸縣境內註冊登記的非國有、非國有控股的中小工業企業。
本章所稱貸款,是指企業從縣內合法的金融機構或小額貸款公司所取得的貸款,且必須全部用於註冊地企業生產經營或技術改造。凡以個人名義取得的貸款,一律不予貼息。
企業年度內正常貸款實際支付的當年利息,可按本章規定予以貼息。
第二十四條貸款貼息獎勵範圍和比例:
(一)貸款數額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且當年納稅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工業企業,可獲得貸款利息20%的貼息;
(二)貸款數額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且當年納稅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的農產品加工企業,可獲得貸款利息20%的貼息。
第二十五條企業未及時結清貸款利息或到期未償還銀行貸款的,一律不予貼息。
第二十六條同一筆貸款,企業已經從上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獲得了貸款貼息的,不再享受本章規定的貼息。
第二十七條每個企業每年貸款貼息總額最高為20萬元。
第六章招商引資獎
第二十八條凡引進投資者在我縣投資新辦工業企業(不含礦產品採掘企業),並正式投產的,按固定資產投資額(不含土地費用)的一定比例給予招商引資中介人獎勵。投資額在2000萬元以上的,獎勵5萬元;投資額每增加1000萬元,相應增加獎勵1萬元;最高獎勵不超過20萬元。
第七章金融機構獎
第二十九條在本行存貸比比上年度未下降的情況下,新增工業貸款餘額按0.5‰給予獎勵、非工業貸款餘額按0.25%給予獎
勵;存貸比比上年度下降的,減半獎勵(政府性融資不計入貸款
增量)。
縣金融辦和縣人民銀行合計按各金融機構貸款增量獎的平均獎金計獎。
第三十條商業性銀行初次進駐本縣並設立支行,對該銀行獎勵100萬元。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 對全縣產業發展有重大貢獻的,可按“一事一議”的原則,給予產業發展特別貢獻獎。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所有獎勵項目,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牽頭組織實施考核,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即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1日的相關獎勵,適用本辦法。縣人民政府對企業獎勵的原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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